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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在江苏南京发生一起歹徒劫持大巴车内乘客的恶性事件,4名嫌犯乘坐长途大巴时,在车内劫持了两人
今年8月30日,江苏南京发生了一起歹徒劫持大巴车内乘客的恶性案件,最终,警方解救了人质。本文作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射击教学工作的专家,认为此次解救人质不无遗憾,由此提出解救人质狙击技战法的运用——
行动存有缺憾
8月30日下午13时左右,阳兵等4名在逃嫌犯乘坐长途大巴抵达南京市长江三桥收费站,在警察上车检查时,其中1名歹徒持刀挟持乘客李先生父女两人。当南京特警赶到后,狙击手埋伏在30m外的一堵墙后,将枪口对准大巴车的后窗。由于大巴车窗玻璃颜色偏暗,还拉着半幅窗帘,因此很难瞄准。
与此同时,阳兵及同伙在车内一直与警察对峙着。后经便衣警察与4名嫌犯艰难的谈判,14时20分除阳兵外的其他3名嫌犯主动下车投案,阳兵仍占据大巴车倒数第3座位,用手臂挟持住李先生的女儿,并威胁旁边座位的李先生。
大约在14时50分左右,众人听到一声沉闷的枪响——埋伏在外的狙击手开枪了,但是没能打中歹徒,枪弹反而射到了人质李先生的脸部。半小时后,狙击手第二次开枪,这一次是犯罪分子的脖颈被打伤,随后众警察上前扭住了犯罪分子,并解救了那名小女孩。
不少网民对此次南京警方的解救人质行动表示高度赞赏,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毕竟误伤了人质。而笔者从狙击技术和技能运用的角度来评价,认为此次解救人质行动应该说是“一次存有缺憾的狙击行动”。
首先,狙击手第一次开枪,没有击中犯罪分子而射到了人质的面部。按照公安机关处置劫持人质行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确保人质安全、避免激怒劫持人是最起码的要求。而这次开枪,却打中了人质的面部,试想:如果犯罪分子因此被激怒而杀掉另一名人质,该是多么可怕的后果。再者,第二次开枪是在第一次开枪的半小时后,而此次是使犯罪分子的脖颈受伤。从电视画面上可以看出,犯罪分子被擒获时意识清醒、行动自主,其行动能力并未被摧毁或压制,再试想:如果他真想杀人质,完全可以在枪声过后再次动手。
本文结合“南京大巴车劫持人质案”的整个解救过程,从狙击技法和狙击战法两个方面,分析这次狙击行动的个中要素。
两种特殊情况的狙击技法
透过玻璃射击
在媒体报道中,有一段“狙击手埋伏在30m外的一堵墙后,将枪口对准大巴车的后窗。由于大巴车窗玻璃颜色偏暗,还拉着半幅窗帘,因此很难瞄准”的描述,从中可以推测出狙击手实施的是透过玻璃的狙击射击。事实上,当透过玻璃狙击时,射弹往往会改变原来的弹道,此时如果狙击手不能掌握透过玻璃射击时射弹的运动规律,就会造成狙击失败,甚至误伤人质。
试验表明,不论使用国产85式狙击步枪,还是使用国产88式狙击步枪,若射弹不是垂直射入玻璃,那么弹头在穿过玻璃后,弹道会产生弯曲,这个弯曲的大小视发射线与玻璃的夹角而定。造成弹道弯曲的原因,是因为射弹的一侧边缘会先接触玻璃,从而导致弹头产生弯曲。由此在执行透过玻璃的狙击任务时,狙击手就应该确保射出的弹头飞行方向与玻璃垂直,减少射弹击碎玻璃后的弯曲度,取得最佳狙击效果。
另外,目前市场上玻璃种类很多,使用的材料也不尽相同,不同型号汽车上的玻璃,规格种类有所不同。由于每种玻璃都有其特有的强度和硬度,因而对射弹产生的抵抗力也不相同。所以,狙击手在平时就应该对不同类型车辆玻璃进行不同角度的穿透射击试验,找出射弹透过玻璃射击时弹头弯曲的规律,从而掌控终点弹道效应。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的是,当弹头击穿玻璃后,玻璃碎片同样会对人质和周围人员产生伤害。1980年代,美国海军陆战队曾用北约标准7.62mm枪弹进行穿透玻璃试验,结果表明:弹头穿透玻璃后,产生的玻璃碎片沿着射弹的弹道飞行,并呈锥体状发散;而且不管弹头是否垂直穿过玻璃,锥体状玻璃碎片的飞行方向都会与玻璃表面垂直。可见,采用透过玻璃的射击方式,一定要慎之又慎,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狙击手应尽可能避免实施。
