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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这个案例所争议的概念在法律上叫作"安全保障义务",最早来源于德国法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且其并不是成文的规定,而是从判例中发展出来的一套规则,后来其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严格,因为如果不加以限制,动不动就让人承担责任,社会也会陷入不安定的状态。在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