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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范围内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将法分为硬法和软法两种基本形式并非没有根据,对软法规范的研究也日益引起学界的浓厚兴趣。事实上,经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法,软法规范大量存在并具有非国家强制性、创制方式的弹性与民主性、非司法中心主义、法律位阶的非层次性等特点,使得其与经济法视域中的硬法规范区别开来。同时它与经济法视域中的硬法规范相得益彰,共同规范和调整着经济法关系。但软法规范的缺陷也是极其明显的,软法的泛化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为此,有必要将软法规范赋予硬法的某些特征使软法朝着硬法化方向转化;增强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