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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生活、工作压力,也为通过游历认识世界、认识自我、挑战极限,越来越多的人单枪匹马或三五成群,背着背包长途自助旅行。他们甚至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专用名词——“背包客”。但值得警醒的是,在绝大多数“背包客”得到满足的同时,也有一些因为行为不当,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徒步穿行高速遭遇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案例】宋姗姗虽是一名女孩,但因为历来胆大,爱冒险、爱寻求刺激,而一直被同学、同事、闺蜜等称为“汉子”。这不,2013年4月1日,宋姗姗便又决定干一件令大家咋舌的事:独自徒步走高速,目标直指数百公里以外的南昌。于是,她偷偷爬越高速公路的封闭护栏,进入了高速公路。谁知,仅过了两个小时,她便被一辆小车撞翻在地。经交警部门认定,宋姗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自己花去的17万余元医疗费用、落下的8级伤残,宋姗姗想到向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索赔,理由是其没有及时将她赶走或劝离,存在管理不当。但宋姗姗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点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宋姗姗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在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情况下,宋姗姗明知存在高度危险,却未经许可故意翻越护栏,无疑属于自己冒险,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自然只能自食其果。
约定责任自负拒不救助驴友也须赔偿
【案例】2013年4月20日,关珍珍自封为“领队”,在网上发帖邀请全城驴友利用“五一”假期,背起背包、步行畅游一座名山,并特别声明“如旅途发生意外伤亡,一切责任自负,本领队和其他驴友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可事有凑巧,登山后准备露营时,同行的李萍萍为寻找树枝不慎跌入山谷。关珍珍和其他10名“背包客”,本可以通过自带的吊绳施救,但见天色已晚,担心危及自己,只是用电话报警,而未采取其它任何措施,待警方一两个小时后赶到时,李萍萍早已被水流冲入水潭淹死。
【点评】李萍萍的父母提出赔偿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关珍珍等“背包客”共同赔偿了20﹪的损失。那么,为什么虽已经声明“如旅途发生意外伤亡,一切责任自负”,而李萍萍也已以报名的方式表示接受,却仍不能成为“背包客”的免责理由呢?这里涉及到一个先前行为义务问题。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中,大家结伴,也就形成了一个团体,共同实施着游玩的行为。当李萍萍处于危险时,其余“背包客”便有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他们有条件实施必要的行为而不实施,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
虽已付出劳动领队也不得占有多余费用
【案例】2013年6月3日,唐小薇通过网上发帖,征集10名“背包客”前往华山做长途自助旅行,于一周后出发,并明确表示费用实行AA制,每人先预交3000元,由唐小薇统一管理、支付,多退少补。6月25日,全部行程结束后,唐小薇觉得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既要管吃喝、住宿,又因联系大家参观景点花去不少电话费,还为大家的安全担惊受怕,各项付出均比大家超出许多,遂以大家应当对其给予补偿为由,拒绝退回节余的6000余元费用。郭婷婷等10名“背包客”无奈之下提起了诉讼。令唐小薇始料不及的是,虽然其额外付出了劳动与心血,但法院仍判决其必须退款。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唐小薇在征集“背包客”时,只是明确表示实行AA制、多退少补,并没有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与心血计入成本,要求大家分摊,大家接受其邀请,所针对的也仅是已经明确的范围,而不包括未明确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唐小薇的额外付出只能算是“义务劳动”或“赞助”,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要求“背包客”承担,也不能成为其索要费用的依据。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正因为唐小薇无权获得该款,而其占有导致了大家损失,决定了其必须无条件退还多出的款项。
徒步穿行高速遭遇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案例】宋姗姗虽是一名女孩,但因为历来胆大,爱冒险、爱寻求刺激,而一直被同学、同事、闺蜜等称为“汉子”。这不,2013年4月1日,宋姗姗便又决定干一件令大家咋舌的事:独自徒步走高速,目标直指数百公里以外的南昌。于是,她偷偷爬越高速公路的封闭护栏,进入了高速公路。谁知,仅过了两个小时,她便被一辆小车撞翻在地。经交警部门认定,宋姗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自己花去的17万余元医疗费用、落下的8级伤残,宋姗姗想到向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索赔,理由是其没有及时将她赶走或劝离,存在管理不当。但宋姗姗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点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宋姗姗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在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情况下,宋姗姗明知存在高度危险,却未经许可故意翻越护栏,无疑属于自己冒险,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自然只能自食其果。
约定责任自负拒不救助驴友也须赔偿
【案例】2013年4月20日,关珍珍自封为“领队”,在网上发帖邀请全城驴友利用“五一”假期,背起背包、步行畅游一座名山,并特别声明“如旅途发生意外伤亡,一切责任自负,本领队和其他驴友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可事有凑巧,登山后准备露营时,同行的李萍萍为寻找树枝不慎跌入山谷。关珍珍和其他10名“背包客”,本可以通过自带的吊绳施救,但见天色已晚,担心危及自己,只是用电话报警,而未采取其它任何措施,待警方一两个小时后赶到时,李萍萍早已被水流冲入水潭淹死。
【点评】李萍萍的父母提出赔偿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关珍珍等“背包客”共同赔偿了20﹪的损失。那么,为什么虽已经声明“如旅途发生意外伤亡,一切责任自负”,而李萍萍也已以报名的方式表示接受,却仍不能成为“背包客”的免责理由呢?这里涉及到一个先前行为义务问题。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中,大家结伴,也就形成了一个团体,共同实施着游玩的行为。当李萍萍处于危险时,其余“背包客”便有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他们有条件实施必要的行为而不实施,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
虽已付出劳动领队也不得占有多余费用
【案例】2013年6月3日,唐小薇通过网上发帖,征集10名“背包客”前往华山做长途自助旅行,于一周后出发,并明确表示费用实行AA制,每人先预交3000元,由唐小薇统一管理、支付,多退少补。6月25日,全部行程结束后,唐小薇觉得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既要管吃喝、住宿,又因联系大家参观景点花去不少电话费,还为大家的安全担惊受怕,各项付出均比大家超出许多,遂以大家应当对其给予补偿为由,拒绝退回节余的6000余元费用。郭婷婷等10名“背包客”无奈之下提起了诉讼。令唐小薇始料不及的是,虽然其额外付出了劳动与心血,但法院仍判决其必须退款。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唐小薇在征集“背包客”时,只是明确表示实行AA制、多退少补,并没有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与心血计入成本,要求大家分摊,大家接受其邀请,所针对的也仅是已经明确的范围,而不包括未明确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唐小薇的额外付出只能算是“义务劳动”或“赞助”,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要求“背包客”承担,也不能成为其索要费用的依据。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正因为唐小薇无权获得该款,而其占有导致了大家损失,决定了其必须无条件退还多出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