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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产品凭借着其质优价廉的优势迅速打开美国市场,中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美贸易持续稳定增长。但与此同时,美国ITC针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的也更加频繁。为了能有效地应对美国337调查,保住利益丰厚的美国市场,中国企业亟需采取系统有效的策略来正面应对美国337调查。
关键词:337调查;侵权检索;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协会
一、美国337调查简介
美国337条款是对美国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最早见于美国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后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正式确立为337条款,并沿用至今。
美国337调查的具体程序是:美国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对被诉人的进口行为予以调查。ITC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一旦决定启动337条款调查,则应当在联邦公告上予以公布,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诉人。美国被诉人应当在20天内,外国被诉人应在30天内就被调查的事项作出答辩。调查期间,行政法官根据听证会记录及事实作出初裁。被诉人如果缺席,一般会被判定为败诉。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委员会应在45天内就该裁定作出审查,决定是否维持、撤销、修改ALJ的裁定或要求其其继续审查。如果争议方就337条款违反问题达成诉诸仲裁的协议,委员会可终结案件的调查。如果ITC通过调查,认定被诉者的行为违反了337条款,则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ITC有权发布的救济措施主要有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救济令、扣押和没收产品令以及罚款等。
二、我国企业屡遭美国337调查的原因
(一)美国贸易保护立场
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和重要的海外投资地。巨大的贸易逆差使美国对中国产品保持高度警惕。为了扭转贸易逆差的境况,美国势必会加大力度阻碍中国产品对美国的进一步大范围的进口,但是作为WTO的缔约国,美国不能明目张胆地将中国产品排除在外,这有违WTO自由贸易的宗旨。而337条款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为幌子,实为打击进口产品对美国本国经济的影响,以其成本少、见效快、门槛低、时间长、范围广、便于操作执行等优势,已然成为美国保护其本国经济不受外国进口影响的一个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二)中国企业的自身因素
目前,在我国的出口企业中,科技创新型的企业还是占少数,绝大部分仍然是加工贸易型企业,即使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加大了对新技术的开发和使用,但却很少对这些研发出来的新技术申请国家专利保护,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旦外销美国的产品所蕴含的技术与该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相类似的话,美国知识产权人则有权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向美国ITC提出申诉,要求其发布禁制令或停止令,阻止该类产品进口到美国。
当我国企业接到被诉通知后,又往往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不出庭或提不出强有力的抗辩等现象极为普遍给外界以"软柿子"的懦弱形象。而这种消极态度反过来又助长了美国发动337调查的气焰。当然中国企业不应诉的原因有多种,而其中无力负担高额应诉费用是最为主要的原因。目前,因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而放弃诉讼的企业占了较大的一份比例。即使有部分企业能够承担起诉讼费用,也积极应诉,但是由于缺乏基本的应诉技巧,加之对ITC启动调查的具体程序规则的陌生不熟悉,最后不得不面临败诉的结果。
三、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策略建议
中国企业想要在美国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应打好337调查的这一仗。我们应在战略上藐视它,而在战术上重视它。通过对该条款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积极的心态,沉着冷静地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
(一)强化侵权检索意识
当企业准备将产品出口到美国时,应先对出口产品所蕴含的科技含量进行评估,同时深入了解该类产品在美国的专利情况,产品所蕴含的专利技术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如果属于,其具体的权利的范围是怎样的一个区间,这些都需要出口企业进行详实的了解,从而降低出口产品蕴含的专利技术与美国已注册的专利技术之间存在重合和冲突。在出口环节就将ITC启动337调查的几率降至最低。
(二)增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积极申请专利保护
根据美国337条款的规定,在美国获得知识产权的外国产品进口商或销售商,有权提起337调查申请。根据这一修正法案,无论是外国国民,还是美国国民,只要他是美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并且符合337条款对"国内产业"的要求,其就可以通过337条款获得救济,从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美国进口商和外国出口商的侵害。基于这一点,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条款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战略。对于中国的出口企业而言,其应当积极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防患于未然,摆脱遭遇337调查的命运,同时又可以利用337条款阻止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进入美国,进而更大程度上保护自己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我国企业应有这样的战略高度和竞争意识。
(三)加强337条款的研究 做好应诉的充分准备
