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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秩序的基本法,有“经济宪法”之称。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要想由“静态的法”转为“动态的法”关键在于具有高效的实施机制,反垄断法也不例外。反垄断法是实施机制主要包含反垄断执行机构、反垄断程序制度以及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三部分。但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不足, 造成了我国反垄断初期执法面临严峻挑战。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反垄断法、经济、垄断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加入WTO后,我国市场将逐步改变旧体制下的封闭状态,对外开放程度将大大提高,更多的领域将对国外市场和外国投资者开放,在给我国经济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各项产业带来竞争和冲击,但更为深刻的冲突将体现在体制上,尤其集中在经济法律制度方面。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宗旨和意义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各国学者至今有很大的争论。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竞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也顺应世界各国立法潮流,在第 1 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不同经济学派对经济效率有不同的理解,但人们对市场和竞争机制所期望的经济效率一般是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市场竞争首先可以提高配置资源效率。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靠国家计划或者行政命令,而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一般来说,当一种产品在市场上比较短缺,它的价格就会上涨,生产者就会对这种产品进行投资;当一种产品供大于求,它的价格就会下降,生产者就会将其资金转移到其他产品或者服务上去。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决定性因素是市场价格。然而,要使价格机制发生作用,市场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自由定价,二是市场的开放性。这即是说,经营者之间要能够开展竞争。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因此,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机制。然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地限制竞争,如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最近多次组织、策划和协调方便面的涨价幅度。此前我国也出现过多起企业联合限价或者限产的事件。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国资本、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已经全方位地进入我国。这些情况说明,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这不仅有利于在我国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生产效率,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实施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我国的市场规则和经贸法制与世界接轨,从而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威望和地位。
三、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即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必须要把他们的产品或者服务带到市场上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评判,这个过程就是市场竞争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因为反垄断法不仅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是一个优化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手段,而且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是保障他们参与市场竞争自由权利的法律武器,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
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在我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因为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我国配置资源中也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而且实践表明,绝大多数的垄断包括企业垄断和行政垄断都是不合理的现象,其本质不过是限制价格机制调节社会生产和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从短期看,垄断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从长期看,垄断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和国家经济短缺。更重要的是,垄断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精神,而竞争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因此,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核心。
四、我国反垄断法面临的挑战
因为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再加上反垄断法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可以预见,反垄断初期执法将会遇到严重的挑战。在此,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面临的有以下几个挑战:
1、缺乏一个关于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
根据第 10 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会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多家政府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因此,人们普遍希望国家能够建立一个统一和比较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虽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今后的调整和变化留有余地,但在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之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需要多家机构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
2、行政壟断
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虽然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且通过第 51 条的规定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但是,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对反垄断执法仍然构成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在企业普遍寻求政府保护或者通过政府“寻租”的社会环境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不容易倡导竞争文化,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仍会面临诸多问题。
3、反垄断法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制止垄断行为,理应关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大垄断企业。广大消费者也迫切希望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够在垄断企业面前保护他们的利益。然而,由于国有大垄断企业都有一个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敏感话题。反垄断法草案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现在通过的反垄断法虽然取消了这个规定,但这不表明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被监管行业不能执行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就会与其应有的权威和地位极不相称。
4、需要尽快建立相关的配套法规
例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何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总之,在反垄断法规定非常原则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方面的规定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
五、结束语
反垄断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能的要求。这个法律的颁布不仅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但与此同时,由于反垄断发存在诸多的缺陷,所以反垄断法的颁布不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而是刚刚走完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 郭笑宇:《垄断、竞争的表现形式与我国石油产业实际》,《改革.》,2010年02期
[2] 刘慧:《论公用企业合并反垄断的法律地位》,《知识经济》,2012年09期
[3] 陈本强 彭志远:《自然垄断规制理论:一个文献综述》,《时代金融.》,2010年05期
[4] 骆小春:《反垄断企业拆分制度构建》,《青海社会科学》,2009年06期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反垄断法、经济、垄断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加入WTO后,我国市场将逐步改变旧体制下的封闭状态,对外开放程度将大大提高,更多的领域将对国外市场和外国投资者开放,在给我国经济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各项产业带来竞争和冲击,但更为深刻的冲突将体现在体制上,尤其集中在经济法律制度方面。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宗旨和意义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各国学者至今有很大的争论。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竞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也顺应世界各国立法潮流,在第 1 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不同经济学派对经济效率有不同的理解,但人们对市场和竞争机制所期望的经济效率一般是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市场竞争首先可以提高配置资源效率。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靠国家计划或者行政命令,而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一般来说,当一种产品在市场上比较短缺,它的价格就会上涨,生产者就会对这种产品进行投资;当一种产品供大于求,它的价格就会下降,生产者就会将其资金转移到其他产品或者服务上去。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决定性因素是市场价格。然而,要使价格机制发生作用,市场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自由定价,二是市场的开放性。这即是说,经营者之间要能够开展竞争。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因此,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机制。然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地限制竞争,如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最近多次组织、策划和协调方便面的涨价幅度。此前我国也出现过多起企业联合限价或者限产的事件。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国资本、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已经全方位地进入我国。这些情况说明,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这不仅有利于在我国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生产效率,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实施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我国的市场规则和经贸法制与世界接轨,从而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威望和地位。
三、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即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必须要把他们的产品或者服务带到市场上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评判,这个过程就是市场竞争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因为反垄断法不仅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是一个优化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手段,而且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是保障他们参与市场竞争自由权利的法律武器,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
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在我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因为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我国配置资源中也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而且实践表明,绝大多数的垄断包括企业垄断和行政垄断都是不合理的现象,其本质不过是限制价格机制调节社会生产和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从短期看,垄断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从长期看,垄断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和国家经济短缺。更重要的是,垄断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精神,而竞争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因此,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核心。
四、我国反垄断法面临的挑战
因为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再加上反垄断法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可以预见,反垄断初期执法将会遇到严重的挑战。在此,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面临的有以下几个挑战:
1、缺乏一个关于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
根据第 10 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会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多家政府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因此,人们普遍希望国家能够建立一个统一和比较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虽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今后的调整和变化留有余地,但在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之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需要多家机构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
2、行政壟断
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虽然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且通过第 51 条的规定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但是,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对反垄断执法仍然构成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在企业普遍寻求政府保护或者通过政府“寻租”的社会环境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不容易倡导竞争文化,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仍会面临诸多问题。
3、反垄断法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制止垄断行为,理应关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大垄断企业。广大消费者也迫切希望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够在垄断企业面前保护他们的利益。然而,由于国有大垄断企业都有一个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敏感话题。反垄断法草案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现在通过的反垄断法虽然取消了这个规定,但这不表明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被监管行业不能执行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就会与其应有的权威和地位极不相称。
4、需要尽快建立相关的配套法规
例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何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总之,在反垄断法规定非常原则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方面的规定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
五、结束语
反垄断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能的要求。这个法律的颁布不仅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但与此同时,由于反垄断发存在诸多的缺陷,所以反垄断法的颁布不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而是刚刚走完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 郭笑宇:《垄断、竞争的表现形式与我国石油产业实际》,《改革.》,2010年02期
[2] 刘慧:《论公用企业合并反垄断的法律地位》,《知识经济》,2012年09期
[3] 陈本强 彭志远:《自然垄断规制理论:一个文献综述》,《时代金融.》,2010年05期
[4] 骆小春:《反垄断企业拆分制度构建》,《青海社会科学》,2009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