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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偷情还是强奸?这种一对一的情况,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很难判断。但成都市的检察官和法官不畏艰难,从实际出发,以情态证据为一环,锁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那么何为情态证据?这例全国首次采用了情态证据的案子怎么回事?请看来龙去脉。
夜半三更谈工作,老板强奸了漂亮钢琴女老师
2009年7月12日晚11时许,漂亮的唐巧与闺中密友谢虹一起在成都春熙路看电影,这时她的手机响了,电话是老板王鹏打来的,他在电话中叫唐巧出去唱歌,顺便谈谈工作。
唐巧1988年2月出生于西昌市,2009年毕业于四川音乐学院。2009年7月10日,唐巧应聘到艺海音乐培训中心当钢琴老师。艺海音乐培训中心的老板名叫王鹏,1975~g9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2000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老板娘魏薇也很了不起,是中央音乐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唐巧对老板夫妇很崇拜。
深更半夜谈工作?唐巧很为难。但老板第一次约自己,不好意思拒绝,便和谢虹约好每隔半小时就给她打一次电话。
大约10多分钟后,开着一辆银灰色别克车的王鹏出现在她们面前。王鹏将谢虹先送回了唐巧与谢虹合租的房子。
之后,唐巧由于怕与王鹏单独唱歌“节外生枝”,便对王鹏说,她还没吃饭,不如一起去吃点东西,边吃边聊。王鹏沉思片刻后同意了。于是他们一起来到城南跳伞塔附近一家海鲜店吃烧烤。
“喝点啤酒吧!”当菜上来时,王鹏不容商量地说。怕王鹏不高兴,不想喝酒的唐巧只好点头同意。喝酒的过程中,王鹏说他将唐巧当成亲妹妹,过一会儿就送她回去。唐巧忐忑的心稍稍安定了。
两瓶啤酒快要喝完,唐巧已有醉意,想离开。刚巧这时谢虹给她打来电话,她就对王鹏说自己想回家了,但王鹏又点了两瓶啤酒,说喝完酒就送她回家。
王鹏开车送唐巧回家时,又说他当唐巧是亲妹妹,让唐巧相信他。但不一会儿,王鹏却一边开车一边伸手摸她,井说他会和老婆离婚,问唐巧愿不愿意嫁给他。唐巧说只爱自己的男朋友。
当车行至遂宁宾馆时王鹏的车停了下来,并在车上将唐巧抱住,摸她的乳房。唐巧很害怕,也很生气。见状,王鹏解释说他喝醉了,要和唐巧到宾馆里休息一下,然后再送她回家。
唐巧便说:“要休息你去休息吧,我打车回去了。”
“深更半夜,你一个美女单独打车,我这个当哥的怎么放心啊?还是我送你回家吧!”说着,王鹏又启动了汽车。虽然唐巧害怕王鹏再行不轨,但想到找份工作不容易,担心老板发怒炒自己鱿鱼,便没再说什么。
大约在次日凌晨3时许,车子开到电子科技大学后门沙河公园时,王鹏又把车停了下来,并直接将唐巧按在车上。亲她,摸她的胸部。唐巧为了摆脱王鹏就咬他的手,王鹏使劲掐唐巧的脖子:“你再不松口,我就掐死你!”
