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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是一部以“发展慈善事业”为立法目的的促进性法律。它采用了“大慈善”概念,涵盖较广义的慈善事业领域,涉及公募资格、多元捐赠、慈善信托、公开透明、政府促进等方面内容,并表现出较高的立法规格和参与力度。但是由于税法和慈善立法之间的不对接,《慈善法》中的核心概念“慈善组织”缺乏实质性法律内涵,其促进性意图可能面临空置或“鸡肋”选择的尴尬境地。使《慈善法》成为撬动慈善事业的杠杆,有待税法对慈善组织“免税”内涵的有效跟进,后者又有赖对公益慈善认知的深化及立法体系自身的制度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