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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在课堂上讨论广场舞大妈时,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大妈们的自由是否正当——她们在广场跳舞的自由,正在旷日持久地剥夺我的一项自由,在一个宁静的广场愉快享受日落与晚霞的自由。
这个问题的提出,其实只是关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所存在的经典问题的重复:如果自由是人所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自由是否存在边界?如果存在,边界在哪里?
面对我的质疑,学生们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方式,有人沿着我的设问背后的逻辑继续探讨:广场舞大妈究竟应当拥有怎样的自由?她们的自由是否侵害到他人的自由?当一种自由侵害到另一种自由时,应当如何处理?……但是,也有人从广场舞大妈的生活常识与思维方式出发,质疑我的质疑:跳广场舞的那些大妈都是普通人,她们好不容易有个跳舞的爱好,有什么错?广场本来就是大家活动的地方,她们在那里活动,有什么问题?腿长在你自己的身上,如果你不喜欢的话,你可以不去广场呀?……这两种几乎完全不同的理解方式的同时存在,表露出当代中国社会存在着的观念上的分歧,以及行动上的差异。
关于自由与广场舞之间关系的讨论与思考,给我们带来如下两个关键性的分析广场舞大妈的思路与视角。
广场舞与自由的边界
自由主义哲学中,有这样一种表述方式:“一种自由,只有在遭遇到另外一种自由时,才应当受到限制。”它清晰地阐明了自由的边界:一方面,自由不应被限制,只有在遭遇到另一种自由时,自由才具备边界;另一方面,当自由遭遇到另一种自由时,就必须划定界线,以免以一种自由伤害到另一种自由。显然,广场舞大妈自由地使用广场跳舞与我自由地享受宁静的广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冲突,理应成为相互的界限所在。问题是,我的自由并没有任何侵犯到广场舞大妈的自由的可能性,而广场舞大妈的自由却实实在在地侵犯到了我的自由。换言之,至少从纯粹学理角度,广场舞大妈的自由并不能够成为我的自由的界限,而我的自由理应成为广场舞大妈的自由的界限。
当然,现实却恰恰相反,我的自由根本无法影响到广场舞大妈的自由,而广场舞大妈的自由则极为真实地限定了我的自由。
广场舞大妈之所以能够如此轻而易举地限定了我的自由,有着更为长久、复杂的历史、现实背景。
在中国,广场一直承载着重要的政治、文化、社会功能。1949年之后所经历的一浪高过一浪的群众性运动,更使得大大小小的广场成为政治集会的主要场所,人们在广场上真正感受到了集体主义的狂热。当代跳广场舞的大妈,大多在自己年少时都曾经历过这种狂热。那种所谓“激情燃烧的岁月”里,以集体主义为标杆的人们,经常性地在广场上集会,载歌载舞、聆听指示、高呼口号,我们从保留下来的关于那个时代的图片、音像中,常常能够看到热血沸腾、情绪高涨、处于忘我状态之中的人们。
改革开放后,这种狂热的生存状态被彻底放弃,颠覆性地重构了人们的现实生活与精神世界:曾经熟悉的大家庭,变成了现在的“空巢家庭”;曾经熟悉的熟人社会,变成了现在的陌生人社会;曾经习惯了乱糟糟、闹哄哄的大杂院,变成了现在的静悄悄、门窗紧闭的高楼大厦;曾经牢不可破的单位铁饭碗,变成了现在的自由流动或下岗待业……孤寂感、无意义感,伴随着当前步入中老年的中国女性。可以想见,当一种带有“准集体主义”性质的广场舞出现时,对这样的女性群体的吸引力与号召力。通过参与到广场舞之中,大妈们又开始形成了具备公共性、社交性、集体性的共同活动平台,有效地消解、弥合了彼此所经历的共同的断裂与虚无。
让每个公民个体都拥有明确的“公”、“私”界限感,是一个成熟社会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然而,这样一种公民意识在当代中国仍处于培育期,尤其是对那些经历过集体化时代的人而言,更是如此。集体化时代本身就是一个“以公灭私”、“公私不分”的状态,当集体化解体后,随之而来的又是一个乱糟糟的“损公肥私”、“公产私有”的时代。这样一种政治、经济、文化所形成的大气候,严重地影响到了几代中国人的公私观念,也使得人们对同样闹哄哄、乱糟糟的人数众多的广场舞大妈,很是熟悉与纵容。
广场舞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
以赛亚·伯林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思想家之一,他曾提出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概念,简单而言,消极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而积极自由则是“从事……的自由”(Freedom For)。在这两种自由之间,伯林立场鲜明地支持消极自由,认为对积极自由的追求可能导致极权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或许自由的原意就在于捍卫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期望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个体与国家之间,划分出一条或许无法截然两分、却不可轻易逾越的基本界限。捍卫或是摧毁这条界限,就成为现代西方乃至人类政治运行过程中,最令人瞩目的内容之一。