感觉王鹏真可能掐死自己,唐巧连忙松口,对王鹏说,你是个好人,有荣誉有地位,又是老师,不要一时糊涂毁了一生。
王鹏怒问唐巧为啥要咬他。十分恐惧的唐巧见王鹏很生气,便来了一个缓兵之计:“有啥话我们坐下慢慢聊嘛,我不会跑的。”
听了唐巧的话之后,王鹏才松了手。也许是喝了几瓶啤酒的原因,王鹏说他想上厕所。于是王鹏下车方便时,唐巧伺机逃跑,王鹏却跑过来一把将她抱住,按倒在草地上欲行不轨。挣扎过程中,唐巧又咬了王鹏的右下脸一口,王鹏不顾这一切,撕开了她的连衣裙……
在这个过程中,唐巧本来还呼救了一声,但由于当时周围没人,便没有再喊。实际上,她当时的心情很矛盾,既想别人能救她,又怕别人知道她被强奸而丢人。
事后,唐巧见自己的连衣裙被撕破了,衣不蔽体,便又回到王鹏的车上。见唐巧嘤嘤地哭,王鹏便说,唐巧是他的人了,心里只能有他,还说要唐巧一定嫁给他。唐巧便要求王鹏回去后就和他老婆离婚,并要王鹏将他的内裤脱下来作为信物(其实她是想保存自己被强奸的证据)。在遭到王鹏拒绝后,她又要王鹏把他的身份证给她。王鹏同意了。还说愿意将唐巧的毕业证也一并还给她。说完,见唐巧一直在哭,王鹏便将她送回了她与谢虹合租的家。
再遭奸污怒报案,无直接证据难坏检察官
回到租住地后,已近凌晨4时,唐巧一边洗澡一边哭,她很想报案,却又怕报案后会有很多人知道这件丑事,让自己和父母都抬不起头来;她也怕跟自己感情很深、并打算在年底结婚的男友因此不要自己;唐巧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那时她脑子里很乱,理不清头绪。
后来,因为实在难受,她便叫谢虹过来跟她一起睡。得知原委的谢虹看到唐巧痛哭流涕、全身发抖的样子后,便极力鼓动她报警。但发现瞻前顾后的唐巧不想报警时,又安慰起她来。
到了早上7时,谢虹因为要上班就走了。谢虹走后,唐巧备感孤独,轻生的念头再次强烈冒出,8时30分许,她给谢虹发短信说自己不想活了,自己死后请谢虹告诉她父母,她自杀的原因是厌世——为了给父母一个面子,她宁愿自己含恨而死。
短信发出后,谢虹很快打来电话,在电话中痛骂了她:“你遭遇不幸只晓得一死了之,真自私!不要说你对不住父母的养育之恩,你纵容罪犯的行为也是对社会不负责!因为你轻生就是对罪犯的纵容!就可能让更多像你这样的清纯女孩遭遇相同厄运!”
谢虹的骂声让唐巧清醒了几分,她决定先将毕业证从王鹏那拿到后,再请另—个很泼辣的小姐妹王丽帮忙,找王鹏算账!不料,唐巧在试图找王鹏要回毕业证的过程中,却再生枝节。
7月13日9时许,就在唐巧准备给王鹏打电话,向他要自己的毕业证的时候,王鹏却先于她打来了电话,说要将毕业证还给她。
接电话时唐巧正在洗澡,便对王鹏说自己一会儿下楼找他。但王鹏却保证说他不会再对唐巧干什么。由于怕邻居看见影响不好,唐巧便让王鹏上了楼。
王鹏上楼后,一把将她抱住,又将她的双手按在床上,脱她的内衣。在唐巧反抗之时,王鹏又用手掐她的脖子,并威胁说,如果她再挣扎,就把她杀了……
王鹏得手之后,又是一番花言巧语说要娶唐巧,而后一起下楼买了避孕药给她吃。唐巧叫王鹏将毕业证还给她,但王鹏却变卦,说扣留职员的毕业证是公司的制度。于是唐巧便与王鹏争吵起来,王鹏生气地开着车走了。
王鹏走后,唐巧非常气愤,她找到王丽,请王丽给她拿主意。可当王丽向她提议报警时,她又犹豫了,心里充满了各种顾虑。
7月13日晚上,当唐巧的男友、正在电子科技大学读研的吴涛打电话约她见面时,忍受不住心中屈辱的唐巧一下子哭了。当惊慌不已的吴涛得知自己亲爱的人7小时内被老板两次强奸的情况后,非但没有安慰她,还暴跳如雷:“脚长在你自己身上,你怎么不跑?”虽然唐巧耐心解释,但吴涛依然怒不可遏,并不容商量地要与她分手。那天晚上,唐巧又哭了一夜。 7月14日10时30分,唐巧痛定思痛,给王鹏发了一条信息,说男朋友不要自己了,她什么也没有,都是王鹏害的,并说打算报警。但唐巧发出短信后,却一直没有得到王鹏的任何回应。直到当天下午4时许,王鹏才打来电话,在电话中叫她要冷静,说凡事都可以谈,并希望能够当面将事情说清楚。
王鹏的声音让唐巧特别厌恶,她掐断了电话。王鹏再打过来时,她也没再接。
唐巧又给母亲讲了自己的不幸遭遇,想让母亲给自己拿个主意,结果母亲在听到这个消息后,一下子就哭了:“你怎么这么不争气啊!你让我和你爸这两张老脸今后往哪儿搁?”母亲的话让唐巧更加屈辱,父母很爱面子,自己出这么个事,好似要了父母的命啊!
