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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就应运而生,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再虚拟,其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的地位使得其直接影响到现实生活的点点滴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也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民法总则》肯定了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但是并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更是未进行涉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性质界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性问题,确定其性质才能更好的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得出最好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性质 物权
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使网络虚拟财产现实化,直接影响带人们的财产权利,由此也就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维权事件。对此学界也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引起了热议,其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是热议中的一个主要部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带现在,其性质都是学者们所钟爱的话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般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以从两个层面来对其进行解释,首先从宏观上来说,只要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具有合法的地位,并具有价值就可以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如此看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账号信息,亦包括虚拟物品。但是从微观上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仅仅指能够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等价交换,进行流通的物品。由此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从这种层面上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其实来源于权利人的真实财产,但这只能评价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个小部分,不能完全囊括网络虚拟财产中具有价值的全部,固应当从宏观层面来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属于无形财产,但是在网络虚拟空间则可通过相应的虚拟物表现出来,且一般来说其具有价值性,这种价值是一种财产价值,其能够在网络虚拟空間流通或者满足使用者的某些特殊需求。即使在网络虚拟空间,非法的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具有合法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才是法律需要保护,值得保护的。当然网络虚拟财产并不能独立于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其只有在网络虚拟空间才能发挥其本身的作用。
二、网络虚拟财产定性的相关学说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但是在学界却产生了许多的学说对此进行讨论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有必要对现存的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为论述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一)知识产权说
从知识产权说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源头是开发商通过努力获得的智力成果,并没有实体出现,对此应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的智力成果,因为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获得的,伴随了玩家的智力性劳动投入[1]。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说,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并没有包括网络虚拟财产,且于我国知识产权是需要专门机关予以认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并没有被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由此可见此种学说有欠妥当。
(二)债权说
支持债权说的学者们认为,虚拟财产的源头是现实财产,使用者的获得方式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交换而获得的权利的实质,也就是其属于使用者通过某种方式而向开发者取得的债权。但是在网络虚拟财产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占有,使用情况可以看出,其使用对象并非开发者,而是拥有同样网络虚拟财产的其他使用者,这就使得债权关系没有对等,也就是说用债权来解释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者与开发者的关系明确下来。
(三)物权说
该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与民法上的物一样的性质,固应认定其为并通过民法保护其他物权一样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虚拟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亦应该是属于物权。但是该种学说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并不全面,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事物,相较于民法上的物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区别于普通的物权。
三、网络虚拟财产之定性
经过以上对比分析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区别于普通物权的特殊物权,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必须要于普通物权分开讨论。首先,从公式方法上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公式方法较为隐秘,使用者经过第一次使用或者注册即对此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公式,该种方式可能很少被其他人所知。其次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也存在着许多的不可抗力,例如系统的崩溃,升级可能都会引起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也就是说其存在可能并不以使用者的意志为转移。最后,相较于普通物权,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需要通过其特殊的方式,如通过账号密码进行登录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占有,在这种方式中,使用者出现账号密码的丢失都可能失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与普通物权可能相差甚远,但是对比之下,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类比适用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根据现实中的相关情况,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准物权,使其有充分的理由能够适用《物权法》中的规定,对于规制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交易,使用,转移都是十分有利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可能有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是对其性质却是其中的一个漏洞,虽然其并不影响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就其该如何保护却成为一个大问题,没有准确的法律适用,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如此将给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撑和便利[2]。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类似于物权又区别于物权,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准物权,可直接适用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从而即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又为其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 刘惠荣,尚志龙.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论坛,2006(01).
[2] 李复达.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问题[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作者简介:何飞艳(1993—),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学生,法律硕士,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性质 物权
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使网络虚拟财产现实化,直接影响带人们的财产权利,由此也就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维权事件。对此学界也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引起了热议,其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是热议中的一个主要部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带现在,其性质都是学者们所钟爱的话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般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以从两个层面来对其进行解释,首先从宏观上来说,只要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具有合法的地位,并具有价值就可以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如此看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账号信息,亦包括虚拟物品。但是从微观上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仅仅指能够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等价交换,进行流通的物品。由此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从这种层面上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其实来源于权利人的真实财产,但这只能评价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个小部分,不能完全囊括网络虚拟财产中具有价值的全部,固应当从宏观层面来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属于无形财产,但是在网络虚拟空间则可通过相应的虚拟物表现出来,且一般来说其具有价值性,这种价值是一种财产价值,其能够在网络虚拟空間流通或者满足使用者的某些特殊需求。即使在网络虚拟空间,非法的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具有合法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才是法律需要保护,值得保护的。当然网络虚拟财产并不能独立于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其只有在网络虚拟空间才能发挥其本身的作用。
二、网络虚拟财产定性的相关学说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但是在学界却产生了许多的学说对此进行讨论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有必要对现存的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为论述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一)知识产权说
从知识产权说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源头是开发商通过努力获得的智力成果,并没有实体出现,对此应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的智力成果,因为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获得的,伴随了玩家的智力性劳动投入[1]。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说,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并没有包括网络虚拟财产,且于我国知识产权是需要专门机关予以认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并没有被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由此可见此种学说有欠妥当。
(二)债权说
支持债权说的学者们认为,虚拟财产的源头是现实财产,使用者的获得方式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交换而获得的权利的实质,也就是其属于使用者通过某种方式而向开发者取得的债权。但是在网络虚拟财产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占有,使用情况可以看出,其使用对象并非开发者,而是拥有同样网络虚拟财产的其他使用者,这就使得债权关系没有对等,也就是说用债权来解释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者与开发者的关系明确下来。
(三)物权说
该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与民法上的物一样的性质,固应认定其为并通过民法保护其他物权一样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虚拟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亦应该是属于物权。但是该种学说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并不全面,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事物,相较于民法上的物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区别于普通的物权。
三、网络虚拟财产之定性
经过以上对比分析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区别于普通物权的特殊物权,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必须要于普通物权分开讨论。首先,从公式方法上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公式方法较为隐秘,使用者经过第一次使用或者注册即对此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公式,该种方式可能很少被其他人所知。其次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也存在着许多的不可抗力,例如系统的崩溃,升级可能都会引起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也就是说其存在可能并不以使用者的意志为转移。最后,相较于普通物权,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需要通过其特殊的方式,如通过账号密码进行登录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占有,在这种方式中,使用者出现账号密码的丢失都可能失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与普通物权可能相差甚远,但是对比之下,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类比适用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根据现实中的相关情况,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准物权,使其有充分的理由能够适用《物权法》中的规定,对于规制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交易,使用,转移都是十分有利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可能有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是对其性质却是其中的一个漏洞,虽然其并不影响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就其该如何保护却成为一个大问题,没有准确的法律适用,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如此将给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撑和便利[2]。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类似于物权又区别于物权,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准物权,可直接适用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从而即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又为其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 刘惠荣,尚志龙.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论坛,2006(01).
[2] 李复达.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问题[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作者简介:何飞艳(1993—),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学生,法律硕士,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