对昏暗目标射击
对昏暗目标的射击是指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射击,包括阴雨条件、拂晓、黄昏、月夜及由明处向暗处等等。“南京大巴车劫持人质案”中,“由于大巴车窗玻璃颜色偏暗,还拉着半幅窗帘,因此很难瞄准”这一状况恰恰涉及到对昏暗目标射击的问题。
众所周知,光线昏暗时,一般只能看见目标的轮廓,构成正确的瞄准十分困难,加之还要对劫犯、人质进行仔细辨别,更加重了狙击难度。当然,对昏暗目标的射击也是有技巧可寻的。
首先狙击手要对目标进行正确的辨别。为确保万无一失,通常情况下,应指派1~2名观察手协助狙击手观察。一旦目标确认,狙击手就要快速完成射击预备动作,比如:选择恰当的射击位置,使观察视界开阔;调整射击姿势,使自己感到动作舒适;固定两脚架,使支撑平衡、高低适合,进而确保狙击手自身和武器的结合处于最佳状态。由于解救人质行动不同于正规狙击作战,大多是在劝说无效或得到上级指令后才可完成击发动作,所以要求狙击手要在据枪丝毫不动的情况下必须坚持很长的时间,而在击发时又不能有任何多余动作。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不容易,最突出的问题是狙击手使用一只眼睛进行长时间瞄准,肯定会产生视觉疲劳。这种情况下,狙击手可以采用双眼瞄准的方式,即左眼盯住目标所处位置,右眼通过瞄准镜正确瞄准,狙击手不时地将注意力转移到右眼,来确认瞄准线是否一致,一旦得到狙杀目标指令,迅速将注意力从左眼全部移至右眼,果断击发。
与其他狙击技法相比,对昏暗目标的狙击射击难度更大,狙击手应该在平时训练中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
符合狙击原则的战法
在营救人质狙击行动中,被狙击的目标与人质相隔甚近,并以人质相威胁。情况出现突然,狙击手要果断击发,不容许在射击过程中出现丝毫失误,也就是说,既要保证“一枪致敌”,而又“不误伤人质”。可见,营救人质的狙击行动成功与否,完全悬于狙击手的一弹之间。
要想做到“一枪致敌”,而又“不误伤人质”,就要遵循狙击规律,制定符合狙击原则的战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条:
其一,不要实施超极限的狙击
提高狙击精度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地接近目标,而狙击手所要做的就是在不被犯罪分子发现的前提下,通过巧妙地移动向目标靠近,达到最佳无障碍射击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在狙击手开枪之前已经被警察包围,狙击手要利用犯罪分子以依托障碍物作掩护或者以人质为遮挡物的观察盲区,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接近目标。因为近距离的狙击优势在于可减外界因素如风力等对射弹的影响,以提高命中精度。但许多情况下,狙击手是不能无限靠近犯罪分子的,比如持枪劫犯一旦发现狙击手后,可能会杀害人质。这就要求狙击手要在不被发现的前提下找到最佳距离。一般来说,狙击距离不得超过200m。
其二,不允许指挥者或其他人催促狙击手
狙击手有权对当时形势做出正确评估,并能够结合自己的武器和射击能力做出全面权衡。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指挥者并不十分了解狙击手的能力,往往一厢情愿地下达射击指令,结果导致灾难性后果。所以,在解救人质行动时,狙击手附近最好有一名协调员,一边传递上级指令,同时又能根据狙击手提出的意见,对狙击手的能力做出全面的评估。除非包括狙击手在内的所有人都认为的确没有更好的办法和途径实施狙击时,才可适时地进行冒险性射击。
