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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才具有原告资格。这种观点的弊端在于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之门。本文旨在通过对他国有关民众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借鉴,针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提出应在我国建立民众诉讼,并严格受案标准,提高管辖级别,修改举证责任,设立物质奖励,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