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是我国创新和发展的信用衍生产品之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范了CRM会计处理政策,文章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了不同会计政策下CRM卖方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将属于衍生工具及财务担保合同的两种会计处理进行了对比分析。
【关键词】 CRM; 衍生工具; 财务担保合同; 保险合同
一、CRM概述
为缓释信用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我国于2010年11月推出CRM,即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所谓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下文均称为CRM),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的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的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的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的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目前,在我国,CRM包含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下文均称为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下文均称为CRMW)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为规范对CRM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公告五”)中第七条做了规定,对CRM会计处理主要提供了衍生工具及财务担保合同两种会计政策供企业自主选择。
CRM合约分为买方和卖方,本文探讨CRM卖方的会计处理。
二、CRM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五”第七条规定: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并进行会计处理。
(一)判定为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
1.CRM发行日
CRM合约签订日,按照CAS NO.22对衍生工具的规定,按照合约的公允价值计入衍生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按合约金额贷记“衍生金融负债”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此,比较衍生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并按其差额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衍生金融负债”科目。反之,则按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正常到期未发生赔付
CRM合同正常到期未发生偿付时,应冲销衍生金融负债,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借记“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科目,借记或贷记“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发生赔付支出时
(1)不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
CRM合同发生赔付支出时,应冲销衍生金融负债,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支付的货币资金减少银行存款,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借记“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科目,借记或贷记“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
CRM合同发生赔付支出时,应冲销衍生金融负债,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支付的货币资金减少银行存款,按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待处理赔付资产,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借记“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科目,借记或贷记“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待处理赔付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置待处理赔付资产时,实际收到款项与待处理赔付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回购注销时
信用保护卖方在合约存续期内回购注销已发行的CRM产品,应将回购部分的成本及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一次性结转,回购金额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
(二)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的CRM会计处理
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的CRM共分为三类:(1)卖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保险合同准则处理;(2)将CRM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3)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按照或有事项准则与收入准则的要求计算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本文探讨上述第(2)和第(3)中情形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CRM合约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将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解释公告五”规定: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企业应当按照CAS NO.22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CAS 22号第八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因此,它与(一)所述CRM处理方式近似,只是所涉及的金融负债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在这里不再赘言。
2.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一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二是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1)CRM发行日
当企业将CRM判定为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负债。按照确定的担保费用,借记银行存款或往来账款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
在担保期内,应当按期确认担保收入,将按期确认的担保收入从财务担保合同转出,确认为担保费收入。即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将按照CAS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与财务担保合同原账面余额比较后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即如CAS13或有事项的金额大,则按其差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如CAS13或有事项的金额小,则不需对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进行调整。
(3)正常到期未发生赔付
应当结转收入,并冲销该CRM涉及的“财务担保合同”的全部余额。
(4)发生赔付支出时
①不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
若CRM合同的标的实体触发信用事件,CRM卖方履行赔付义务并解除信用保护责任时,企业应当冲销该CRM合同的账面余额,即借记“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同时,按履行赔付义务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②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
若CRM合同的标的实体触发信用事件,CRM卖方履行赔付义务并解除信用保护责任时,企业应当冲销该CRM合同的账面余额,即借记“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收到的实物债权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待处理赔付资产”科目,按履行赔付义务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处置待处理赔付资产,实际收到金额和原计入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回购注销时
信用保护卖方在凭证存续期内回购注销已发行的CRM产品,应将回购部分尚未结转的收入一次性转销,回购金额大于尚未结转收入的账面余额首先冲减该部分已计提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不足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举例
A银行为CRM核心交易商。2011年1月1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一项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CRMA合约规定,由A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若发生标的实体破产,标的实体在标的债务下发生支付违约等事项,则由A银行代为偿还。标的债券名义金额50 000万元,票据期限为3年,信用增进服务费为300万元,每年付款100万元,发行费用为5万元。
第I种情况:A银行将该CRMA合约指定为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II种情况:A银行将该CRMA合约判定为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 [EB/OL].2011.