但母亲在责备唐巧之后,怕刺激她生出意外,又竭力主张她报警。于是当日下午4时,唐巧走进了派出所。
很快,警方安排唐巧到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诊断发现她右手、左肘、颈部、左臂部软组织挫伤;警方也对唐巧所提供的内裤上的精斑进行了取证。
然而,7月15日,当王鹏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警大队传讯时,却大呼冤枉,说自己根本没有强奸唐巧,他与唐巧发生性关系,是两厢情愿的事,就是偷情。
7月15日,因涉嫌强奸,王鹏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经四川省人民医院检查,王鹏因患有严重脑瘤,于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09年11月14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何娟检察官受理由成华公安分局移送的此案后,感到很棘手:警方在对唐巧所提供的内裤上的精斑进行DNA对比实验,能证明王鹏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但王鹏对在电子科大沙河公园里与唐巧发生性关系予以否认,现有证据只是唐巧的陈述、证人谢虹的证词,物证为唐巧在案发时所穿的连衣裙。却无法直接证明王鹏是否对唐巧进行强奸。
王鹏对自己在唐巧的暂住地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却称其系双方自愿,而唐巧在公安局的陈述中也说自己反抗不激烈,且事前王鹏是经唐巧同意后方才上楼的,事后唐巧还让王鹏买了避孕药,且被害人也是在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仔细分析后,何娟觉得可认定王鹏与唐巧曾经发生性关系,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很难认定王鹏构成强奸罪。为了确保法律公平和严肃性,何娟决定找唐巧询问,核实既有证据。
就在何娟接触唐巧时,发现唐巧很委屈。起先,她试探性地问由母亲陪着来的唐巧,如果王鹏愿意赔偿她一定数量的钱作为补偿,她是否愿意不追究王鹏的责任。顾及到女儿的名声,唐巧的母亲便说如果赔偿的金额适度,能表达王鹏的悔意,便可以不追究王鹏的责任。
其实,刑事责任哪能说不追究就不追究呢?何娟有意这样问唐巧母女,是想摸清唐巧跟王鹏发生性关系到底是不是强奸。
没想到母亲的话音刚落,唐巧便对母亲吼道:“给再多钱我也不原谅他!你要接受他的赔款,我就从这窗口跳下去!”
看到唐巧歇斯底里的样子,何娟心里有了数:这个女孩心里一定很屈辱,不然不会有如此过激的反应。于是她便向唐巧询问起当天发生的事情来,但唐巧怎么也不说,只是伤心地哭。最后,何娟费了好一番工夫,唐巧才将自己被王鹏在7小时内两次强奸的细节说了出来。
是偷情还是强奸?“情态证据”参与断案
2010年3月26日,何娟再次约来唐巧,向唐巧询问了她为何要将案发时所穿内裤保留?为何不在第一时间报案?为何第一次被强奸后还要让王鹏上楼以至于被第二次强奸等关键性问题。
唐巧说那条内裤不是她刻意要保留的,只是无意间丢在房间的角落;而没有报案则是她当时只想死;自己被王鹏第二次强奸是轻信所致一王鹏说要将毕业证还给她,且保证不会对她怎么样,她才让王鹏上楼的。
在问到法院开庭是否愿意出庭作证时,唐巧则表示不愿意,但却希望追究王鹏的刑事责任……
在接触唐巧的过程中,何娟从唐巧表现出的种种情绪判断,唐巧被王鹏强奸的可能性很大,但却苦于无直接证据,这个案子有可能不判,这可怎么办?
好在经过何娟多次努力劝说后,唐巧最终愿意出庭,这让何娟的信心大为增加。她想庭审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所表现出来的情态特征或许也能成为证据。
2010~lZ9月2日,此案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庭上展开舌战。
开庭前,站在被告人席上,其貌不扬的王鹏与其代理律师谈笑风生。刚开庭时,王鹏说,自己来自偏僻的农村,考入电子科技大学不易,毕业后又打过几年工,开办艺术培训中心不久,妻子是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职业好,人漂亮,还放弃了出国深造的机会与他一起创业,他没有理由不珍惜所拥有的一切,而对员工起犯意。
对此,何娟予以了反驳:法庭是讲证据的,对没有犯意的分析。并不能佐证是否发生强奸,也不能掩盖发生强奸的事实。
王鹏否认自己在2009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他说,唐巧所说的时间、地点,以及遍布成都的天网的监控,根本不具备发生强奸案的条件。同时,假如唐巧真被强奸,她一定羞愤难当,怎么会让自己开车送她回她的住处?又怎会在第二天让他再次进入她的房间?
