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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反倾销诉讼中获得一次久违了的胜诉。
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重税下的反抗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中国的诉求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三是要求专家组在裁决的同时,对欧盟如何履行裁决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
欧盟的“闭门羹”
欧盟深知其反倾销措施的问题所在,为了把核心问题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他们实施了“闭门羹”策略,称中国的许多诉求都不在专家组的管辖范围。理由包括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中包含的许多项目,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专家组不应审理;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对诉求事项表述不清;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已经被修改,不应再成为审理的对象。
欧盟的这一招确实让专家组犯了难。如果采纳他们的意见,把核心问题排除在管辖权之外,这个诉讼就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专家组首先分析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能否在随后申请专家组时提出,且成为审理的对象。
他们反复斟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理论,参阅以往判例,最后认为:首先,磋商阶段虽然是必经程序,但和申请成立专家组在性质上有质的不同;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只要与专家组申请书的事项同质,可以纳入专家组的管辖范围。
其次,专家组审查了欧盟相关法条更迭的时间,以及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的时间,发现欧盟修改法令在前,中国申请专家组在后,并且两个法令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只修改了一个无关紧要的单词。
第三,针对欧盟提出的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时没有提及的项目,专家组发现中国在起诉时用了一个概括性表述,虽然不是很清晰,但是提到要害,让欧盟得知争执的问题所在,没有影响欧盟的合理诉权。
“闭门羹”策略是富有经验的WTO成员在诉讼中偶尔使用的手法。有的成员利用这一招,直接把起诉方的诉求排除在专家组的管辖权之外,让起诉目的落空。这次中国可谓有惊无险,如愿过关。
“算术”玄机
倾销和反倾销都是算出来的。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用生产成本价格减去出口价格得出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进口国根据这个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之后,应该确定每一个受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的产品类型、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特别多,以至于无法逐个核实,可以采用抽样法,选择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提取数据确定倾销幅度。
然而,欧盟却不是这样做的。欧盟现行《反倾销基本法》在计算倾销幅度和确定反倾销税率时设定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如果一个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那么其自身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就是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
二是如果一个出口商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但是具备欧盟所规定的市场化水平,就根据“替代第三国”的生产成本和生产商自己的出口价格计算该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三是如果出口商既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也没有具备所谓的市场化水平,就不再对单个出口商分别确定税率,而是对所有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产品适用同一个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个国家的出口商之间的合作程度很高,平均出口价格就接近于出口价格;相反,如果他们之间的合作程度不高,那么平均出口价格就与单个的实际出口价格相去甚远。欧盟仅仅根据可获得的数据进行计算,不再考虑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异。
长期以来,中国输欧的钢铁扣件一直遭受第三种待遇。这也正是欧盟对付中国产品的“算术”玄机所在。在这种情况下,用来计算中国产品生产成本的数据不是本土的,是第三国的;用来计算出口价格的数据也不是实际价格,是经过平均化的价格;在平均时,欧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选取数据。
其结果是,尽管中国的钢铁扣件出口价格本来很高,超过了生产成本,不存在倾销,但在欧盟的“算术”下,这些扣件存在倾销,必须征收反倾销税。
因此,中国在诉讼中坚持认为欧盟的“算术”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欧盟反驳,参诉的第三方也各执一词。最后,专家组支持了中国的主张,欧盟在这方面败诉。
有成功也有遗憾。欧盟的“算术”还有其他很多招数。比如,在确定国内产业损害时,故意挑选对他们有利的国内产业,降低国内产业要求保护的门槛要求,有意夸大产业损害,不合理的数据折算方法,在调查程序上偏袒欧盟产业,等等。虽然中国在诉讼中对此也作为重点进行举证、论证,但最后专家组认为中国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
如何执行?
