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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冲突的表现
1.冲突的司法实践——中国电信与天马公司域名之争案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天马公司注册的“中国电信.cn”域名有没有构成对中国电信取得的“中国电信”服务商标的侵权。该案最终在禅城区法院达成庭外和解,约定结果双方不对外公开,并最终由原告申请撤诉结案。笔者认为此案其实主要反映了广东天马广告公司的“中国电信.cn”域名与中国电信服务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随着近年来网络信息高速的发展,服务商标与域名之间的权利冲突日益复杂化、多样化。
2.冲突类型归纳
在我们的社会实践中,服务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恶意抢注域名行为;②域名盗用争议;③服务商标与域名巧合雷同;④单纯的权利冲突;⑤在后服务商标与在先的域名冲突。
二、权利冲突的原因
导致域名和服务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服务商标的地域性与域名的全球性导致了侵权或纠纷的发生,引起冲突;②服务商标的多重性与域名的唯一性导致了不同国家的相同服务商标权利人就同一个域名展开激烈的争夺;③服务商标的相似禁止与域名的分毫必记。服务商标的专有性不但在于服务商标本身,而且在于相似的标记。与服务商标不同,相似性标准对域名注册来说就完全不适用了;④域名系统具有复杂性。域名系统可以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例如:“sohu.com.cn”中“.cn”是顶级域名,“.com”是二级域名,“sohu”是三级域名,也是容易与服务商标发生冲突的部分。
三、权利冲突之解决方法
1.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
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主要有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域名抢注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该方法全面而且还很实用,但是作为一个行业规范,其在法律功效上却是有限的。域名抢注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则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更为传统,不过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
2.域名盗用争议的解决途径
对于域名盗用争议的解决,实践中一般按被盗用的服务商标是否驰名区别对待。如果是驰名服务商标被盗用,服务商标权人既可以通过国际公约来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各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来主张权利。对普通服务商标被盗用的救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作出的保护可能是不尽相同的。在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但一般认为应当认定为服务商标权受到了侵犯,应受到制裁。
3.域名与服务商标巧合雷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域名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影响力的服务商标的巧合雷同情况下,法院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服务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对善意域名注册人也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巧合雷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域名的反向劫持行为,是指服务商标权人没有意识到域名的潜在价值,于是没有将服务商标及时注册为域名,当善意人将其注册为域名使用后,服务商标权人便以自己是服务商标专用权人为由而夺取该域名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域名注册人的域名知名度高,并且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商标相混淆,就可以取得胜诉的结果。
4.单纯的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解决这类争议有以下几种方法:①先来后到的原则。适用此原则能使冲突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②技术方法。网上地址目录、文件列表服务等技术方法均能向用户提供某个商事主体确切的网上地址,避免仅仅通过域名寻找商事主体网站可能出现的差错和混淆;③否认声明。这是一种预防措施,域名注册人在其网页上作出声明,说明自己的域名仅在某个国家或某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说明自己的域名与某些知名商业标志无关。
5.在后服务商标与在先的域名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与服务商标一样,域名也具有表明企业身份的标识作用,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像承认服务商标的在先效力一样,承认域名(对其他工业产权)的在先效力。纵观各国实践,认定在后服务商标对在先的域名的损害,可以通过以下标准衡量:服务商标后于域名取得;两者在文字上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表现;域名具有了一定范围的社会知名度;可能使公众对两者的身份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服务商标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南康市委党校)
1.冲突的司法实践——中国电信与天马公司域名之争案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天马公司注册的“中国电信.cn”域名有没有构成对中国电信取得的“中国电信”服务商标的侵权。该案最终在禅城区法院达成庭外和解,约定结果双方不对外公开,并最终由原告申请撤诉结案。笔者认为此案其实主要反映了广东天马广告公司的“中国电信.cn”域名与中国电信服务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随着近年来网络信息高速的发展,服务商标与域名之间的权利冲突日益复杂化、多样化。
2.冲突类型归纳
在我们的社会实践中,服务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恶意抢注域名行为;②域名盗用争议;③服务商标与域名巧合雷同;④单纯的权利冲突;⑤在后服务商标与在先的域名冲突。
二、权利冲突的原因
导致域名和服务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服务商标的地域性与域名的全球性导致了侵权或纠纷的发生,引起冲突;②服务商标的多重性与域名的唯一性导致了不同国家的相同服务商标权利人就同一个域名展开激烈的争夺;③服务商标的相似禁止与域名的分毫必记。服务商标的专有性不但在于服务商标本身,而且在于相似的标记。与服务商标不同,相似性标准对域名注册来说就完全不适用了;④域名系统具有复杂性。域名系统可以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例如:“sohu.com.cn”中“.cn”是顶级域名,“.com”是二级域名,“sohu”是三级域名,也是容易与服务商标发生冲突的部分。
三、权利冲突之解决方法
1.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
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主要有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域名抢注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该方法全面而且还很实用,但是作为一个行业规范,其在法律功效上却是有限的。域名抢注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则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更为传统,不过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
2.域名盗用争议的解决途径
对于域名盗用争议的解决,实践中一般按被盗用的服务商标是否驰名区别对待。如果是驰名服务商标被盗用,服务商标权人既可以通过国际公约来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各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来主张权利。对普通服务商标被盗用的救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作出的保护可能是不尽相同的。在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但一般认为应当认定为服务商标权受到了侵犯,应受到制裁。
3.域名与服务商标巧合雷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域名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影响力的服务商标的巧合雷同情况下,法院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服务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对善意域名注册人也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巧合雷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域名的反向劫持行为,是指服务商标权人没有意识到域名的潜在价值,于是没有将服务商标及时注册为域名,当善意人将其注册为域名使用后,服务商标权人便以自己是服务商标专用权人为由而夺取该域名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域名注册人的域名知名度高,并且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商标相混淆,就可以取得胜诉的结果。
4.单纯的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解决这类争议有以下几种方法:①先来后到的原则。适用此原则能使冲突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②技术方法。网上地址目录、文件列表服务等技术方法均能向用户提供某个商事主体确切的网上地址,避免仅仅通过域名寻找商事主体网站可能出现的差错和混淆;③否认声明。这是一种预防措施,域名注册人在其网页上作出声明,说明自己的域名仅在某个国家或某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说明自己的域名与某些知名商业标志无关。
5.在后服务商标与在先的域名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与服务商标一样,域名也具有表明企业身份的标识作用,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像承认服务商标的在先效力一样,承认域名(对其他工业产权)的在先效力。纵观各国实践,认定在后服务商标对在先的域名的损害,可以通过以下标准衡量:服务商标后于域名取得;两者在文字上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表现;域名具有了一定范围的社会知名度;可能使公众对两者的身份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服务商标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南康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