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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于此同时,也承担着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有人提出参照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准,直接处理即可。然而事实上,高校学生伤害有其特点,必须加以分析,分清人身伤害事故的类型,并分析其原因,还要根据“侵权法”和“民法”来区分法律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而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并避免高校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减轻高校办学成本。
关键词 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陈先忠,西南民族大学教师,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86-02
当代高校由于扩招导致人数剧增,竞争激烈。高校为了解决规模扩大后的住宿等问题,扩建校区,新校区多建在郊区,从而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大,各种事故尤其是人身伤害事故频发,由此导致大量的纠纷出现,高校管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高校安全成了当代高校一个和教学等同样重要的课题摆在高校管理者和法律工作者面前。但并非任何大学生伤害事故都是由高校承担的,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发生的原因,从而确定责任主体,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减轻和排除高校法律外的责任。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和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固定的特点。就其时间而言,必须发生在高校正常的教学时间,正常教学时间以外发生的事故,高校不应当承担责任,比如在寒假和暑假期间学生在家期间受到的伤害,高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豍就其地点而言,也必须是在高校负有管理和教学责任的范围内,也即必须是在校内(比如宿舍、教师、食堂、操场、学术报告厅等),或者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但必须是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外,比如学校组织春游等,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而发生的事故,高校必须承担责任。但根据不同的标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下面笔者将从是否是学校负有管理责任为标准,进行分类:
(一)由于高校管理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高校和学生在民法领域应当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在一个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的大学团体里,为了正常完成教学和育人的任务,高校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校纪校规,从而使得大学生和学生在这一层面上,大学生处于被管理和必须服从高校管理的地位,有时候大学生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学校的安排和管理。这个时候,对于两者而言,高校和大学生便处于不平等的地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负有管理和教育职责的相关高校部门和教师,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时候由于故意有过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这个时候高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食堂工作人员没有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由于食堂饭菜质量问题而导致大学生身体伤害,在体育课上,本来已经是超过人体正常承受范围的高温天气,而相关体育老师没有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大学生在做高强度体育训练的伤害发生伤害,还有在实验课上相关老师由于个人的疏漏和粗心,没有细心指导和讲解整个实验过程中的细节和注意事项,而实验器材伤害学生或者实验药品发生腐蚀和爆炸等伤害大学生人身的伤害事故。不难看出,类似这样的事故都具备的特点是:发生在高校正常的教学的时间和高校负有教学和管理责任的校内范围内。
(二)和高校管理职责无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虽然发生在高校,同样造成了大学生的人身伤害,但由于其发生不是由于高校负有管理和教育职责范围内的事故,所以就排除了高校为此承担的责任。具体为:一是由于大学生自身的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比如学生自身有某种突发的重大疾病,在新生入校的时候没有发病也没有检查出来,但在后期的学习过程中突然发作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还有比如学生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在高校相关教师和校医院医生采取了相应的管理和治疗还有通知家长的前提下,学生由于发生自杀妄想而跳楼自杀,这些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生理原因导致的,所以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校不应当承担责任。还有学生会发生意外的自杀行为,学校后勤和相关部门教师只要尽力必要的管理责任,也不必要承担责任。二是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我们都知道,《民法通则》中明确了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而导致发生的民事损害和侵害,对方当事人免除赔偿责任。高校和大学生在管理和被管理的这一层面上,学生交付学杂费,而高校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双方便形成了有偿合同,如果发生地震、火灾、泥石流、水灾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造成了大学生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高校免除赔偿责任。三是来自高校外部的突发性和侵害性的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很严重的侵害性,这些行为都是来自于高校负有管理职责以外的外部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便会给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比如在2010年3月四川成都的四川大学校园内9天内发生两起杀人刑事案件,造成一死两伤。案发地点位于女生宿舍楼与艺术学院北边的白石桥。2008级公管(音)学院一男生突然杀死08级艺术学院一女生,另外07级艺术学院环艺班一男生重伤,轻纺学院一学生过路时被伤。豎还有震惊全国的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人事故等,全部都是由高校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所以高校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四是在校外由于大学生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比如大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寒假和暑假还有平时的周末节假日在校外做兼职的时候,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师已经尽到了教育和安全事项的注意提醒义务,由于大学生自身不遵守相应的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其实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生伤害,应当根据事故原因认定为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那只有自己承担损害的不利后果。但不管怎么样,高校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校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发生变化,都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代高校人身事故频发,分析其原因,在笔者看来,既有高校内部的原因,还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还跟高校外部的第三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有关。
(一)当代高校管理的社会性和开放性
当代高校办学具有对外的开放性特点,而且往往都是多校区办学,尤其是新校区都建在相对偏远的郊区,这些地方往往都是城乡结合部,人口素质相对较低,流动性大,人口构成复杂等特点,处在高校的大学生又要在周边进行购物,饮食和住宿等消费,比起外面的嘈杂环境和人员,相对处于较劣势地步,更容易引起外部行为的侵害。这些外部的侵害无非是针对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比如女大学生往往面临着受到性侵害的威胁和伤害,男大学生往往面临着被外面喝醉酒或者闹事的社会闲杂人员的暴力侵害。同时所有大学生都面临着财产安全的威胁和侵害。
