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oonyun_117_1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文章通过我国与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儿童权益保障立法的比较,提出了顺应世界儿童立法趋同化的历史潮流,修改现行儿童的主要立法及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儿童权益;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儿童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程度。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但近年来,频发的儿童侵权事件引起了我们对目前我国儿童权益保障体系的反思。
  一、儿童权利概述
  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几乎所有文明都有着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十二铜表法》首次出现了将犯有同一罪行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法律条文。儿童权利保护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历史和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需要,儿童立法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追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及建设国家政治文明和提高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必然要求。[1]特别是近代以来人权意识的广泛传播,进一步促进了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进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则是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里程碑。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 受保护权。即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3)发展权。即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娱乐权和信息权。(4)参与权。即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2]
  二、国外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概述
  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德国,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在人权基本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儿童权利本位思想,以宪法为统领,以专门法为主要依据,在相关法律的配合下,以强制力为保障,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和严密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日本法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日本保护儿童的有效立法大多是二战后制定的,自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他们先后出台了《儿童福利法》、《少年院法》、《儿童津贴法》、《防止虐待儿童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法律。
  1.《儿童福利法》。该法于1947年制定通过,该法对儿童、孕妇、保护人、儿童福利设施的含义做了详细明确的界定,如儿童起居护理、儿童日常服务等,并且对儿童福利审议会、儿童福利司、儿童商谈所、福利事务所即保健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该法对儿童福利措施及保障甚至对供给的治疗费用、治疗机关都以立法方式做了详细规定,对违法禁止行为、违法保密义务、妨碍职务及其他罪名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2.《日本少年法》。该法公布于1948年,它的目的在于培养健康少年,并不是对违法少年进行报复和惩戒,更不是对违法少年的处理,以达到威慑的目的。因此为了达到目的,它采取了两种手段,一是改造违法少年品性,二是调整违法少年的环境。可见日本法是将事前的教育、劝导置于比事后处理更为重要的地位。
  3.《日本少年院法》。1948年通过,是整个日本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尤其是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主要法律。少年院既是收容家庭裁判所解送的受监护处分者的设施,又是他们进行改造教育的设施。少年院分为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以及医疗少年院,根据受监护者的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发育特点和健康状况进行分别对待,施行分级、分阶段的流动管理,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
  日本儿童权利保护法立法数量极为丰富,法律保护的内容涉及到儿童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李元丰认为,二战后日本政府百废待兴,但日本政府把加强儿童权利保护放在了优先的重要位置,体现了日本政府和人民的远见卓识,也是日本迅速崛起的原因之一。[3]
  (二)美国主要法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各州关于儿童的法律不统一,但美国先后确立了几部统一的立法,以完善儿童权益保障。
  1.《少年法庭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规定了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少年法庭的设置、少年法庭的审理程序和监护问题,以及对违法少年的处理、保护措施、教养和监护机构和少年法庭的权力等。主要对象是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包括无人抚养的儿童、被人遗弃的儿童和违法犯罪儿童。法庭包括一名和少年法官和数名在当地较有声望的人员担任监督员,代表儿童的利益,并且在案前和案后照顾儿童。少年法庭对这三类儿童区别对待,无人照管和被人遗弃的儿童将交给合适的机构或者某个声名好的个人或教养学校、社会团体照管,上述机构负有监护儿童的责任,通过法院办理收养手续。
  2.《青少年犯教养法》。该法将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做了分别规定,少年犯是未满18周岁的违反美国法律的人。首先在诉讼程序上,少年犯罪一般在少年法院、各级法院的少年法庭、家庭法院等处诉讼和审理。被指控为违法的少年只能被羁押在少年教养所或者由司法部长指定的其他事宜场所,不得和成年犯,甚至不能和一经定罪的青年犯关押在同一个场所,并且要保证每一个被指控为违法的少年足够的食品、取暖、照明、卫生、寝具、衣服、娱乐、教育等方面的供给。
  3.《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法》
  该法1998年10月通过,该法主要就互联网的使用过程中如何防止有害信息对儿童的侵害、保护儿童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除了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美国有健全的司法保障体系作为后盾,司法部门建立了强有力的举报制度,接受公众举报,以迅速地对侵害儿童权益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司法介入。除了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外,美国的政府和民间机构组成的管理服务体系和监督评估体系等构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儿童权益保护体系,为儿童提供多元化救助方式。[4]
  (三)德国主要法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德国的儿童立法除了有保护儿童的内容之外,还有培养教育方面的内容,其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促进全体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二是对问题儿童有针对性地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受教育的环境,并采取各种措施矫治其不良心理结构。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该法1974年颁布,对刑法适用范围、少年犯的过错及其法律后果、少年法庭组织法和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取消刑事污点、刑法对未成年犯的运用等都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此外,1961年德国颁布了《禁止传播危害青少年作品法》,以及《关于在公共场所保护青少年法》。德国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法不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来看,都是处于世界领先行列。其中青少年刑法集中体现了对儿童权利予以保护的思想,它着眼于对违法犯罪少年的改造与教养,有利于其将来融入社会。
  2.《德国宪法》。制定于1949年,其中有大量对儿童权利予以特别保护的条款。立法为非婚生子女提供婚生子所享有的同等的身心发展的机会和同等的社会地位条件。在关于迁徙自由的第11条中,基本法规定所有德国人享有在全联邦境内的迁徙自由,这种权利只能受法律限制或者依法予以限制,其中一种情况就是:为保护儿童不使处于无人照管状态,这对于我国内地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无疑有重要意义。
