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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修正案》;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商检法》在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目的、范围、内容和检验依据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法定检验的内容是“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这意味着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的管理职能从原来的“全方位”管理转向以安全、卫生、环保及防止欺诈等为重点的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