(二)部分高校管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漏洞和问题
当代高校自从扩招以来,面临的教学和管理压力空前加大,高校后勤的社会化导致大学生在住宿和饮食方面的管理往往都推到社会,高校很难起到直接管理和有效的监督。而后勤的公司化运作往往很难避免市场经济带来的弊端,食品安全和住宿符合有关规定很难得到保证,因此而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还有高校教师面对着科研和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很少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大学生精细到位的管理中,因此也容易导致发生事故。
(三)由于大学生自身和家庭的原因
由于高校管理不同与中学,大学生在校期间有更大的自由,所以大学生在课余时间的安排丰富多彩,也容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还有大学生面临着考级和就业、考研、家庭贫困等原因,很容易引发心理问题,因此也会带来一些自残和自杀等行为,还有些是由突发重大疾病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再加上出现这些问题后家长的隐瞒和不负责任。
(四)不可抗力导致
由于在校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和不可抵御的自然灾难,比如火灾、水灾、地震等导致了在校大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三、防范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针对母校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必须针对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下面是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高校管理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负有管理职责的高校管理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的意识,加强学习与高校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大学生人身伤害方面的知识,比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日常的工作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重在落实。“缺少法制观念是高校校园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并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营造安全文明校园。”豏
(二)家庭要积极做好引导学生心理,积极和高校沟通配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在关注学生学习成绩的同时,家长应当同时关注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当学生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和高校相关部门和教师联系,沟通,并保持必要的配合,从而和高校一道培养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学生自身要努力培养健康的身心,提高心理素质
在努力学习好文化知识的同时,大学生还要学会努力塑造健康的心理素质,比如抗压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在遭受打击的时候能有乐观的心态等,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要下自己解决,必要时候寻求外界帮助,及时化解心理问题。
(四)政府和社会要加强社会治安等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
尤其是处在郊外的高校新校区,政府应当加强公安力量,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有效改善高校周边脏、乱、差的环境,有效打击盗窃,抢劫、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创造一个良好的高校周边治安环境。
注释:
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②凤凰网.凤凰资讯.社会.法制经纬.2010年3月31日.(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1003/0331_343_1592351.shtml).
③穆晓睦.校园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研究.成都大学学报.2007.
参考文献:
[1]丁彩霞.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0(2).
[2]石晶晶.高校校园伤害事故探析与对策研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10(4).
[3]张延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作用和不足,健康与生物医药.中国科技信息.2010(23).
关键词 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陈先忠,西南民族大学教师,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86-02
当代高校由于扩招导致人数剧增,竞争激烈。高校为了解决规模扩大后的住宿等问题,扩建校区,新校区多建在郊区,从而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大,各种事故尤其是人身伤害事故频发,由此导致大量的纠纷出现,高校管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高校安全成了当代高校一个和教学等同样重要的课题摆在高校管理者和法律工作者面前。但并非任何大学生伤害事故都是由高校承担的,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发生的原因,从而确定责任主体,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减轻和排除高校法律外的责任。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和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固定的特点。就其时间而言,必须发生在高校正常的教学时间,正常教学时间以外发生的事故,高校不应当承担责任,比如在寒假和暑假期间学生在家期间受到的伤害,高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豍就其地点而言,也必须是在高校负有管理和教学责任的范围内,也即必须是在校内(比如宿舍、教师、食堂、操场、学术报告厅等),或者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但必须是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外,比如学校组织春游等,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而发生的事故,高校必须承担责任。但根据不同的标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下面笔者将从是否是学校负有管理责任为标准,进行分类:
(一)由于高校管理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高校和学生在民法领域应当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在一个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的大学团体里,为了正常完成教学和育人的任务,高校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校纪校规,从而使得大学生和学生在这一层面上,大学生处于被管理和必须服从高校管理的地位,有时候大学生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学校的安排和管理。这个时候,对于两者而言,高校和大学生便处于不平等的地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负有管理和教育职责的相关高校部门和教师,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时候由于故意有过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这个时候高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食堂工作人员没有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由于食堂饭菜质量问题而导致大学生身体伤害,在体育课上,本来已经是超过人体正常承受范围的高温天气,而相关体育老师没有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大学生在做高强度体育训练的伤害发生伤害,还有在实验课上相关老师由于个人的疏漏和粗心,没有细心指导和讲解整个实验过程中的细节和注意事项,而实验器材伤害学生或者实验药品发生腐蚀和爆炸等伤害大学生人身的伤害事故。不难看出,类似这样的事故都具备的特点是:发生在高校正常的教学的时间和高校负有教学和管理责任的校内范围内。
