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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各大城市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已成不争的事实,但因为与现行的规定相悖,汽车租赁公司一直提心吊胆,大家期盼尽早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带司机汽车租赁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以解除汽车租赁企业的后顾之忧。
汽车租赁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只有二十来年历史。因为起步晚、时间短,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些概念尚待理清。带司机汽车租赁更是如此,管理者若梦想赋予产业生命,推开科学经营的大门,还需要在不断探索中找寻一把管理金钥匙。
满足延伸需求 商机一触即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租车要求提供带司机的需求在日益扩大,尤其是外资企业,出于从减少非生产性开支,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不购车、不养人。
际上租赁的分类有多种,其中按是否提供标的物以外的人力、管理等服务,可分为湿租赁和干租赁两种。带司机汽车租赁,就是湿租赁的一种形式。
近几年来,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不少长租车辆,应承租方的要求都提供带司机租赁服务。驾驶员的来源,有汽车租赁公司自己通过招聘、培训,然后提供给承租方,更多的是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输送。这些驾驶员有多年的驾龄,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驾驶技能熟练。
笔者认为,带司机汽车租赁,不仅能够满足承租方的要求,降低费用支出,而且是防范骗车风险,保障出租方资产安全的有效途径,还能保障行车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同时解决了这部分驾驶人员的劳动就业,有利于社会和谐。总之,带司机汽车租赁对承租方、出租方、社会可谓多全齐美。
事实上,带司机租赁作为汽车租赁服务的延伸,在社会公共活动中已不鲜见,国家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如北京奥运会、杭州市每年举办的西博会等会务用车,需要的是中高档车辆,主办方指定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带司机租赁。今年杭州市政府公车改革后,成立了杭州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其车辆也都是采取带司机租赁的方式。
除此之外,目前市场上的婚车租赁,大多数是高档轿车,也都是带司机租赁的。综上所述,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市场的客观需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有关部门应因势利导,使其规范有序。
完善法律法规 言顺还需名正
2009年4月,H市某运管处将本市数家汽车租赁公司多辆长期租赁给外资企业的车辆作为“黑车”予以查扣、处罚。查处的理由是因为这些租赁车辆提供了带驾服务而涉嫌非法营运。事发后,引起了该市四十多家汽车租赁企业和当地一些外资企业的强烈反响。
我国最早对汽车租赁加以定义的规范性法规文件,是1998年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汽车租赁的定义是:“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虽然这项规定在2004年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后,已失去法律效力,但许多省市在制订地方性法规时仍然沿袭上述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浙江省2005年9月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凭有没有提供驾驶服务来判断是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如果租赁车辆在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路边等地方个别揽载旅客收取费用,则毫无疑问是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该予以查扣、处罚。
但实际上,上述运管处这次查处的车辆都是汽车租赁公司应外资企业的要求,与外资企业签订长期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仅为本单位业务服务的车辆,而且其车型都是商务车。在性质上与“黑车”有根本区别,在使用中与承租企业的自备车并没什么两样,更谈不上会对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什么影响。
租赁车和包车、出租车不只是类型不同、乘坐对象不同,更主要的区别在于:出租车客运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乘客指定的地点行驶,招手即停,按计程器收费,短时间的一种客运服务。而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签有书面租赁合同,专为指定对象提供以车辆为主、配套人员服务为辅、租赁期满结算租金的一种服务方式。
带司机租赁与包车客运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带司机租赁车与包车也是有区别的,包车客运是指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一般以承载人数较多的大客车为主。而租赁车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般都是中高档的小轿车和商务车,租车用途以商务活动为主。
租赁车还有使用机动灵活、随意性强、体面等特点,这些都是出租车,包车所无法比拟的。我们认为,出租车、包车和租赁车都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他们功能不同,可以各司其职、共存共荣、相互补充、和谐发展。
锐意创新管理 发展势如破竹
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这对从事汽车租赁工作者来说是极大的鼓舞,也给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如何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的新课题。
我们期盼很快能看到有关的政策举措,使我国的汽车租赁业得到较快的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妥善解决带司机汽车租赁和包车、出租车的问题,笔者就带司机汽车租赁提出几点建议:
带司机租赁车辆的范围应该限于12座及以下商务车和中高档小轿车;同时,设置长期租赁车辆。汽车租赁企业应承租单位的要求,专为承租单位业务服务,签订一年及以上汽车租赁合同的,可提供带司机汽车租赁服务,并报当地运管部门备案。
在短期租赁车辆方面,对高端客户短期用于商务活动(包括接送)等需要的带司机租赁车辆,借鉴香港的做法,采取由企业提出申请,运管部门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规范的汽车租赁企业,发放租赁汽车许可证。
同时,对于政府部门举办或经政府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的会务用车,需要带司机租赁的,应在车辆上有明显的会议活动标志。在婚庆租赁车辆方面,为规范婚车租赁市场,带司机租赁的婚车,可参照大连市的做法,由婚车经营者向当地运管部门申报,运管部门发给婚车经营标志牌,放在车辆的明显位置。