【关键词】 CRM; 衍生工具; 财务担保合同; 保险合同
一、CRM概述
为缓释信用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我国于2010年11月推出CRM,即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所谓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下文均称为CRM),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的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的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的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的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目前,在我国,CRM包含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下文均称为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下文均称为CRMW)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为规范对CRM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公告五”)中第七条做了规定,对CRM会计处理主要提供了衍生工具及财务担保合同两种会计政策供企业自主选择。
CRM合约分为买方和卖方,本文探讨CRM卖方的会计处理。
二、CRM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五”第七条规定: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并进行会计处理。
(一)判定为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
1.CRM发行日
CRM合约签订日,按照CAS NO.22对衍生工具的规定,按照合约的公允价值计入衍生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按合约金额贷记“衍生金融负债”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此,比较衍生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并按其差额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衍生金融负债”科目。反之,则按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正常到期未发生赔付
CRM合同正常到期未发生偿付时,应冲销衍生金融负债,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借记“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科目,借记或贷记“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发生赔付支出时
(1)不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
CRM合同发生赔付支出时,应冲销衍生金融负债,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支付的货币资金减少银行存款,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借记“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科目,借记或贷记“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
CRM合同发生赔付支出时,应冲销衍生金融负债,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支付的货币资金减少银行存款,按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待处理赔付资产,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借记“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科目,借记或贷记“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待处理赔付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置待处理赔付资产时,实际收到款项与待处理赔付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回购注销时
信用保护卖方在合约存续期内回购注销已发行的CRM产品,应将回购部分的成本及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一次性结转,回购金额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
(二)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的CRM会计处理
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的CRM共分为三类:(1)卖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保险合同准则处理;(2)将CRM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3)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按照或有事项准则与收入准则的要求计算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本文探讨上述第(2)和第(3)中情形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CRM合约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将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解释公告五”规定: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企业应当按照CAS NO.22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CAS 22号第八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因此,它与(一)所述CRM处理方式近似,只是所涉及的金融负债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在这里不再赘言。
2.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一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二是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1)CRM发行日
当企业将CRM判定为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负债。按照确定的担保费用,借记银行存款或往来账款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
在担保期内,应当按期确认担保收入,将按期确认的担保收入从财务担保合同转出,确认为担保费收入。即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将按照CAS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与财务担保合同原账面余额比较后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即如CAS13或有事项的金额大,则按其差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如CAS13或有事项的金额小,则不需对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进行调整。
(3)正常到期未发生赔付
应当结转收入,并冲销该CRM涉及的“财务担保合同”的全部余额。
(4)发生赔付支出时
①不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
若CRM合同的标的实体触发信用事件,CRM卖方履行赔付义务并解除信用保护责任时,企业应当冲销该CRM合同的账面余额,即借记“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同时,按履行赔付义务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②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
若CRM合同的标的实体触发信用事件,CRM卖方履行赔付义务并解除信用保护责任时,企业应当冲销该CRM合同的账面余额,即借记“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收到的实物债权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待处理赔付资产”科目,按履行赔付义务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处置待处理赔付资产,实际收到金额和原计入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回购注销时
信用保护卖方在凭证存续期内回购注销已发行的CRM产品,应将回购部分尚未结转的收入一次性转销,回购金额大于尚未结转收入的账面余额首先冲减该部分已计提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不足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举例
A银行为CRM核心交易商。2011年1月1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一项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CRMA合约规定,由A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若发生标的实体破产,标的实体在标的债务下发生支付违约等事项,则由A银行代为偿还。标的债券名义金额50 000万元,票据期限为3年,信用增进服务费为300万元,每年付款100万元,发行费用为5万元。
第I种情况:A银行将该CRMA合约指定为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II种情况:A银行将该CRMA合约判定为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 [EB/OL].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