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罚息 何日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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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近期,有媒体对国内部分银行的信用卡“全额罚息”进行了报道,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反响。所谓信用卡“全额罚息”,是指还款到期日之后,如果账户里还有欠款,哪怕是几毛钱都会被银行按全额计算利息。也就是说倘若消费者刷卡消费2万元人民币,在还款日还款19999元,欠款1元,银行仍按2万元收息。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居民王某2007年5月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2年7月,他因涉嫌恶意透支高达40余万元,被警方刑拘。然而,他实际刷卡消费和取现的部分只有11.5万元,其余30余万元都是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
  此事激起了消费者的愤怒。来自山东的律师王新亮更是向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
  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究竟是否合理?为何银行“霸王条款”屡禁不止?如何改革,才能让银行真正放下姿态为消费者服务?《国企》杂志邀请了相关专家对此进行探讨。
  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
  《国企》:对于部分银行的全额罚息制度,您怎么看?全额罚息是否合理合法?
  王新亮:这明显是一条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普通信用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消费10000元,由于疏忽或者力有不逮还款9900,剩余100元,消费者已经诚信履约的9900元就不应当再计算利息,只应对违约部分100元罚息,否则就违背了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
  “全额罚息”违背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在申领信用卡时,持卡人并没有被明确告知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收办法,尤其是没有被明确告知部分还款却按全部应还款数额计收利息。而众多银行的网上申请信用卡业务中,在领用合约或协议中也没有明确详细地告知计收办法。
  二是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已还款部分属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
  三是违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还款计息的强制性规定。该办法第37条第4款明确规定,银行业在消费者提交的申请当中要以“重要提示”告知消费者计结息规则、滞纳金收取方式。但是,不少银行并没有按照该办法进行详细提示。
  余丰慧:对信用卡透支逾期按照全额计算高息,简直荒唐透顶,极不公平。这项制度设计者连起码的合同要约中的公平对等原则都不懂,不符合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法理,应坚决予以取缔。况且中国工商银行2009年已经改变全额罚息制度,规定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所以,其他银行没有理由再按照全额计算罚息。这项备受诟病的规定之所以顽固存在,与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漠视不无关系。
  刘俊海:持卡人与发卡银行订立信用卡服务合同之后,持卡人就有权在授信额度内自由刷卡,刷卡之后持卡人变成债务人,发卡银行变成债权人。刷卡消费者有义务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倘若消费者偿还了部分欠款,则有义务就其欠款金额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而没有义务就已经还款的金额部分承担给付利息乃至罚息和滞纳金。原因很简单,就消费者已经还款的部分而言,消费者没有违约行为,发卡行亦未就消费者还款的部分金额而遭受任何损失。
  实际上,在银行对外发放贷款的传统业务中,部分还债的债务人也仅就其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既然持卡人刷卡时与银行缔结的借贷合同与银行传统的借贷合同无异,银行对持卡人采取全额罚息的态度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因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受到了不法侵害。由于发卡银行在发卡时拒绝或者怠于向消费者明确解释全额罚息的消费风险,全额罚息条款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鉴于国内大多数银行普遍推出了全额罚息条款,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不完全公平竞争的状态,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受到了不当限制。
  既然全额罚息条款由发卡行单方拟定,而且此种条款片面增加了发卡行自身的不当利益,单方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全额罚息条款当然属于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全额罚息并非国际惯例
  《国企》:银行解释称,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您对此有何看法?
  王新亮:说“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偷换概念。利息就是利息,对没有还的钱收取利息是天经地义的,但中国的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利息不是“罚”的,更不应该“全额罚息”。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全额罚息”违背了这个初衷。
  吴革:国外银行,如澳纽银行、汇丰银行等,多采用的还款和利息计算方式有:设定有30?50天免息期之后的还款日和最低还款额;到期前使用银行柜台、电话、网银等全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未还部分将会被收取利息,利率一般比正常利率高出1%?2%;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银行将对其全额应还款收取利息并处以罚款,连续多次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从中可以看出,国外银行对于罚息和罚金是区别设定的。罚息着重反映银行因无法使用未归还款项而产生的损失,罚金则不同,更着重反映银行对借款人的惩罚。因此,国际上许多银行并没有如中国银行一般,在借款人一出现延迟还款就全额罚息,而是先根据未归还金额为基础计算罚息金额,直到未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时,银行才全额罚息。
  比如,美国信用卡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几大发卡机构如美洲银行、富国银行、第一金融资本公司等均采取每日平均余额法计息,根据持卡人的初始信用评级而采取11.9%?22%的浮动利率(根据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利率)。
  我国台湾“行政院”金管会出台了《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第4 款明文规定“循环信用利息以未缴余额计付”,要求各发卡机构于2011 年4 月27日起实施。至此,台湾省成为首个以法令规范银行以未缴账款余额计息的地区。花旗银行在台湾发行信用卡的申请注意事项中便特别标注,持卡人只要在当期还款日前将最低应缴金额(一般为总额的10%)以上的款项缴付,银行仅就剩余未付款项计算罚息。   刘俊海: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没有一家银行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全额罚息属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球商事习惯。
  《国企》:2011年7月1日,银监会、央行和发改委取消了银行34项不合理收费,但是很多银行执行得并不到位。国内银行何以能出台这么多不合理条款?这是否与我国银行制度的深层次原因有关?