重要的是对驾驶员的要求不能放松。为保障带司机租赁车辆和承租方人员的安全,对驾驶员要有严格的要求。上述各项带司机的租赁车辆,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客运和出租车经营活动。对12座以上的中型客车、大客车及货车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另行研究办法。
汽车租赁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只有二十来年历史。因为起步晚、时间短,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些概念尚待理清。带司机汽车租赁更是如此,管理者若梦想赋予产业生命,推开科学经营的大门,还需要在不断探索中找寻一把管理金钥匙。
满足延伸需求 商机一触即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租车要求提供带司机的需求在日益扩大,尤其是外资企业,出于从减少非生产性开支,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不购车、不养人。
际上租赁的分类有多种,其中按是否提供标的物以外的人力、管理等服务,可分为湿租赁和干租赁两种。带司机汽车租赁,就是湿租赁的一种形式。
近几年来,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不少长租车辆,应承租方的要求都提供带司机租赁服务。驾驶员的来源,有汽车租赁公司自己通过招聘、培训,然后提供给承租方,更多的是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输送。这些驾驶员有多年的驾龄,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驾驶技能熟练。
笔者认为,带司机汽车租赁,不仅能够满足承租方的要求,降低费用支出,而且是防范骗车风险,保障出租方资产安全的有效途径,还能保障行车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同时解决了这部分驾驶人员的劳动就业,有利于社会和谐。总之,带司机汽车租赁对承租方、出租方、社会可谓多全齐美。
事实上,带司机租赁作为汽车租赁服务的延伸,在社会公共活动中已不鲜见,国家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如北京奥运会、杭州市每年举办的西博会等会务用车,需要的是中高档车辆,主办方指定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带司机租赁。今年杭州市政府公车改革后,成立了杭州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其车辆也都是采取带司机租赁的方式。
除此之外,目前市场上的婚车租赁,大多数是高档轿车,也都是带司机租赁的。综上所述,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市场的客观需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有关部门应因势利导,使其规范有序。
完善法律法规 言顺还需名正
2009年4月,H市某运管处将本市数家汽车租赁公司多辆长期租赁给外资企业的车辆作为“黑车”予以查扣、处罚。查处的理由是因为这些租赁车辆提供了带驾服务而涉嫌非法营运。事发后,引起了该市四十多家汽车租赁企业和当地一些外资企业的强烈反响。
我国最早对汽车租赁加以定义的规范性法规文件,是1998年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汽车租赁的定义是:“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虽然这项规定在2004年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后,已失去法律效力,但许多省市在制订地方性法规时仍然沿袭上述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浙江省2005年9月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凭有没有提供驾驶服务来判断是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如果租赁车辆在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路边等地方个别揽载旅客收取费用,则毫无疑问是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该予以查扣、处罚。
但实际上,上述运管处这次查处的车辆都是汽车租赁公司应外资企业的要求,与外资企业签订长期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仅为本单位业务服务的车辆,而且其车型都是商务车。在性质上与“黑车”有根本区别,在使用中与承租企业的自备车并没什么两样,更谈不上会对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什么影响。
租赁车和包车、出租车不只是类型不同、乘坐对象不同,更主要的区别在于:出租车客运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乘客指定的地点行驶,招手即停,按计程器收费,短时间的一种客运服务。而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签有书面租赁合同,专为指定对象提供以车辆为主、配套人员服务为辅、租赁期满结算租金的一种服务方式。
带司机租赁与包车客运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带司机租赁车与包车也是有区别的,包车客运是指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一般以承载人数较多的大客车为主。而租赁车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般都是中高档的小轿车和商务车,租车用途以商务活动为主。
租赁车还有使用机动灵活、随意性强、体面等特点,这些都是出租车,包车所无法比拟的。我们认为,出租车、包车和租赁车都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他们功能不同,可以各司其职、共存共荣、相互补充、和谐发展。
锐意创新管理 发展势如破竹
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这对从事汽车租赁工作者来说是极大的鼓舞,也给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如何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的新课题。
我们期盼很快能看到有关的政策举措,使我国的汽车租赁业得到较快的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妥善解决带司机汽车租赁和包车、出租车的问题,笔者就带司机汽车租赁提出几点建议:
带司机租赁车辆的范围应该限于12座及以下商务车和中高档小轿车;同时,设置长期租赁车辆。汽车租赁企业应承租单位的要求,专为承租单位业务服务,签订一年及以上汽车租赁合同的,可提供带司机汽车租赁服务,并报当地运管部门备案。
在短期租赁车辆方面,对高端客户短期用于商务活动(包括接送)等需要的带司机租赁车辆,借鉴香港的做法,采取由企业提出申请,运管部门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规范的汽车租赁企业,发放租赁汽车许可证。
同时,对于政府部门举办或经政府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的会务用车,需要带司机租赁的,应在车辆上有明显的会议活动标志。在婚庆租赁车辆方面,为规范婚车租赁市场,带司机租赁的婚车,可参照大连市的做法,由婚车经营者向当地运管部门申报,运管部门发给婚车经营标志牌,放在车辆的明显位置。
重要的是对驾驶员的要求不能放松。为保障带司机租赁车辆和承租方人员的安全,对驾驶员要有严格的要求。上述各项带司机的租赁车辆,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客运和出租车经营活动。对12座以上的中型客车、大客车及货车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另行研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