(二)和高校管理职责无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虽然发生在高校,同样造成了大学生的人身伤害,但由于其发生不是由于高校负有管理和教育职责范围内的事故,所以就排除了高校为此承担的责任。具体为:一是由于大学生自身的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比如学生自身有某种突发的重大疾病,在新生入校的时候没有发病也没有检查出来,但在后期的学习过程中突然发作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还有比如学生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在高校相关教师和校医院医生采取了相应的管理和治疗还有通知家长的前提下,学生由于发生自杀妄想而跳楼自杀,这些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生理原因导致的,所以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校不应当承担责任。还有学生会发生意外的自杀行为,学校后勤和相关部门教师只要尽力必要的管理责任,也不必要承担责任。二是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我们都知道,《民法通则》中明确了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而导致发生的民事损害和侵害,对方当事人免除赔偿责任。高校和大学生在管理和被管理的这一层面上,学生交付学杂费,而高校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双方便形成了有偿合同,如果发生地震、火灾、泥石流、水灾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造成了大学生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高校免除赔偿责任。三是来自高校外部的突发性和侵害性的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很严重的侵害性,这些行为都是来自于高校负有管理职责以外的外部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便会给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比如在2010年3月四川成都的四川大学校园内9天内发生两起杀人刑事案件,造成一死两伤。案发地点位于女生宿舍楼与艺术学院北边的白石桥。2008级公管(音)学院一男生突然杀死08级艺术学院一女生,另外07级艺术学院环艺班一男生重伤,轻纺学院一学生过路时被伤。豎还有震惊全国的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人事故等,全部都是由高校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所以高校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四是在校外由于大学生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比如大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寒假和暑假还有平时的周末节假日在校外做兼职的时候,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师已经尽到了教育和安全事项的注意提醒义务,由于大学生自身不遵守相应的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其实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生伤害,应当根据事故原因认定为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那只有自己承担损害的不利后果。但不管怎么样,高校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校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发生变化,都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代高校人身事故频发,分析其原因,在笔者看来,既有高校内部的原因,还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还跟高校外部的第三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有关。
(一)当代高校管理的社会性和开放性
当代高校办学具有对外的开放性特点,而且往往都是多校区办学,尤其是新校区都建在相对偏远的郊区,这些地方往往都是城乡结合部,人口素质相对较低,流动性大,人口构成复杂等特点,处在高校的大学生又要在周边进行购物,饮食和住宿等消费,比起外面的嘈杂环境和人员,相对处于较劣势地步,更容易引起外部行为的侵害。这些外部的侵害无非是针对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比如女大学生往往面临着受到性侵害的威胁和伤害,男大学生往往面临着被外面喝醉酒或者闹事的社会闲杂人员的暴力侵害。同时所有大学生都面临着财产安全的威胁和侵害。
(二)部分高校管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漏洞和问题
当代高校自从扩招以来,面临的教学和管理压力空前加大,高校后勤的社会化导致大学生在住宿和饮食方面的管理往往都推到社会,高校很难起到直接管理和有效的监督。而后勤的公司化运作往往很难避免市场经济带来的弊端,食品安全和住宿符合有关规定很难得到保证,因此而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还有高校教师面对着科研和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很少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大学生精细到位的管理中,因此也容易导致发生事故。
(三)由于大学生自身和家庭的原因
由于高校管理不同与中学,大学生在校期间有更大的自由,所以大学生在课余时间的安排丰富多彩,也容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还有大学生面临着考级和就业、考研、家庭贫困等原因,很容易引发心理问题,因此也会带来一些自残和自杀等行为,还有些是由突发重大疾病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再加上出现这些问题后家长的隐瞒和不负责任。
(四)不可抗力导致
由于在校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和不可抵御的自然灾难,比如火灾、水灾、地震等导致了在校大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三、防范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针对母校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必须针对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下面是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高校管理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负有管理职责的高校管理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的意识,加强学习与高校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大学生人身伤害方面的知识,比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日常的工作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重在落实。“缺少法制观念是高校校园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并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营造安全文明校园。”豏
(二)家庭要积极做好引导学生心理,积极和高校沟通配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在关注学生学习成绩的同时,家长应当同时关注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当学生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和高校相关部门和教师联系,沟通,并保持必要的配合,从而和高校一道培养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学生自身要努力培养健康的身心,提高心理素质
在努力学习好文化知识的同时,大学生还要学会努力塑造健康的心理素质,比如抗压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在遭受打击的时候能有乐观的心态等,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要下自己解决,必要时候寻求外界帮助,及时化解心理问题。
(四)政府和社会要加强社会治安等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
尤其是处在郊外的高校新校区,政府应当加强公安力量,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有效改善高校周边脏、乱、差的环境,有效打击盗窃,抢劫、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创造一个良好的高校周边治安环境。
注释:
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②凤凰网.凤凰资讯.社会.法制经纬.2010年3月31日.(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1003/0331_343_1592351.shtml).
③穆晓睦.校园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研究.成都大学学报.2007.
参考文献:
[1]丁彩霞.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0(2).
[2]石晶晶.高校校园伤害事故探析与对策研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10(4).
[3]张延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作用和不足,健康与生物医药.中国科技信息.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