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力架构角度看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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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自然公正原则与越权原则作为英国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在英国的权力架构中无疑起着基奠作用。从《自由大宪章》到《人权宣言》再到《独立宣言》,人权地位的不断博弈促进了英国行政法公权力运行的有效限制,更大程度的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关键词: 权力;行政法;原则;人权;公权;限制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40-01
  作者简介: 刘艳,女,汉族,湖北荆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众所周知,探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史绝不能够脱离其本身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人文基础以及思想氛围。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尤其显得如此。英国作为典型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的发源地,文艺复兴的影响地之一,从某种程度说可以代表着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的进程。通过研究王名扬教授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的《英国行政法》,便可以略窥一二。
  在本书中最为引人关注,也最有深远意义的便是英国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了,分别是:自然公正原则和越权原则。这两个原则奠定了英国行政法的基调,无论是行政过程中还是行政救济中,各个行政环节无不有着这两个原则的身影。尤其是《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英国宪政的起点。从此,国家的最高权力开始受到法律的限制,据此,权力退让出来的领域要由权利来占领。这种深刻地变化,代表着历史性的进步。
  首先,细看《自由大宪章》的重大意义表现。它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方式规范了人权,拉开了人权实践的序幕。《自由大宪章》共有63条,其中有21条论述财产权。例如,教会根据宪章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干扰和侵犯(第1条)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39条);由二十五名大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采取包括剥夺其土地和财产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制裁(第61条)等等。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它最为关注的是对人民的财产保障和人身保障。即以明文的方式对自由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作出了规定。自此之后,无论是《权利请愿书》还是《权利法案》都难以出其左右,即排斥国王对于私人财产权的可能侵害。
  谈至此,我们仿佛得到了这么一个结论:人权的维护是人们从专制走向法制,从他律走向自律蹒跚学步的第一步。紧接着,让我们跳出《自由大宪章》,从某种意义上说,我更倾向于视《自由大宪章》为一种契约,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法律文本。
  借鉴十九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当人们处于“自然状态”时,为了个体的利益、种族的繁衍,势必带来侵略与厮杀。人们为了延迟生命,从分散走向了集合。全体社会成员将自己的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国家,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在管理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必须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运用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更不得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人们并不非出让所有的权利,有一些权利是上天赋予的,如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也不得侵害的,而这便是人权。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任何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都应该维护人权、遏制公权,让人有尊严地生存。《自由大宪章》如此,《权利法案》如此,《独立宣言》更是如此。
  普遍认为,英国宪法贯穿着两个重要原则:一是议会主权原则;二是法治原则。根据议会主权原则,法院必须适用议会所通过的法律,而不能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合法。而法治原则则要求一切人受同一法院和同一法律的支配,因而不能存在有特殊的行政法院和特殊的行政法体系,行政诉讼即使原来已由行政裁判所裁决,在一般情况下,仍可由普通法院审查其是否合法。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内时,法院即无权过问。但发生有行政机关的行为超越其法律权限时所引发的审查,这便是越权原则,这也是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英国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基础。
  简单概括之,越权原则告诉我们只有越过一条线,才是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而自然公正原则恰恰就是那条线。虽然这条线是一条笼统的,较为上位的,有点儿模糊的线,但却是一条底线,一条万万不能碰的底线。因为这条线的一端是人权,而另一端是与之相对立的公权。两者的矛盾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调节和平衡。而行政法就是调节有关公权力运用的法律,公权力的运用就好比是一把锋利的剑,用好了能够杀敌,用不好了会自残。传统的行政行为刻着单方性和强制性的烙印,这决定了它的运行必须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这个范围则必须由法律制度来控制。
  [ 参 考 文 献 ]
  [1]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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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5]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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