“我承认曾于2009年7月13日早上9时许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但那是双方自愿的偷情,而非强奸。”王鹏说,假如唐巧真被自己强奸,事后她怎会跟他一起下楼?并向他要钱买电话卡?“对一个强奸自己的人,应当是充满愤恨的,她却与我相依相伴,这是强奸吗?”
王鹏的律师也说,唐巧为了证明王鹏与她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给警方提供了她的有王鹏体液的衣服,这说明她是有备而来的。而且她之所以在与王鹏发生性关系一天多后才报案,那是因为在这期间,她在和王鹏谈条件,她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她才以强奸报案。
报案后唐巧音信全无,而她的家人则打电话向王鹏妻子要钱,狮子大开口地索要60万元,说只要付了钱,就可以私了,让公安撤案。之后索要的金额逐渐降为7万元,并威胁王鹏的妻子……因此,不排除该案有唐巧设计的可能……
然而,就在这时,唐巧走进了庭审现场,万万没想到唐巧会出庭的王鹏见到唐巧后,突然一激灵,头不自觉地低了下去,目光不敢与唐巧对视。
而唐巧自进庭审大厅后,便对王鹏怒目而视,并想冲过去与他拼命。
之后的庭审,唐巧悲伤欲绝地陈述了自己被王鹏两次强奸的过程,陈述之时泣不成声,几次停顿,几次欲与王鹏拼个鱼死网破,之后调整了情绪又接着陈述。
而唐巧的母亲,在陈述女儿被王鹏凌辱后的一些痛苦反应时,也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并怒骂王鹏毁了自己女儿一生。
面对唐巧母女激烈的反应,此后王鹏便没再为自己辩护。非但如此,他 看到唐巧母女的悲伤,甚至还主动表示,自己愿意给唐巧补偿2.5万元的精神伤害赔偿费。
唐巧和王鹏两人在审判庭上的表情神态,让法官和检察官一目了然。
作为公诉人,何娟在庭上义正词严,她说,王鹏之所以在唐巧出现后不再为自己辩护,同时还愿意额外支付唐巧2.5万元的精神伤害赔偿费,说明王鹏心里明白,自己对唐巧伤害得很严重,使其工作、男友、名誉全都丢失。还差点自寻短见,若再为自己辩护良心上过不去。而唐巧的指控有唐巧室友谢虹的证言和其自身的陈述,以及伤情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同时有唐巧和王鹏在庭上所表现出来的情态证据作参考,法庭理应判决其构成强奸罪。
2010年9月2日,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鹏在2009年7月13日的7小时内对被害人唐巧实施两次强奸的行为无直接证据,但因有证人谢虹的证词、被害人唐巧的伤情证明及鉴定结论相互印证,并参考王鹏和唐巧二人在庭上的“情态”表现判定,王鹏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彦林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嫌强奸案件,依据现行证据法则,就本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认定强奸。还是认定通奸,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庭审前,本案证据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大相径庭,被害人陈述是强奸,犯罪嫌疑人辩解是通奸,在案证据能否证实发生性关系时违背被害人意志,是本案焦点问题。
当前我国推行现代法治制度,奉行现行刑事案件证据法则,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应当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由此得出唯一的结论。
本案中,法庭认定强奸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呢?是依据现行证据法则,还是“情态”证据呢?