当我们讨论广场舞大妈与我的自由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伯林的两种自由观。广场舞大妈所追求或所拥有的无疑就是类似于积极自由的自由,亦即她们希望享有“从事在广场跳舞的自由”;而我所想要捍卫或争取的自由无疑就是类似于消极自由的自由,亦即希望享有“免于被广场舞打搅的自由”。很显然,广场舞大妈所具备的“积极自由”很是轻而易举地侵犯到了我所期望具备的“消极自由”。如果我们再次从纯粹学理的角度出发,似乎我期望具备的“消极自由”,理应获得更多的保护,而广场舞大妈所具备的“积极自由”,理应遭遇更多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我的“消极自由”与广场舞大妈的“积极自由”之间,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妥协、共识与融通。然而,再一次,我们被现实的情况所打击,我的“消极自由”并没有获得保护,而广场舞大妈的“积极自由”也并没有遭遇限制。 作为一度被政府、媒体标榜为“全民健身”典范的广场舞,其所表露出来的负面效应,对于像我这样的守法公民而言,简直是一种虽不喜欢、却无法撼动的存在。无论自己如何挖空心思地进行情境设想,似乎都无法寻找到能够有效制止广场舞大妈的扰民行为的正常渠道。如果我跑去报警,警察即使不认为我脑子有毛病,也往往会在“法不责众”、“警力不足”、“维护稳定”的思维逻辑与现实压力下,束手无策;如果我去找政府部门,政府人员要么认为这不是自己的工作职责,要么将我的问题像踢皮球一般踢给别的部门;如果我去找社区工作人员,他们或许会在毫不作为的情况下,还会给我讲上一大通关于邻里和睦、互助互爱之类的大道理;如果我真的发神经,胆敢去找广场舞大妈直接理论的话,即便不是自取其辱,至少也是自讨没趣……总之,作为追求消极自由的个体,我根本无法在现有的体制中,寻找到与广场舞大妈所具备的集体性的积极自由相抗衡或谈判的可能性。
这种忽视个体自由的集体氛围,虽然一度给了广场舞大妈足够的优越感,甚至于放纵感,但是,当某些个体最终被迫以另一种极端形式登场时,受损的,将是虽然自视为集体,但同样无法获得法律、制度保护的广场舞大妈。在一个尚未有效划定个体与集体界限的社会中,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其自由与权利,都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从我们开始研究广场舞大妈的2012年秋季到逐步产生成果的2013年秋季,短短一年间,广场舞大妈面对公民个体所曾经具备的压倒性优势,发生了戏剧性的大逆转。期间,广场舞大妈迅速从“全民健身”的时代标杆变成“全民公敌”的噪音制造者,甚至成为带有暴力、侮辱、人身攻击倾向的人的直接目标所在,泼粪、水弹、鸣枪、放狗之类的惊人举动,层出不穷。看似强悍的广场舞大妈,根本无法有效地抵抗、还击,甚至无法在公众的攻击与质疑声中,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与需求,她们自身所应当具备的尊严、权利与自由,受到了激烈的侵犯与践踏。
广场舞大妈在短时间内所遭遇的这种令人震惊的转变,表露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中存在着的严重困境:根据当代中国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思维方式与行动逻辑,广场舞大妈的存在虽然影响广泛,但是,并没有牵涉到诸如社会稳定、国家形象、邪教组织之类的敏感问题,自然不被政府、媒体、主流话语所关注,成为了社会“冷热点”。然而,就像“纸包不住火”的简单道理一样,社会“冷热点”的存在,迟早都会突破“冷”的限度,变成社会“热点”。试想,曾经如此不起眼的广场舞,都会在短时间内爆发成为热点事件,其他那些更加具备严重后果的冷热点,一旦爆发,将会更为可怕,就如长久选择性地忽视的环保问题,最终促成的就是长时间的“雾霾”式的梦魇!
换言之,对于身处“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广场舞大妈带给我们的真正启示或许就在于:如何通过有效地塑造具备自由意志的公民个体、具备理性精神的公民群体、具备权利共识的社会观念、具备自治能力的社会组织、具备独立高效的法治体系、具备公信力度的政府机构……有效地预防、发现、处理社会“冷热点”,无疑将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社会结构真正走向成熟、稳定的重要标志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