其三,要安排多于目标1倍的狙击手实施狙击
因为狙击手在狙击时是不允许出现失误的,所以要想确保对所狙击的目标万无一失,增大命中概率的最好办法是:如果对付1个犯罪嫌疑人,应安排2名狙击手;如果是多名犯罪嫌疑人,应当安排多于犯罪嫌疑人1倍以上的狙击手。
其四,尽量设置假象转移犯罪分子对狙击手的注意力
狙击手多是在接到任务后突然进入狙击环境中的,狙击手到达现场后仅简单了解情况就要进入狙击阵地,对环境不十分熟悉。所以行动中,警方要尽量设置假象以转移或吸引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为狙击手进入狙击阵地及选择合适的观察狙击位置赢得时间。
其五,狙击手必须得到合法的狙击指令后才可射击
狙击手承受着相当大的压力,甚至可以说每一次扣扳机都关系着人质的生命安全。因而,狙击手实施的狙击是以已经判明犯罪嫌疑人正在对人质、群众、己方人员构成生命威胁为前提的。一般情况下,狙击手需要等待现场的指挥人员下命令后才可以开枪,因为指挥人员可能正在考虑或实施以其他方法解决人质危机。除非已经确认自身或人质即将遭受生命威胁时,方可自行射击。
其六,确认犯罪分子正后方有无重叠的人员及可能造成跳弹的硬物,防止弹头过分侵彻危及他人或跳弹伤人
狙击手在实施狙击时,首先要观察犯罪分子后方有无重叠的人质或其他群众,因为狙击步枪用枪弹有很大的穿透侵彻力,穿透犯罪分子后的弹头还可能会伤及位于其后方的人员。此外,跳弹同样会伤人,如果犯罪分子背后是水泥墙、石墙及硬钢板时,要考虑到跳弹伤人的问题。
有感之言
以上从狙击技法和狙击战法两个方面分析解救人质时如何实施狙击的问题。如果说“南京大巴车劫持人质案”解救人质有所缺憾的话,那么,其中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平时训练中,狙击手与指挥者应当经常进行近似真实环境的模拟演练,预想各种情况进行应对,上上下下都成为狙击方面的行家里手,如此,才能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将缺憾降至最低限度。
编辑/郑双雁
今年8月30日,江苏南京发生了一起歹徒劫持大巴车内乘客的恶性案件,最终,警方解救了人质。本文作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射击教学工作的专家,认为此次解救人质不无遗憾,由此提出解救人质狙击技战法的运用——
行动存有缺憾
8月30日下午13时左右,阳兵等4名在逃嫌犯乘坐长途大巴抵达南京市长江三桥收费站,在警察上车检查时,其中1名歹徒持刀挟持乘客李先生父女两人。当南京特警赶到后,狙击手埋伏在30m外的一堵墙后,将枪口对准大巴车的后窗。由于大巴车窗玻璃颜色偏暗,还拉着半幅窗帘,因此很难瞄准。
与此同时,阳兵及同伙在车内一直与警察对峙着。后经便衣警察与4名嫌犯艰难的谈判,14时20分除阳兵外的其他3名嫌犯主动下车投案,阳兵仍占据大巴车倒数第3座位,用手臂挟持住李先生的女儿,并威胁旁边座位的李先生。
大约在14时50分左右,众人听到一声沉闷的枪响——埋伏在外的狙击手开枪了,但是没能打中歹徒,枪弹反而射到了人质李先生的脸部。半小时后,狙击手第二次开枪,这一次是犯罪分子的脖颈被打伤,随后众警察上前扭住了犯罪分子,并解救了那名小女孩。
不少网民对此次南京警方的解救人质行动表示高度赞赏,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毕竟误伤了人质。而笔者从狙击技术和技能运用的角度来评价,认为此次解救人质行动应该说是“一次存有缺憾的狙击行动”。
首先,狙击手第一次开枪,没有击中犯罪分子而射到了人质的面部。按照公安机关处置劫持人质行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确保人质安全、避免激怒劫持人是最起码的要求。而这次开枪,却打中了人质的面部,试想:如果犯罪分子因此被激怒而杀掉另一名人质,该是多么可怕的后果。再者,第二次开枪是在第一次开枪的半小时后,而此次是使犯罪分子的脖颈受伤。从电视画面上可以看出,犯罪分子被擒获时意识清醒、行动自主,其行动能力并未被摧毁或压制,再试想:如果他真想杀人质,完全可以在枪声过后再次动手。