本案言词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室友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庭审前后的供述和辩解,实物证据有伤情证明、鉴定结论和相关物证。我认为:综合审查、分析、判断以上证据,依据现行证据法则,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强奸的事实。
“情态证据”,是指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情态信息是一种主要依靠直觉进行认知的生理与心理活动的对应伴生关系,具有客观表达证人内心活动的特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可被用于辅助判断人证的可靠性,也可被用作侦查线索和少数特殊案件中的实质证据。情态证据在我国虽尚不具备形式合法性,但却在判案时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然而我认为有必要强调的是,“情态”证据虽然对认定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绝不能对认定事实产生实质影响,主要依据“情态”证据定案之说不但与现行证据法则背道而驰,而且容易产生错案,不宜推崇。
本案中“情态”证据只应当是定案的参考,不应当是定案的关键,本案“情态”证据的使用不应当对其他案件产生普遍性指导意义:如果过度夸大本案“情态”证据的作用,作为普遍经验推广,那么无异于否定现行证据法则,增加靠主观定案的随意性、必将造成法治的倒退。
(责编:向丽)
夜半三更谈工作,老板强奸了漂亮钢琴女老师
2009年7月12日晚11时许,漂亮的唐巧与闺中密友谢虹一起在成都春熙路看电影,这时她的手机响了,电话是老板王鹏打来的,他在电话中叫唐巧出去唱歌,顺便谈谈工作。
唐巧1988年2月出生于西昌市,2009年毕业于四川音乐学院。2009年7月10日,唐巧应聘到艺海音乐培训中心当钢琴老师。艺海音乐培训中心的老板名叫王鹏,1975~g9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2000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老板娘魏薇也很了不起,是中央音乐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唐巧对老板夫妇很崇拜。
深更半夜谈工作?唐巧很为难。但老板第一次约自己,不好意思拒绝,便和谢虹约好每隔半小时就给她打一次电话。
大约10多分钟后,开着一辆银灰色别克车的王鹏出现在她们面前。王鹏将谢虹先送回了唐巧与谢虹合租的房子。
之后,唐巧由于怕与王鹏单独唱歌“节外生枝”,便对王鹏说,她还没吃饭,不如一起去吃点东西,边吃边聊。王鹏沉思片刻后同意了。于是他们一起来到城南跳伞塔附近一家海鲜店吃烧烤。
“喝点啤酒吧!”当菜上来时,王鹏不容商量地说。怕王鹏不高兴,不想喝酒的唐巧只好点头同意。喝酒的过程中,王鹏说他将唐巧当成亲妹妹,过一会儿就送她回去。唐巧忐忑的心稍稍安定了。
两瓶啤酒快要喝完,唐巧已有醉意,想离开。刚巧这时谢虹给她打来电话,她就对王鹏说自己想回家了,但王鹏又点了两瓶啤酒,说喝完酒就送她回家。
王鹏开车送唐巧回家时,又说他当唐巧是亲妹妹,让唐巧相信他。但不一会儿,王鹏却一边开车一边伸手摸她,井说他会和老婆离婚,问唐巧愿不愿意嫁给他。唐巧说只爱自己的男朋友。
当车行至遂宁宾馆时王鹏的车停了下来,并在车上将唐巧抱住,摸她的乳房。唐巧很害怕,也很生气。见状,王鹏解释说他喝醉了,要和唐巧到宾馆里休息一下,然后再送她回家。
唐巧便说:“要休息你去休息吧,我打车回去了。”
“深更半夜,你一个美女单独打车,我这个当哥的怎么放心啊?还是我送你回家吧!”说着,王鹏又启动了汽车。虽然唐巧害怕王鹏再行不轨,但想到找份工作不容易,担心老板发怒炒自己鱿鱼,便没再说什么。
大约在次日凌晨3时许,车子开到电子科技大学后门沙河公园时,王鹏又把车停了下来,并直接将唐巧按在车上。亲她,摸她的胸部。唐巧为了摆脱王鹏就咬他的手,王鹏使劲掐唐巧的脖子:“你再不松口,我就掐死你!”
