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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02年的中英商约和1903年中美、中日商约规定,清政府于1904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对各国商标进行立法保护。但各国表示不满意,向清政府和民国政府不断提出交涉,要求修改。1923年5月3日中华民国政府颁行《商标法》,各国起初仍不满意.经过与民国政府多次交涉,各方均做出一定让步,至1926年底各国最终承认《商标法》。中国《商标法》的颁行是中国与列强长达20余年的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其中也交织着列强各国之间的矛盾冲突。列强各国承认《商标法》,使中国政府对中外商人的商标进行保护有了法律依据,便于解决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