本文结合“南京大巴车劫持人质案”的整个解救过程,从狙击技法和狙击战法两个方面,分析这次狙击行动的个中要素。
两种特殊情况的狙击技法
透过玻璃射击
在媒体报道中,有一段“狙击手埋伏在30m外的一堵墙后,将枪口对准大巴车的后窗。由于大巴车窗玻璃颜色偏暗,还拉着半幅窗帘,因此很难瞄准”的描述,从中可以推测出狙击手实施的是透过玻璃的狙击射击。事实上,当透过玻璃狙击时,射弹往往会改变原来的弹道,此时如果狙击手不能掌握透过玻璃射击时射弹的运动规律,就会造成狙击失败,甚至误伤人质。
试验表明,不论使用国产85式狙击步枪,还是使用国产88式狙击步枪,若射弹不是垂直射入玻璃,那么弹头在穿过玻璃后,弹道会产生弯曲,这个弯曲的大小视发射线与玻璃的夹角而定。造成弹道弯曲的原因,是因为射弹的一侧边缘会先接触玻璃,从而导致弹头产生弯曲。由此在执行透过玻璃的狙击任务时,狙击手就应该确保射出的弹头飞行方向与玻璃垂直,减少射弹击碎玻璃后的弯曲度,取得最佳狙击效果。
另外,目前市场上玻璃种类很多,使用的材料也不尽相同,不同型号汽车上的玻璃,规格种类有所不同。由于每种玻璃都有其特有的强度和硬度,因而对射弹产生的抵抗力也不相同。所以,狙击手在平时就应该对不同类型车辆玻璃进行不同角度的穿透射击试验,找出射弹透过玻璃射击时弹头弯曲的规律,从而掌控终点弹道效应。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的是,当弹头击穿玻璃后,玻璃碎片同样会对人质和周围人员产生伤害。1980年代,美国海军陆战队曾用北约标准7.62mm枪弹进行穿透玻璃试验,结果表明:弹头穿透玻璃后,产生的玻璃碎片沿着射弹的弹道飞行,并呈锥体状发散;而且不管弹头是否垂直穿过玻璃,锥体状玻璃碎片的飞行方向都会与玻璃表面垂直。可见,采用透过玻璃的射击方式,一定要慎之又慎,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狙击手应尽可能避免实施。
对昏暗目标射击
对昏暗目标的射击是指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射击,包括阴雨条件、拂晓、黄昏、月夜及由明处向暗处等等。“南京大巴车劫持人质案”中,“由于大巴车窗玻璃颜色偏暗,还拉着半幅窗帘,因此很难瞄准”这一状况恰恰涉及到对昏暗目标射击的问题。
众所周知,光线昏暗时,一般只能看见目标的轮廓,构成正确的瞄准十分困难,加之还要对劫犯、人质进行仔细辨别,更加重了狙击难度。当然,对昏暗目标的射击也是有技巧可寻的。
首先狙击手要对目标进行正确的辨别。为确保万无一失,通常情况下,应指派1~2名观察手协助狙击手观察。一旦目标确认,狙击手就要快速完成射击预备动作,比如:选择恰当的射击位置,使观察视界开阔;调整射击姿势,使自己感到动作舒适;固定两脚架,使支撑平衡、高低适合,进而确保狙击手自身和武器的结合处于最佳状态。由于解救人质行动不同于正规狙击作战,大多是在劝说无效或得到上级指令后才可完成击发动作,所以要求狙击手要在据枪丝毫不动的情况下必须坚持很长的时间,而在击发时又不能有任何多余动作。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不容易,最突出的问题是狙击手使用一只眼睛进行长时间瞄准,肯定会产生视觉疲劳。这种情况下,狙击手可以采用双眼瞄准的方式,即左眼盯住目标所处位置,右眼通过瞄准镜正确瞄准,狙击手不时地将注意力转移到右眼,来确认瞄准线是否一致,一旦得到狙杀目标指令,迅速将注意力从左眼全部移至右眼,果断击发。
与其他狙击技法相比,对昏暗目标的狙击射击难度更大,狙击手应该在平时训练中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
符合狙击原则的战法
在营救人质狙击行动中,被狙击的目标与人质相隔甚近,并以人质相威胁。情况出现突然,狙击手要果断击发,不容许在射击过程中出现丝毫失误,也就是说,既要保证“一枪致敌”,而又“不误伤人质”。可见,营救人质的狙击行动成功与否,完全悬于狙击手的一弹之间。