感觉王鹏真可能掐死自己,唐巧连忙松口,对王鹏说,你是个好人,有荣誉有地位,又是老师,不要一时糊涂毁了一生。
王鹏怒问唐巧为啥要咬他。十分恐惧的唐巧见王鹏很生气,便来了一个缓兵之计:“有啥话我们坐下慢慢聊嘛,我不会跑的。”
听了唐巧的话之后,王鹏才松了手。也许是喝了几瓶啤酒的原因,王鹏说他想上厕所。于是王鹏下车方便时,唐巧伺机逃跑,王鹏却跑过来一把将她抱住,按倒在草地上欲行不轨。挣扎过程中,唐巧又咬了王鹏的右下脸一口,王鹏不顾这一切,撕开了她的连衣裙……
在这个过程中,唐巧本来还呼救了一声,但由于当时周围没人,便没有再喊。实际上,她当时的心情很矛盾,既想别人能救她,又怕别人知道她被强奸而丢人。
事后,唐巧见自己的连衣裙被撕破了,衣不蔽体,便又回到王鹏的车上。见唐巧嘤嘤地哭,王鹏便说,唐巧是他的人了,心里只能有他,还说要唐巧一定嫁给他。唐巧便要求王鹏回去后就和他老婆离婚,并要王鹏将他的内裤脱下来作为信物(其实她是想保存自己被强奸的证据)。在遭到王鹏拒绝后,她又要王鹏把他的身份证给她。王鹏同意了。还说愿意将唐巧的毕业证也一并还给她。说完,见唐巧一直在哭,王鹏便将她送回了她与谢虹合租的家。
再遭奸污怒报案,无直接证据难坏检察官
回到租住地后,已近凌晨4时,唐巧一边洗澡一边哭,她很想报案,却又怕报案后会有很多人知道这件丑事,让自己和父母都抬不起头来;她也怕跟自己感情很深、并打算在年底结婚的男友因此不要自己;唐巧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那时她脑子里很乱,理不清头绪。
后来,因为实在难受,她便叫谢虹过来跟她一起睡。得知原委的谢虹看到唐巧痛哭流涕、全身发抖的样子后,便极力鼓动她报警。但发现瞻前顾后的唐巧不想报警时,又安慰起她来。
到了早上7时,谢虹因为要上班就走了。谢虹走后,唐巧备感孤独,轻生的念头再次强烈冒出,8时30分许,她给谢虹发短信说自己不想活了,自己死后请谢虹告诉她父母,她自杀的原因是厌世——为了给父母一个面子,她宁愿自己含恨而死。
短信发出后,谢虹很快打来电话,在电话中痛骂了她:“你遭遇不幸只晓得一死了之,真自私!不要说你对不住父母的养育之恩,你纵容罪犯的行为也是对社会不负责!因为你轻生就是对罪犯的纵容!就可能让更多像你这样的清纯女孩遭遇相同厄运!”
谢虹的骂声让唐巧清醒了几分,她决定先将毕业证从王鹏那拿到后,再请另—个很泼辣的小姐妹王丽帮忙,找王鹏算账!不料,唐巧在试图找王鹏要回毕业证的过程中,却再生枝节。
7月13日9时许,就在唐巧准备给王鹏打电话,向他要自己的毕业证的时候,王鹏却先于她打来了电话,说要将毕业证还给她。
接电话时唐巧正在洗澡,便对王鹏说自己一会儿下楼找他。但王鹏却保证说他不会再对唐巧干什么。由于怕邻居看见影响不好,唐巧便让王鹏上了楼。
王鹏上楼后,一把将她抱住,又将她的双手按在床上,脱她的内衣。在唐巧反抗之时,王鹏又用手掐她的脖子,并威胁说,如果她再挣扎,就把她杀了……
王鹏得手之后,又是一番花言巧语说要娶唐巧,而后一起下楼买了避孕药给她吃。唐巧叫王鹏将毕业证还给她,但王鹏却变卦,说扣留职员的毕业证是公司的制度。于是唐巧便与王鹏争吵起来,王鹏生气地开着车走了。
王鹏走后,唐巧非常气愤,她找到王丽,请王丽给她拿主意。可当王丽向她提议报警时,她又犹豫了,心里充满了各种顾虑。
7月13日晚上,当唐巧的男友、正在电子科技大学读研的吴涛打电话约她见面时,忍受不住心中屈辱的唐巧一下子哭了。当惊慌不已的吴涛得知自己亲爱的人7小时内被老板两次强奸的情况后,非但没有安慰她,还暴跳如雷:“脚长在你自己身上,你怎么不跑?”虽然唐巧耐心解释,但吴涛依然怒不可遏,并不容商量地要与她分手。那天晚上,唐巧又哭了一夜。 7月14日10时30分,唐巧痛定思痛,给王鹏发了一条信息,说男朋友不要自己了,她什么也没有,都是王鹏害的,并说打算报警。但唐巧发出短信后,却一直没有得到王鹏的任何回应。直到当天下午4时许,王鹏才打来电话,在电话中叫她要冷静,说凡事都可以谈,并希望能够当面将事情说清楚。
王鹏的声音让唐巧特别厌恶,她掐断了电话。王鹏再打过来时,她也没再接。
唐巧又给母亲讲了自己的不幸遭遇,想让母亲给自己拿个主意,结果母亲在听到这个消息后,一下子就哭了:“你怎么这么不争气啊!你让我和你爸这两张老脸今后往哪儿搁?”母亲的话让唐巧更加屈辱,父母很爱面子,自己出这么个事,好似要了父母的命啊!
