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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已经奔向小康,和谐社会的构建顺因时代的发展而产生,而第三部门和政府一样,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的新背景下,第三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又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关键词政府 第三部门 和谐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71-01
一、 第三部门的概念和特征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济市场化、社会自由化、政治民主化的浪潮不断的席卷世界各国,各国政府也在随之而变化自己的角色,需要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于是第三部门作为一个顺应时代的新鲜事务由此而产生。并受到了各个领域学者的关注。
(一) 第三部门的概念
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最早是1973年由美国学者莱维特(levitt)提出来,20世紀70年代末在西方开始流行。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将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公即私。莱维特(levitt)认为这样划分未免太过粗糙,有很多社会组织被忽略了,它们处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不愿做或做不好的事,这些事通常是非营利的慈善事业”,于是他将这些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也有很多后来的学者将其称为“第三域”、“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等。
我们总结的第三部门是指介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会费、民间捐助或政府拨款等收入,从事前两者不愿做或者做不好的事。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社会公共部门。
(二) 第三部门的特征
1.组织性。第三部门首先是一个组织,且这个组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并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来确保组织内的任何个人都不能在组织中谋取个人利益。
2.民间性。第三部门多数是由志愿者组成的民间组织,他独立于政府却又受政府组织的影响,接受其资助。
3.非营利性。不同与企业,第三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他们的营利不分配给组织的管理者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仅用于组织的活动经费。
4.自治行。第三部门自己管理自己,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很少接受政府组织的领导。
5.自愿性。组织内的参与人以自愿为基础,来者经过经营管理者的批准就可以进入组织。无需受管理者的影响,可以自由离开。
二、 我国第三部门与政府间关系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由经济匮乏引起的社会矛盾正在逐渐减少,其他原因造成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新时期,我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各方关系,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第三部门过分依赖于政府
我国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现状可以总结为:强政府弱第三部门。
首先,第三部门多为“官办”,是政府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立的组织,甚至连组织领导和成员都是政府部门下派的,施行的是政府部门的职能,第三部门实质上成为了政府的延伸机构,失去了第三部门原有的意义。
其次,我国第三部门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于政府拨款和补贴。1998年据调查显示,由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补贴以及自身的会费收入就占了第三部门收入来源的70%以上,而其中50%以上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补贴以及项目经费,会费仅占21%①。
再次,我国大部分第三部门组织没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其负责人缺乏管理控制权。在我国第三部门的管理干部中,有23.2%的主要管理干部是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38.5%的主要管理干部是由主管部门派遣和任命,8.6%的第三部门无特别的规则。
(二) 政府的管理体制制约了第三部门的发展
首先,对于第三部门的成立,我国采取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组织要获得批准,必须要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双重批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第三部门成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附属物,行政化倾向严重。
其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应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非营利组织。这使第三部门缺少竞争的压力,工作效率低下。
再次,为了控制“第三部门”规模,现行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由此来方便政府的管理,这些政策制约了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
(三) 第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缺乏制度的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政策法规对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二者之间分工不明确,边界模糊,影响了社会事务的处理。
三、 构建第三部门与政府和谐关系的建议
(一) 政府方面
第一, 彻底转变观念,放权给第三部门,让第三部门承担起他应该承担的责任,把第三部门视为自身的合作伙伴而不是附庸机构。
第二,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划清第三部门与政府之间的权责界限,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第三,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设立的门槛较高,使很多组织很难被列入政府的合法组织之内,这就造成了大量“非法”的民间组织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反而影响了政府的监管。
(二)第三部门方面
第一,加强自身的的建设,建立规范的内部运作机制,使自身的发展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第二, 扩大宣传,搞好募捐和赞助,着力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发展壮大第三部门。
第三, 努力完善竞争制度,加强组织的竞争能力,使第三部门在竞争中保持新鲜和活力。
注释:
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第48页.
