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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泰来作者简介:张泰来(1972-),男,湖南南县人,湖南理工学院副教授。
(湖南理工学院, 湖南 岳阳 414000)
摘 要: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公正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一个常谈常新的研究课题,其核心是制度或规则的公平。我们在政策设计中应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体制,改善高等教育过程,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关注弱势群体,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动力和保障,以期为促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借鉴。
关键词:教育公平;价值取向;政策设计
社会公平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而教育公平乃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检验尺度。接受公平教育是每一个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样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当今中国,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牵动着社会的各个阶层。在以人为本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呼唤机会均等,保障教育公平,提升高等教育效率,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教育公平的概念及其与教育效率相互关系辨析
在社会物质生产尚未达到极大丰富水平的现阶段,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总是相对稀缺,教育公平问题由此产生;同时,由于教育资源的稀缺,必然要考虑有限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教育效率问题随之出现。因此,如何处理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二者关系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所谓教育公平,是指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其中“教育权利平等”主要指在法律上要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均等”则包括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具体来说,起点公平主要强调入学机会均等,不分性别、民族、贫富,所有儿童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过程公平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平等为基础,实行因材施教,为有差异的个体营造和谐公平的学习氛围;结果公平就是使每个学生都能有效地利用教育机会,学有所用,为其未来发展创造条件。但正如科尔曼在《教育机会均等观念》一文中所指出的,“由于存在着差别性校外影响,机会均等只可能是接近,永远不可能实现”,教育公平总的来说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其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从教育过程划分为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二是从宏、微观角度划分,在宏观领域表现为教育资源源合理配置,在微观领域主要表现为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应受到社会、学校和教师的同等对待及因材施教等。
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是教育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教育公平关注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是教育资源分配中质的规定性;教育效率关注教育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教育资源分配中量的规定性。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辩证统一。
二、促进教育公平的现实意义分析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我国,教育属于公共事业,因而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从这一理念出发,国家必须本着对全体公民及其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1、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实现途径。新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二十字方针中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兼顾公平”的要求。可以说,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客观上要求教育公平,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现代教育的最高境界是“有教无类”,即打破身份、地位、民族、性别、年龄、区域等界限,不分对象、不加限制地赋予每个受教育者以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这不仅是宪法、法律所体现出的一种价值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教育公平也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接受公平的教育,对每一个公民而言,不仅是一种个人追求,而且是政府为减少失业救济、贫困补助等财政性支出采取的战略措施。只有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困难群体才有可能与其他群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获得通过知识改善生存、改变命运的机会;社会各阶层才有正常流动、公平竞争的平台,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和谐关系的构建,而所有这些都取决于人的发展和人的素质的提高,没有人的素质的提高,没有人的全面和谐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力资源匮乏的国家,要将巨大的人口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源,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教育,这也是我国提出“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旨归所在。而教育的关键点就在于要让全体国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如果没有教育公平,社会就不可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好教育的愿望,也就不可能培养出和谐社会建设所必需的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所在。
3、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受教育机会的不均衡都是导致收入差距和社会阶层分化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一些人终身遭遇社会的多重不公正,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已成为推动社会变革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既可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效率目标,又可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目标。当教育作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效率手段时,它可以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经济文化;当教育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公平的手段时,它不仅可以提高国民素质和生活质量,融洽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优化社会环境,还可以明显地改善人们的生存状态。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相对不公平的状况下,教育公平给人们提供了公平竞争和向上流动的机会。因而,促进教育公平,是维护与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高等教育价值取向和政策设计分析
在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有两种典型的价值取向:一种是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另一种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事实上,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是不能偏废的,所以我们应当倡导二者兼顾观或者共生。因此,在教育政策的设计上,要准确把握好政策导向,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效率为宗旨,达到二者兼顾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高等教育政策的设计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四大方面:
1、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教育公平作为国家教育政策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教育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统筹城乡教育、地区教育,尽可能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速度、效益,使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协调发展、共同发展。要把维护教育公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确立其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制定教育政策的基石。在义务教育阶段,牢牢树立公平优先于效率的观念;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方针。