但母亲在责备唐巧之后,怕刺激她生出意外,又竭力主张她报警。于是当日下午4时,唐巧走进了派出所。
很快,警方安排唐巧到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诊断发现她右手、左肘、颈部、左臂部软组织挫伤;警方也对唐巧所提供的内裤上的精斑进行了取证。
然而,7月15日,当王鹏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警大队传讯时,却大呼冤枉,说自己根本没有强奸唐巧,他与唐巧发生性关系,是两厢情愿的事,就是偷情。
7月15日,因涉嫌强奸,王鹏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经四川省人民医院检查,王鹏因患有严重脑瘤,于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09年11月14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何娟检察官受理由成华公安分局移送的此案后,感到很棘手:警方在对唐巧所提供的内裤上的精斑进行DNA对比实验,能证明王鹏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但王鹏对在电子科大沙河公园里与唐巧发生性关系予以否认,现有证据只是唐巧的陈述、证人谢虹的证词,物证为唐巧在案发时所穿的连衣裙。却无法直接证明王鹏是否对唐巧进行强奸。
王鹏对自己在唐巧的暂住地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却称其系双方自愿,而唐巧在公安局的陈述中也说自己反抗不激烈,且事前王鹏是经唐巧同意后方才上楼的,事后唐巧还让王鹏买了避孕药,且被害人也是在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仔细分析后,何娟觉得可认定王鹏与唐巧曾经发生性关系,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很难认定王鹏构成强奸罪。为了确保法律公平和严肃性,何娟决定找唐巧询问,核实既有证据。
就在何娟接触唐巧时,发现唐巧很委屈。起先,她试探性地问由母亲陪着来的唐巧,如果王鹏愿意赔偿她一定数量的钱作为补偿,她是否愿意不追究王鹏的责任。顾及到女儿的名声,唐巧的母亲便说如果赔偿的金额适度,能表达王鹏的悔意,便可以不追究王鹏的责任。
其实,刑事责任哪能说不追究就不追究呢?何娟有意这样问唐巧母女,是想摸清唐巧跟王鹏发生性关系到底是不是强奸。
没想到母亲的话音刚落,唐巧便对母亲吼道:“给再多钱我也不原谅他!你要接受他的赔款,我就从这窗口跳下去!”
看到唐巧歇斯底里的样子,何娟心里有了数:这个女孩心里一定很屈辱,不然不会有如此过激的反应。于是她便向唐巧询问起当天发生的事情来,但唐巧怎么也不说,只是伤心地哭。最后,何娟费了好一番工夫,唐巧才将自己被王鹏在7小时内两次强奸的细节说了出来。
是偷情还是强奸?“情态证据”参与断案
2010年3月26日,何娟再次约来唐巧,向唐巧询问了她为何要将案发时所穿内裤保留?为何不在第一时间报案?为何第一次被强奸后还要让王鹏上楼以至于被第二次强奸等关键性问题。
唐巧说那条内裤不是她刻意要保留的,只是无意间丢在房间的角落;而没有报案则是她当时只想死;自己被王鹏第二次强奸是轻信所致一王鹏说要将毕业证还给她,且保证不会对她怎么样,她才让王鹏上楼的。
在问到法院开庭是否愿意出庭作证时,唐巧则表示不愿意,但却希望追究王鹏的刑事责任……
在接触唐巧的过程中,何娟从唐巧表现出的种种情绪判断,唐巧被王鹏强奸的可能性很大,但却苦于无直接证据,这个案子有可能不判,这可怎么办?
好在经过何娟多次努力劝说后,唐巧最终愿意出庭,这让何娟的信心大为增加。她想庭审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所表现出来的情态特征或许也能成为证据。
2010~lZ9月2日,此案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庭上展开舌战。
开庭前,站在被告人席上,其貌不扬的王鹏与其代理律师谈笑风生。刚开庭时,王鹏说,自己来自偏僻的农村,考入电子科技大学不易,毕业后又打过几年工,开办艺术培训中心不久,妻子是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职业好,人漂亮,还放弃了出国深造的机会与他一起创业,他没有理由不珍惜所拥有的一切,而对员工起犯意。
对此,何娟予以了反驳:法庭是讲证据的,对没有犯意的分析。并不能佐证是否发生强奸,也不能掩盖发生强奸的事实。
王鹏否认自己在2009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他说,唐巧所说的时间、地点,以及遍布成都的天网的监控,根本不具备发生强奸案的条件。同时,假如唐巧真被强奸,她一定羞愤难当,怎么会让自己开车送她回她的住处?又怎会在第二天让他再次进入她的房间?