专家组裁决后,中欧双方是否会提起上诉目前尚不明确。不管上诉与否,笔者对本案的执行不敢抱乐观态度。
与以往起诉不同的是,中国在起诉本案时,已经明确要求专家组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自由裁量权,就如何使欧盟履行裁决提出明确的意见。换言之,要求专家组裁定欧盟立即撤销不符合条约的反倾销令。
但专家组引用以往的判例,证明专家组有权就某项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WTO条约规则作出裁决,却没有法定义务就如何履行裁决提出非常具体的建议,驳回了中国的诉求。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无奈的漏洞,为欧盟规避裁决提供了机会。
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信息,在此前的11月24日,欧委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就贸易救济问题在欧洲议会接受质询并发表讲话。其主要观点为:中国是不公平贸易的主要来源,必要时将坚决采取行动,包括反补贴调查;目前并无必要反思现有的贸易救济体制等等。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德古赫特上述讲话预示着欧委会将继续强化其贸易救济政策,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势可能更加严峻,本案对欧盟反倾销体制影响不会太大。
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重税下的反抗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中国的诉求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三是要求专家组在裁决的同时,对欧盟如何履行裁决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
欧盟的“闭门羹”
欧盟深知其反倾销措施的问题所在,为了把核心问题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他们实施了“闭门羹”策略,称中国的许多诉求都不在专家组的管辖范围。理由包括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中包含的许多项目,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专家组不应审理;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对诉求事项表述不清;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已经被修改,不应再成为审理的对象。
欧盟的这一招确实让专家组犯了难。如果采纳他们的意见,把核心问题排除在管辖权之外,这个诉讼就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专家组首先分析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能否在随后申请专家组时提出,且成为审理的对象。
他们反复斟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理论,参阅以往判例,最后认为:首先,磋商阶段虽然是必经程序,但和申请成立专家组在性质上有质的不同;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只要与专家组申请书的事项同质,可以纳入专家组的管辖范围。
其次,专家组审查了欧盟相关法条更迭的时间,以及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的时间,发现欧盟修改法令在前,中国申请专家组在后,并且两个法令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只修改了一个无关紧要的单词。
第三,针对欧盟提出的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时没有提及的项目,专家组发现中国在起诉时用了一个概括性表述,虽然不是很清晰,但是提到要害,让欧盟得知争执的问题所在,没有影响欧盟的合理诉权。
“闭门羹”策略是富有经验的WTO成员在诉讼中偶尔使用的手法。有的成员利用这一招,直接把起诉方的诉求排除在专家组的管辖权之外,让起诉目的落空。这次中国可谓有惊无险,如愿过关。
“算术”玄机
倾销和反倾销都是算出来的。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用生产成本价格减去出口价格得出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进口国根据这个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之后,应该确定每一个受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的产品类型、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特别多,以至于无法逐个核实,可以采用抽样法,选择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提取数据确定倾销幅度。
然而,欧盟却不是这样做的。欧盟现行《反倾销基本法》在计算倾销幅度和确定反倾销税率时设定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如果一个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那么其自身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就是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
二是如果一个出口商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但是具备欧盟所规定的市场化水平,就根据“替代第三国”的生产成本和生产商自己的出口价格计算该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三是如果出口商既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也没有具备所谓的市场化水平,就不再对单个出口商分别确定税率,而是对所有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产品适用同一个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个国家的出口商之间的合作程度很高,平均出口价格就接近于出口价格;相反,如果他们之间的合作程度不高,那么平均出口价格就与单个的实际出口价格相去甚远。欧盟仅仅根据可获得的数据进行计算,不再考虑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异。
长期以来,中国输欧的钢铁扣件一直遭受第三种待遇。这也正是欧盟对付中国产品的“算术”玄机所在。在这种情况下,用来计算中国产品生产成本的数据不是本土的,是第三国的;用来计算出口价格的数据也不是实际价格,是经过平均化的价格;在平均时,欧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选取数据。
其结果是,尽管中国的钢铁扣件出口价格本来很高,超过了生产成本,不存在倾销,但在欧盟的“算术”下,这些扣件存在倾销,必须征收反倾销税。
因此,中国在诉讼中坚持认为欧盟的“算术”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欧盟反驳,参诉的第三方也各执一词。最后,专家组支持了中国的主张,欧盟在这方面败诉。
有成功也有遗憾。欧盟的“算术”还有其他很多招数。比如,在确定国内产业损害时,故意挑选对他们有利的国内产业,降低国内产业要求保护的门槛要求,有意夸大产业损害,不合理的数据折算方法,在调查程序上偏袒欧盟产业,等等。虽然中国在诉讼中对此也作为重点进行举证、论证,但最后专家组认为中国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
如何执行?
专家组裁决后,中欧双方是否会提起上诉目前尚不明确。不管上诉与否,笔者对本案的执行不敢抱乐观态度。
与以往起诉不同的是,中国在起诉本案时,已经明确要求专家组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自由裁量权,就如何使欧盟履行裁决提出明确的意见。换言之,要求专家组裁定欧盟立即撤销不符合条约的反倾销令。
但专家组引用以往的判例,证明专家组有权就某项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WTO条约规则作出裁决,却没有法定义务就如何履行裁决提出非常具体的建议,驳回了中国的诉求。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无奈的漏洞,为欧盟规避裁决提供了机会。
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信息,在此前的11月24日,欧委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就贸易救济问题在欧洲议会接受质询并发表讲话。其主要观点为:中国是不公平贸易的主要来源,必要时将坚决采取行动,包括反补贴调查;目前并无必要反思现有的贸易救济体制等等。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德古赫特上述讲话预示着欧委会将继续强化其贸易救济政策,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势可能更加严峻,本案对欧盟反倾销体制影响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