2、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法治化为基本特征,市场、政府和高等学校密切配合、相互制衡和共同促进的一种体制。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已经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来看,现行高等教育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之间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的讨论中,有些过分地夸大了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发展的负面影响,有的甚至把市场经济规律与高等教育规律对立起来,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发展,也阻碍了对高等教育如何在更深层次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探索。在今后和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就是继续建构和不断完善能够有益于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的高等教育体制。为此,建立高效率、分层次和多样化的办学体制,多渠道和多形式的筹资体制以及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自主自律型管理体制,不失为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双赢”的高等教育政策的明智选择。
3、进一步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2010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已明确要加强对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这实际上也就是对教育资源的区域性调整和配置。具体到落实上,就是要改革教育的投入机制,为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创立政策条件。中央政府应加强对教育欠发展区域的教育的投入,加强调控,并对地方政府建设高校的行为做出政策上的支持,加强对欠发达地区的教育资源的建设。同时要加强区域间教育发展的规划,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学科、重复专业在同一区域的过度重复,调整高等教育的布局和结构。要引导高校以区域需求为导向,主动服务于区域经济,办出有特色的区域高等教育。要通过设立国家工程,专项扶持欠发达区域的教育发展,促进其经济发展。同时,要促进不同区域间、不同高校间教育资源的互动,努力构建资源共享平台,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
4、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建立有效补偿机制。无可否认,现阶段我国教育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也还存在因各种不同原因而暂时居于不利位置的弱势利益群体,如经济特困生、少数民族学生、生理残疾学生、“学业特困生”(指学生成绩极差的学生)以及其他“心理特困生”(指有突出心理问题的学生)和行为障碍生。对于这些有各种各样问题的大学生,国家、社会和学校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理解。从宏观层面看,高等教育的弱势群体还包括那些生活在经济落后区域的人群。这些地区通常也是高等教育甚至基础教育薄弱的地区。因此,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在宏观上还应包括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扶持经济落后地区教育发展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促成日益广泛的高等教育公平,才能提高高等教育系统的整体效率,从而真正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跨越。
参考文献:
[1]康宁.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的理论基础[J]教育研究,2000,(10).
[2]杨东平.对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套平的回顾与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69.
[3]高等教育变革与发展的相应一联合国教科丈组织的政策性文件,(摘录)[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1,(1).
[4I陈彬.论中国高等教育会平的价值追求与政策抉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3):128-135.
[5]丁玲.论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与对策[J].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3,(4):90-92.
[6]高文兵.中国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与协调发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7]康宁.中国经济转型中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制度创新[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8]阙敏.对我国当前教育公平问题研究的梳理[J].中国成人教育,2007,(12).
(湖南理工学院, 湖南 岳阳 414000)
摘 要: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公正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一个常谈常新的研究课题,其核心是制度或规则的公平。我们在政策设计中应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体制,改善高等教育过程,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关注弱势群体,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动力和保障,以期为促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借鉴。
关键词:教育公平;价值取向;政策设计
社会公平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而教育公平乃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检验尺度。接受公平教育是每一个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样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当今中国,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牵动着社会的各个阶层。在以人为本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呼唤机会均等,保障教育公平,提升高等教育效率,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教育公平的概念及其与教育效率相互关系辨析
在社会物质生产尚未达到极大丰富水平的现阶段,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总是相对稀缺,教育公平问题由此产生;同时,由于教育资源的稀缺,必然要考虑有限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教育效率问题随之出现。因此,如何处理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二者关系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所谓教育公平,是指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其中“教育权利平等”主要指在法律上要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均等”则包括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具体来说,起点公平主要强调入学机会均等,不分性别、民族、贫富,所有儿童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过程公平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平等为基础,实行因材施教,为有差异的个体营造和谐公平的学习氛围;结果公平就是使每个学生都能有效地利用教育机会,学有所用,为其未来发展创造条件。但正如科尔曼在《教育机会均等观念》一文中所指出的,“由于存在着差别性校外影响,机会均等只可能是接近,永远不可能实现”,教育公平总的来说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其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从教育过程划分为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二是从宏、微观角度划分,在宏观领域表现为教育资源源合理配置,在微观领域主要表现为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应受到社会、学校和教师的同等对待及因材施教等。
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是教育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教育公平关注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是教育资源分配中质的规定性;教育效率关注教育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教育资源分配中量的规定性。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辩证统一。
