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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自治体的本位主义行为倾向和自治能力的缺失,国家对社会自治行为有必要加以控制。从自然法角度看,控制的正当性由自然正义赋予;从社会契约论角度看,控制源于社会的承诺和同意;从政治理性角度看,控制行为的正外部性为其正当性提供了辩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控制是人类在社会性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交往方式,所以控制的正当性可以由人的社会性本质得以证明。正当的控制需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依据法治原则、遵循正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