  三、中国儿童立法的发展及儿童权益保护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以《宪法》为引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为主干,包括《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1.《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定儿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并且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儿童权益进行保护。规定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工作方面的职责。为了保证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有良好的成长环境,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对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情况的处罚,后果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于儿童的保护已经有了一整套的法律作为保障,但从各个法律的考察中可以发现,各项法律制度之间未能有效衔接,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缺乏实质性的保障,亟需一个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如何有效地通过立法保护儿童权益,是我国儿童立法面对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儿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和完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关于完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顺应潮流,解放思想,贯彻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当前,完善我国的儿童立法,可以直接以《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儿童立法为参照,实现我国儿童立法的跨越式发展:第一,不少人认为,儿童立法就是为了对付儿童犯罪。完全无视作为弱势群体的儿童其权利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特殊性。我们应该普及这样一种观念,儿童立法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的法律观念,也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儿童。”第二,虽然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各异,但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儿童立法尤其如此。第三,把儿童作为真正的权利主体而不是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贯彻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5]
  (二)加快制定、修改与完善中国儿童立法的步伐
  1.修改旧法。目前,我国的儿童立法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已经颁布实施了10多年,由于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等原因,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法律责任追究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待改进。
  2.制定新法。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起一个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组织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法律体系,使各个法律之间彼此协调、相互匹配。首先,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少年刑法,明确儿童犯罪的处罚原则和具体使用的刑法种类,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其次,在现有诉讼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少年案件处理法。最后,有必要针对儿童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如抽烟、吸毒、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儿童权益予以保护。
  (三)完善儿童司法制度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上海开始建立少年法庭。但其存在着机构和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对儿童被告的法律援助难以落实。法律是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受其害和预防其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而公正科学的司法则可以强化法律制度并保证其正确的实施。因而,我国应该完善儿童司法制度,促进建立符合充分保障儿童权利的复原式司法原则的单独儿童司法系统,更普遍地设立少年法庭甚至专门的少年法院,以实现儿童权益的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儿童的权益保障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健全法制,普及人文理念。保护儿童权益不仅需要法律条文的规定、制约,还需要全社会每个成年人知法、守法;不仅需要违规后的执法惩罚,更需要大家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舆论氛围,使爱护儿童、尊重儿童合法权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3]李双元.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9/21/content_3522096.htm.
  [4]荣道清,杨安志.美国的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社会福利,2006.12.
  [5]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下)[J].环球法律评论,2003(1).
  [作者简介]牛志远(1982—),男,甘肃人,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民商法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其他文献
摘 要:在新时代教育大背景下,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对初中语文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初中语文教学课堂需要更高的教学质量。本文通过分析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预习构建初中语文高效课堂的相关措施,希望能对提高语文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成绩以及全面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预习;构建;初中语文;高效课堂  语文学科是初中教学课程中的重要地位,它在学生的总学习成绩有重大影响,如何让语文教学课堂变得更
【摘 要】志愿精神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先进文化的典范,体现了先进的价值观念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能力是大学生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的综合体现。大学生进行志愿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社会实践活动的的一种形式,而且还能很好地提升其社会实践活动能力。  【关键词】 大学生;志愿精神;社会实践能力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
近些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性侵未成年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此类案件以熟人作案居多,且在学校和民工聚集的地方案发率高,案发后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
随着终身体育、全面健身等理念的不断普及,我国体育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高职院校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教育的接轨。在高职院校教育中,主要是以职业为基础
自成家以来,几乎每一两年内我都要携妻带女搬一回家,不是学习孟母择邻相处,反倒是因为生活的坎坷和艰难.有人说,搬家会使人变穷,其实也只有穷人才老是搬家--安居乐业,没有可
Q:桂林从70年代起就开始发展旅游,我们都知道一句话叫“桂林山水甲天下”,很多人的旅游是从桂林开始的,在中国旅游业发展的30多年期间,也出现过很多问题,比如公众假期就人满
科技援疆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促进新疆玉米科研发展并探索引种经验和高产经验,提高玉米的经济效益,山西玉米所2013年开始进行玉米新品种在当地的引种试验.通过引种山
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持续上涨,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近半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虽多,但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均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本文首先介绍
有一个自以为是全才的年轻人,一直找不到一份理想的工作,他觉得自己怀才不遇,对社会感到非常失望.多次的碰壁,让他伤心而绝望,他感到没有伯乐来赏识他这匹“千里马”.
在钻孔灌注桩技术实际应用到公路桥梁施工当中之后,一旦桩体存在质量问题,而深埋在地下不易被发现和修理,因此要加强控制施工质量,以免对公路上来往车辆与行人造成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