“我承认曾于2009年7月13日早上9时许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但那是双方自愿的偷情,而非强奸。”王鹏说,假如唐巧真被自己强奸,事后她怎会跟他一起下楼?并向他要钱买电话卡?“对一个强奸自己的人,应当是充满愤恨的,她却与我相依相伴,这是强奸吗?”
王鹏的律师也说,唐巧为了证明王鹏与她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给警方提供了她的有王鹏体液的衣服,这说明她是有备而来的。而且她之所以在与王鹏发生性关系一天多后才报案,那是因为在这期间,她在和王鹏谈条件,她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她才以强奸报案。
报案后唐巧音信全无,而她的家人则打电话向王鹏妻子要钱,狮子大开口地索要60万元,说只要付了钱,就可以私了,让公安撤案。之后索要的金额逐渐降为7万元,并威胁王鹏的妻子……因此,不排除该案有唐巧设计的可能……
然而,就在这时,唐巧走进了庭审现场,万万没想到唐巧会出庭的王鹏见到唐巧后,突然一激灵,头不自觉地低了下去,目光不敢与唐巧对视。
而唐巧自进庭审大厅后,便对王鹏怒目而视,并想冲过去与他拼命。
之后的庭审,唐巧悲伤欲绝地陈述了自己被王鹏两次强奸的过程,陈述之时泣不成声,几次停顿,几次欲与王鹏拼个鱼死网破,之后调整了情绪又接着陈述。
而唐巧的母亲,在陈述女儿被王鹏凌辱后的一些痛苦反应时,也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并怒骂王鹏毁了自己女儿一生。
面对唐巧母女激烈的反应,此后王鹏便没再为自己辩护。非但如此,他 看到唐巧母女的悲伤,甚至还主动表示,自己愿意给唐巧补偿2.5万元的精神伤害赔偿费。
唐巧和王鹏两人在审判庭上的表情神态,让法官和检察官一目了然。
作为公诉人,何娟在庭上义正词严,她说,王鹏之所以在唐巧出现后不再为自己辩护,同时还愿意额外支付唐巧2.5万元的精神伤害赔偿费,说明王鹏心里明白,自己对唐巧伤害得很严重,使其工作、男友、名誉全都丢失。还差点自寻短见,若再为自己辩护良心上过不去。而唐巧的指控有唐巧室友谢虹的证言和其自身的陈述,以及伤情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同时有唐巧和王鹏在庭上所表现出来的情态证据作参考,法庭理应判决其构成强奸罪。
2010年9月2日,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鹏在2009年7月13日的7小时内对被害人唐巧实施两次强奸的行为无直接证据,但因有证人谢虹的证词、被害人唐巧的伤情证明及鉴定结论相互印证,并参考王鹏和唐巧二人在庭上的“情态”表现判定,王鹏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彦林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嫌强奸案件,依据现行证据法则,就本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认定强奸。还是认定通奸,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庭审前,本案证据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大相径庭,被害人陈述是强奸,犯罪嫌疑人辩解是通奸,在案证据能否证实发生性关系时违背被害人意志,是本案焦点问题。
当前我国推行现代法治制度,奉行现行刑事案件证据法则,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应当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由此得出唯一的结论。
本案中,法庭认定强奸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呢?是依据现行证据法则,还是“情态”证据呢?
本案言词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室友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庭审前后的供述和辩解,实物证据有伤情证明、鉴定结论和相关物证。我认为:综合审查、分析、判断以上证据,依据现行证据法则,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强奸的事实。
“情态证据”,是指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情态信息是一种主要依靠直觉进行认知的生理与心理活动的对应伴生关系,具有客观表达证人内心活动的特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可被用于辅助判断人证的可靠性,也可被用作侦查线索和少数特殊案件中的实质证据。情态证据在我国虽尚不具备形式合法性,但却在判案时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然而我认为有必要强调的是,“情态”证据虽然对认定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绝不能对认定事实产生实质影响,主要依据“情态”证据定案之说不但与现行证据法则背道而驰,而且容易产生错案,不宜推崇。
本案中“情态”证据只应当是定案的参考,不应当是定案的关键,本案“情态”证据的使用不应当对其他案件产生普遍性指导意义:如果过度夸大本案“情态”证据的作用,作为普遍经验推广,那么无异于否定现行证据法则,增加靠主观定案的随意性、必将造成法治的倒退。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