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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体系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全省经济发展速度,决定着河南省动员储蓄、吸纳并配置资本的能力和效率,是区域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近年来,河南省的中小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也越来越认识到发展金融业对于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是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设还比较缓慢。因此,加强、改进、完善和构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新体制,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问题显得十分重要。
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理念不够成熟,不能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任,由于财权和事权的匹配不够到位,从早期的各类信托公司平台,到现在的各类融资平台以及对各种金融机构以控股和人事安排加以控制,地方政府总是希望更大程度介入金融管理。但总体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理念是重数量发展、轻风险控制。这种理念在经济较快发展、地方财政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尚不至于出现较大问题,但一旦经济进入调控周期,或地方财政出现问题,重数量发展的理念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直接影响当地的信用环境和金融体系的声誉,从过去的发展历程看,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理念有待成熟。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一方面,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权责不统一。
(三)监管效率低,监管成本高
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督,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阻碍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四)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不全面
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一是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偏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五)金融监管方式过于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一是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靠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的有效性很低;二是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三是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四是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五是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六)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职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导致监管质量低下。
二、构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转变监管理念,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要把创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作为工作的重点。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掌控的金融资源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地方金融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地方金融绩效的重要指标。很难想象,一个风险频出,信用恶劣的地方能够很顺利地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把经济发展和风险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保一方金融平安,地方政府应该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发展规划,控制地方金融的风险,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上来。
(二)创新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应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创新、优化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再次,应规范和明确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
(三)规范和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要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流程,督促建立规范的准金融机构业务运行平台系统。其次,提高准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层级。目前对多种形式的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还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立法予以规范。为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原则下,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完善和细化规则。
(四)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应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
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六)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
一是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七)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
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做出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八)以金融生态建设为重点,构建地方信用管理体系
地方金融办要以提高地方金融竞争力为核心,从全局的角度整体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其中,信用体系建设无疑是金融生态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提高地方金融服务质量、保证金融企业贷款资产质量、促进信贷资源的有效分配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此,应赋予地方金融办地方信用管理职能,要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理念不够成熟,不能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任,由于财权和事权的匹配不够到位,从早期的各类信托公司平台,到现在的各类融资平台以及对各种金融机构以控股和人事安排加以控制,地方政府总是希望更大程度介入金融管理。但总体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理念是重数量发展、轻风险控制。这种理念在经济较快发展、地方财政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尚不至于出现较大问题,但一旦经济进入调控周期,或地方财政出现问题,重数量发展的理念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直接影响当地的信用环境和金融体系的声誉,从过去的发展历程看,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理念有待成熟。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一方面,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权责不统一。
(三)监管效率低,监管成本高
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督,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阻碍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四)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不全面
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一是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偏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五)金融监管方式过于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一是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靠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的有效性很低;二是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三是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四是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五是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六)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职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导致监管质量低下。
二、构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转变监管理念,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要把创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作为工作的重点。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掌控的金融资源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地方金融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地方金融绩效的重要指标。很难想象,一个风险频出,信用恶劣的地方能够很顺利地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把经济发展和风险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保一方金融平安,地方政府应该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发展规划,控制地方金融的风险,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上来。
(二)创新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应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创新、优化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再次,应规范和明确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
(三)规范和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要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流程,督促建立规范的准金融机构业务运行平台系统。其次,提高准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层级。目前对多种形式的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还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立法予以规范。为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原则下,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完善和细化规则。
(四)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应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
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六)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
一是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七)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
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做出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八)以金融生态建设为重点,构建地方信用管理体系
地方金融办要以提高地方金融竞争力为核心,从全局的角度整体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其中,信用体系建设无疑是金融生态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提高地方金融服务质量、保证金融企业贷款资产质量、促进信贷资源的有效分配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此,应赋予地方金融办地方信用管理职能,要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