要想做到“一枪致敌”,而又“不误伤人质”,就要遵循狙击规律,制定符合狙击原则的战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条:
其一,不要实施超极限的狙击
提高狙击精度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地接近目标,而狙击手所要做的就是在不被犯罪分子发现的前提下,通过巧妙地移动向目标靠近,达到最佳无障碍射击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在狙击手开枪之前已经被警察包围,狙击手要利用犯罪分子以依托障碍物作掩护或者以人质为遮挡物的观察盲区,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接近目标。因为近距离的狙击优势在于可减外界因素如风力等对射弹的影响,以提高命中精度。但许多情况下,狙击手是不能无限靠近犯罪分子的,比如持枪劫犯一旦发现狙击手后,可能会杀害人质。这就要求狙击手要在不被发现的前提下找到最佳距离。一般来说,狙击距离不得超过200m。
其二,不允许指挥者或其他人催促狙击手
狙击手有权对当时形势做出正确评估,并能够结合自己的武器和射击能力做出全面权衡。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指挥者并不十分了解狙击手的能力,往往一厢情愿地下达射击指令,结果导致灾难性后果。所以,在解救人质行动时,狙击手附近最好有一名协调员,一边传递上级指令,同时又能根据狙击手提出的意见,对狙击手的能力做出全面的评估。除非包括狙击手在内的所有人都认为的确没有更好的办法和途径实施狙击时,才可适时地进行冒险性射击。
其三,要安排多于目标1倍的狙击手实施狙击
因为狙击手在狙击时是不允许出现失误的,所以要想确保对所狙击的目标万无一失,增大命中概率的最好办法是:如果对付1个犯罪嫌疑人,应安排2名狙击手;如果是多名犯罪嫌疑人,应当安排多于犯罪嫌疑人1倍以上的狙击手。
其四,尽量设置假象转移犯罪分子对狙击手的注意力
狙击手多是在接到任务后突然进入狙击环境中的,狙击手到达现场后仅简单了解情况就要进入狙击阵地,对环境不十分熟悉。所以行动中,警方要尽量设置假象以转移或吸引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为狙击手进入狙击阵地及选择合适的观察狙击位置赢得时间。
其五,狙击手必须得到合法的狙击指令后才可射击
狙击手承受着相当大的压力,甚至可以说每一次扣扳机都关系着人质的生命安全。因而,狙击手实施的狙击是以已经判明犯罪嫌疑人正在对人质、群众、己方人员构成生命威胁为前提的。一般情况下,狙击手需要等待现场的指挥人员下命令后才可以开枪,因为指挥人员可能正在考虑或实施以其他方法解决人质危机。除非已经确认自身或人质即将遭受生命威胁时,方可自行射击。
其六,确认犯罪分子正后方有无重叠的人员及可能造成跳弹的硬物,防止弹头过分侵彻危及他人或跳弹伤人
狙击手在实施狙击时,首先要观察犯罪分子后方有无重叠的人质或其他群众,因为狙击步枪用枪弹有很大的穿透侵彻力,穿透犯罪分子后的弹头还可能会伤及位于其后方的人员。此外,跳弹同样会伤人,如果犯罪分子背后是水泥墙、石墙及硬钢板时,要考虑到跳弹伤人的问题。
有感之言
以上从狙击技法和狙击战法两个方面分析解救人质时如何实施狙击的问题。如果说“南京大巴车劫持人质案”解救人质有所缺憾的话,那么,其中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平时训练中,狙击手与指挥者应当经常进行近似真实环境的模拟演练,预想各种情况进行应对,上上下下都成为狙击方面的行家里手,如此,才能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将缺憾降至最低限度。
编辑/郑双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