周澜.俨第三部门"在中国发展的困境分析.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参考文献:
[1]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王建军.论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的重构.中国行政管理.2007(6).
关键词政府 第三部门 和谐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71-01
一、 第三部门的概念和特征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济市场化、社会自由化、政治民主化的浪潮不断的席卷世界各国,各国政府也在随之而变化自己的角色,需要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于是第三部门作为一个顺应时代的新鲜事务由此而产生。并受到了各个领域学者的关注。
(一) 第三部门的概念
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最早是1973年由美国学者莱维特(levitt)提出来,20世紀70年代末在西方开始流行。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将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公即私。莱维特(levitt)认为这样划分未免太过粗糙,有很多社会组织被忽略了,它们处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不愿做或做不好的事,这些事通常是非营利的慈善事业”,于是他将这些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也有很多后来的学者将其称为“第三域”、“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等。
我们总结的第三部门是指介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会费、民间捐助或政府拨款等收入,从事前两者不愿做或者做不好的事。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社会公共部门。
(二) 第三部门的特征
1.组织性。第三部门首先是一个组织,且这个组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并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来确保组织内的任何个人都不能在组织中谋取个人利益。
2.民间性。第三部门多数是由志愿者组成的民间组织,他独立于政府却又受政府组织的影响,接受其资助。
3.非营利性。不同与企业,第三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他们的营利不分配给组织的管理者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仅用于组织的活动经费。
4.自治行。第三部门自己管理自己,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很少接受政府组织的领导。
5.自愿性。组织内的参与人以自愿为基础,来者经过经营管理者的批准就可以进入组织。无需受管理者的影响,可以自由离开。
二、 我国第三部门与政府间关系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由经济匮乏引起的社会矛盾正在逐渐减少,其他原因造成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新时期,我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各方关系,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第三部门过分依赖于政府
我国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现状可以总结为:强政府弱第三部门。
首先,第三部门多为“官办”,是政府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立的组织,甚至连组织领导和成员都是政府部门下派的,施行的是政府部门的职能,第三部门实质上成为了政府的延伸机构,失去了第三部门原有的意义。
其次,我国第三部门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于政府拨款和补贴。1998年据调查显示,由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补贴以及自身的会费收入就占了第三部门收入来源的70%以上,而其中50%以上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补贴以及项目经费,会费仅占21%①。
再次,我国大部分第三部门组织没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其负责人缺乏管理控制权。在我国第三部门的管理干部中,有23.2%的主要管理干部是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38.5%的主要管理干部是由主管部门派遣和任命,8.6%的第三部门无特别的规则。
(二) 政府的管理体制制约了第三部门的发展
首先,对于第三部门的成立,我国采取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组织要获得批准,必须要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双重批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第三部门成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附属物,行政化倾向严重。
其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应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非营利组织。这使第三部门缺少竞争的压力,工作效率低下。
再次,为了控制“第三部门”规模,现行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由此来方便政府的管理,这些政策制约了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
(三) 第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缺乏制度的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政策法规对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二者之间分工不明确,边界模糊,影响了社会事务的处理。
三、 构建第三部门与政府和谐关系的建议
(一) 政府方面
第一, 彻底转变观念,放权给第三部门,让第三部门承担起他应该承担的责任,把第三部门视为自身的合作伙伴而不是附庸机构。
第二,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划清第三部门与政府之间的权责界限,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第三,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设立的门槛较高,使很多组织很难被列入政府的合法组织之内,这就造成了大量“非法”的民间组织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反而影响了政府的监管。
(二)第三部门方面
第一,加强自身的的建设,建立规范的内部运作机制,使自身的发展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第二, 扩大宣传,搞好募捐和赞助,着力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发展壮大第三部门。
第三, 努力完善竞争制度,加强组织的竞争能力,使第三部门在竞争中保持新鲜和活力。
注释:
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第48页.
周澜.俨第三部门"在中国发展的困境分析.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参考文献:
[1]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王建军.论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的重构.中国行政管理.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