二、促进教育公平的现实意义分析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我国,教育属于公共事业,因而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从这一理念出发,国家必须本着对全体公民及其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1、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实现途径。新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二十字方针中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兼顾公平”的要求。可以说,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客观上要求教育公平,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现代教育的最高境界是“有教无类”,即打破身份、地位、民族、性别、年龄、区域等界限,不分对象、不加限制地赋予每个受教育者以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这不仅是宪法、法律所体现出的一种价值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教育公平也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接受公平的教育,对每一个公民而言,不仅是一种个人追求,而且是政府为减少失业救济、贫困补助等财政性支出采取的战略措施。只有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困难群体才有可能与其他群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获得通过知识改善生存、改变命运的机会;社会各阶层才有正常流动、公平竞争的平台,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和谐关系的构建,而所有这些都取决于人的发展和人的素质的提高,没有人的素质的提高,没有人的全面和谐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力资源匮乏的国家,要将巨大的人口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源,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教育,这也是我国提出“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旨归所在。而教育的关键点就在于要让全体国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如果没有教育公平,社会就不可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好教育的愿望,也就不可能培养出和谐社会建设所必需的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所在。
3、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受教育机会的不均衡都是导致收入差距和社会阶层分化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一些人终身遭遇社会的多重不公正,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已成为推动社会变革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既可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效率目标,又可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目标。当教育作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效率手段时,它可以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经济文化;当教育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公平的手段时,它不仅可以提高国民素质和生活质量,融洽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优化社会环境,还可以明显地改善人们的生存状态。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相对不公平的状况下,教育公平给人们提供了公平竞争和向上流动的机会。因而,促进教育公平,是维护与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高等教育价值取向和政策设计分析
在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有两种典型的价值取向:一种是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另一种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事实上,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是不能偏废的,所以我们应当倡导二者兼顾观或者共生。因此,在教育政策的设计上,要准确把握好政策导向,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效率为宗旨,达到二者兼顾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高等教育政策的设计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四大方面:
1、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教育公平作为国家教育政策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教育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统筹城乡教育、地区教育,尽可能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速度、效益,使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协调发展、共同发展。要把维护教育公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确立其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制定教育政策的基石。在义务教育阶段,牢牢树立公平优先于效率的观念;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方针。
2、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法治化为基本特征,市场、政府和高等学校密切配合、相互制衡和共同促进的一种体制。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已经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来看,现行高等教育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之间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的讨论中,有些过分地夸大了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发展的负面影响,有的甚至把市场经济规律与高等教育规律对立起来,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发展,也阻碍了对高等教育如何在更深层次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探索。在今后和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就是继续建构和不断完善能够有益于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的高等教育体制。为此,建立高效率、分层次和多样化的办学体制,多渠道和多形式的筹资体制以及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自主自律型管理体制,不失为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双赢”的高等教育政策的明智选择。
3、进一步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2010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已明确要加强对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这实际上也就是对教育资源的区域性调整和配置。具体到落实上,就是要改革教育的投入机制,为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创立政策条件。中央政府应加强对教育欠发展区域的教育的投入,加强调控,并对地方政府建设高校的行为做出政策上的支持,加强对欠发达地区的教育资源的建设。同时要加强区域间教育发展的规划,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学科、重复专业在同一区域的过度重复,调整高等教育的布局和结构。要引导高校以区域需求为导向,主动服务于区域经济,办出有特色的区域高等教育。要通过设立国家工程,专项扶持欠发达区域的教育发展,促进其经济发展。同时,要促进不同区域间、不同高校间教育资源的互动,努力构建资源共享平台,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
4、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建立有效补偿机制。无可否认,现阶段我国教育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也还存在因各种不同原因而暂时居于不利位置的弱势利益群体,如经济特困生、少数民族学生、生理残疾学生、“学业特困生”(指学生成绩极差的学生)以及其他“心理特困生”(指有突出心理问题的学生)和行为障碍生。对于这些有各种各样问题的大学生,国家、社会和学校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理解。从宏观层面看,高等教育的弱势群体还包括那些生活在经济落后区域的人群。这些地区通常也是高等教育甚至基础教育薄弱的地区。因此,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在宏观上还应包括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扶持经济落后地区教育发展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促成日益广泛的高等教育公平,才能提高高等教育系统的整体效率,从而真正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跨越。
参考文献:
[1]康宁.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的理论基础[J]教育研究,2000,(10).
[2]杨东平.对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套平的回顾与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69.
[3]高等教育变革与发展的相应一联合国教科丈组织的政策性文件,(摘录)[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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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文兵.中国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与协调发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7]康宁.中国经济转型中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制度创新[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8]阙敏.对我国当前教育公平问题研究的梳理[J].中国成人教育,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