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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13年江苏铁路、1914年浙江铁路收归国有开始,到1936年铁道部将苏浙路末期债务还清,前后持续二十余年。1920年平政院作出的裁决并未有效改变交通部归还苏浙路路债的困局,其中平政院自身执行力的不足以及军阀将路款挪作他用是主要原因。通过对1913至1936年苏浙铁路路债积欠案史实的还原梳理,在国家与社会互动视角下,力求以个案的形式展示北洋政府在权势羸弱情势之下无法履行法律债务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