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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长三角区域呈现经济一体化趋势,如何协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内各行政区划利益冲突和各自为政的矛盾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欧盟一体化的经验,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必须用法制手段来协调各种矛盾,而在法制协调手段中,区域行政立法形式是最佳选择。要通过完善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的合法性,明确区域行政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具体程序,解决其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