  王新亮:之所以能出台这么多的不合理条款与我国的历史有关。很长时间内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银行都是国有,也没有竞争,因此形成了银行相对于消费者的强势地位。虽然我们在不断改革,但是银行业的这种优越感始终存在。各银行正是利用这种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现在乱收费、收费信息不公开、霸王条款等广为诟病的乱象。
  吴革:银行与消费者之间不公平交易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就消费者而言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我们可以将这种优势地位理解成一种垄断。
  企业、个人需要资金周转,只能通过银行贷款。于是,少数几家具有垄断地位的银行,根据自身资本和市场占有率的优势地位,限制了民间资本涌入金融市场,也限定了消费者对服务的选择权,在消费者享受服务时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例如,消费者在接受银行的服务期间,会与银行签订一系列的服务合同,而这些合同往往都是由银行打印完成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都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指出和说明的义务,但在现实中银行既没有就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条款进行说明和解释,也没有提示客户注意合同中着重标注的条款内容。这些服务合同中,往往包含若干条款明显有利于银行方的内容,即霸王条款,比如“离柜概不负责”、贷款需缴贷款咨询费、异地取款手续费等。在消费者还款方式和时间上,银行也在合同中做出了较为严格的描述,如只要逾期还款,无论是出于合理原因还是恶意透支,银行一律在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上进行记载,导致消费者无法进行下一笔贷款。而当银行自己出现操作失误时,如客户接受银行理财业务,造成巨额亏损,银行往往根据合同中表明的“银行仅为第三方为其提供交易平台”、“事件属于客户和理财经理的私人问题”为由为自己免责。
  当然,我们更应该注意到,造成当今银行垄断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管不力。
  截至2011年末,包括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去年共新发信用卡超过4500万张,累计发卡总量达到近2.6万亿张。在银行疯狂扩张业务容量,将发卡对象扩展到毫无还款能力的学生等群体时,银监会并未出台任何条例加以制止或引导,最终导致透支额达8129.56亿元,较2010年末增加3637.96亿元,增长幅度高达81%。
  2009 年初,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定价测算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维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收费争议、保护客户权益方面做实做细。但时至今日,我们似乎并没有看到该通知对银行系统产生任何的影响。商业银行收费项目仍多达3000余种,银行依旧依靠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利用手续费、异地转账费等名目大肆敛财。
  有信用才有市场
  《国企》:除了全额罚息外,目前我国信用卡制度还存在哪些不合理的地方?
  王新亮:除了国有银行以外,其他商业银行都已经走上市场化道路,应当按照市场化来运作,不应该再有行政或刑事手段来干预。例如信用卡透支后的信用卡诈骗罪,很多银行在催债时就是用这条来恐吓消费者。
  吴革:中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本来是学习国际同行的先进经验,但是他们学习得更多的是如何多发卡、多盈利、少投入,对于避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并没有学到位。现实中,银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由于手续费率通常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20%甚至更高,信用卡分期业务能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手续费收入,相当于变相的利息收入,因此银行不负责任地滥发卡,大力拓展分期业务,以刺激无消费能力或消费能力不足的人透支消费,再通过民事和刑事手段对持卡人严厉打击;利用征信系统将信用卡持有人列入黑名单的方式,从而过度地保护商业银行自己的利益;利用格式合同多收、超收持卡人费用、利息、罚息;管理不严,泄露持卡人个人信息等等。
  《国企》:如何改革当前的银行信用卡制度,让银行为消费者提供公平服务?
  王新亮:彻底把银行推入市场,按市场化运作,让银行业彻底实现转型,成为真正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加强监管,不允许商业银行存在侵害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只有这样,银行才能放下身段,按照公平的原则为用户提供服务。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行为,用脚投票,从而推动银行尊重消费者权益,加快改革步伐。广大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消费的理念,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与权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水平。在与银行签订合同之前,详细询问如何收费,如何计息,有何权力,有何义务等等,充分利用自己的知情权,了解清楚后在决定选择哪家银行的服务,这样能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推动银行服务提升。
  余丰慧:发卡行主要是商业银行要想真心实意发展我国的银行卡、信用卡事业并且让其健康长远发展,就不应该对用户“心太狠”,不应该采取竭泽而渔式掏干用户腰包的做法。放水养鱼是商业经营包括备受暴利诟病的银行经营的王道。银行对持卡人收取合理甚至是偏低的费用,才能使得更多人使用银行卡、信用卡,也才能使得银行卡、信用卡规模越来越大,银行从中获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才能越来越多,并且持续性很强。“薄利广销”才能做大市场,夯实市场,也才能获取长久效益。
  刘俊海: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中国银监会不是商业银行不当利益的代言人,而是广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神。希望中国银监会切实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旗帜鲜明地加大对全额罚息条款的行政监管力度,满腔热忱地鼓励与支持信用卡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尽快责令各商业银行废止此类“霸王条款”,并出台更加公平公正的、持卡人仅就逾期还款部分缴纳贷款利息的新政策。作为治本之策,中国银监会应当加大对以“霸王条款”为代表的不公平交易与滥用垄断力量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以及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银行爱财,取之有道。敦促各发卡银行在开发信用卡市场时,要建立健全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尽职调查水平,切实把信用卡发行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一旦违约,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人性化的电话或者手机短信提醒方式,提示消费者如期还本付息;即使在向消费者请求还本付息时,也应自觉恪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不应磨刀霍霍向客户。否则,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鉴于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具有行业性与普遍性的特点,鉴于该条款已经严重损害了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倡导会员银行见贤思齐,择善而从,早日把全额罚息条款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聪明的银行家应当意识到,只有自觉告别霸王合同,自觉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银行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吴革:我国的金融立法并没有赋予消费者话语权,消费者若无话语权则霸王条款无法根除。因此,有必要在银行业进一步扩大竞争,排除垄断,并且在立法层面扩大消费者的话语权。相较于中国相关立法和监督的缺失,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用卡管理法案》则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如该法案对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变更收费和利率水平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在执行上调和下调年利率时,必须提前45天向持卡人提供关于调整年利率的书面通知,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在未事先获得持卡人明确同意超额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下收取超限费等内容。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能够被中国立法、监督机构所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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