我国企业在面对337调查时,之所以会倾向于避诉的态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该条款的不了解。恐惧源于不自信,无法知己知彼,又怎能百战不殆呢。因此,在出口之前,应当加强对美国337条款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包括ITC启动调查的条件,具体的调查规则、ITC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等相关问题有大致上的了解。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当然,光有对条款的了解还是远远不够的。想要取得最终的胜利,还应该做好应诉的充分准备。聘请专业的律师是首要任务,在律师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应诉工作;同时,还应重视和解的作用,事实表明,很多337案例最终都是以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而告终。
(四)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企业无力应诉往往是因为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在这一点上,我国电池业取得337调查的最终胜利,向我们展现了行业组织在企业应对337调查过程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间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成立专门应对337调查的咨询机构,该机构通过密切关注美国有关337条款的最新规定和解释,跟踪历年专利产品的最新动向,及时与美国行业组织沟通交流,建立健全337调查预警机制,为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建议。一旦出口企业遭遇337调查,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具有同种类利益的企业共同进行商议和联合应诉,共担风险、同享收益,使被诉企业免于担忧高昂的诉讼费用,进而可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应对337调查。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如果想要走出国门,进一步拓展自己在国外的市场份额,那么在面对类似337条款调查这类诉讼时,就应该保持不逃避、不放弃、不灰心的态度,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应诉策略,才能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韩立余著:《美国外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2】韩立余.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版
【3】罗昌发.美国贸易救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年第1版
【4】张小蕾,《美国关税法337条款问题研究》,2005年《南开大学》第5期
【5】晁毅军,《别怕跨国官司--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IT经理世界》 ,第23期
【6】于永达:《美日贸易摩擦及各自的对策》,载《当代亚太》1999年第10期
作者简介:李巍(1985-),女,黑龙江大学08级硕士研究生,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关键词:337调查;侵权检索;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协会
一、美国337调查简介
美国337条款是对美国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最早见于美国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后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正式确立为337条款,并沿用至今。
美国337调查的具体程序是:美国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对被诉人的进口行为予以调查。ITC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一旦决定启动337条款调查,则应当在联邦公告上予以公布,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诉人。美国被诉人应当在20天内,外国被诉人应在30天内就被调查的事项作出答辩。调查期间,行政法官根据听证会记录及事实作出初裁。被诉人如果缺席,一般会被判定为败诉。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委员会应在45天内就该裁定作出审查,决定是否维持、撤销、修改ALJ的裁定或要求其其继续审查。如果争议方就337条款违反问题达成诉诸仲裁的协议,委员会可终结案件的调查。如果ITC通过调查,认定被诉者的行为违反了337条款,则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ITC有权发布的救济措施主要有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救济令、扣押和没收产品令以及罚款等。
二、我国企业屡遭美国337调查的原因
(一)美国贸易保护立场
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和重要的海外投资地。巨大的贸易逆差使美国对中国产品保持高度警惕。为了扭转贸易逆差的境况,美国势必会加大力度阻碍中国产品对美国的进一步大范围的进口,但是作为WTO的缔约国,美国不能明目张胆地将中国产品排除在外,这有违WTO自由贸易的宗旨。而337条款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为幌子,实为打击进口产品对美国本国经济的影响,以其成本少、见效快、门槛低、时间长、范围广、便于操作执行等优势,已然成为美国保护其本国经济不受外国进口影响的一个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二)中国企业的自身因素
目前,在我国的出口企业中,科技创新型的企业还是占少数,绝大部分仍然是加工贸易型企业,即使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加大了对新技术的开发和使用,但却很少对这些研发出来的新技术申请国家专利保护,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旦外销美国的产品所蕴含的技术与该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相类似的话,美国知识产权人则有权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向美国ITC提出申诉,要求其发布禁制令或停止令,阻止该类产品进口到美国。
当我国企业接到被诉通知后,又往往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不出庭或提不出强有力的抗辩等现象极为普遍给外界以"软柿子"的懦弱形象。而这种消极态度反过来又助长了美国发动337调查的气焰。当然中国企业不应诉的原因有多种,而其中无力负担高额应诉费用是最为主要的原因。目前,因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而放弃诉讼的企业占了较大的一份比例。即使有部分企业能够承担起诉讼费用,也积极应诉,但是由于缺乏基本的应诉技巧,加之对ITC启动调查的具体程序规则的陌生不熟悉,最后不得不面临败诉的结果。
三、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策略建议
中国企业想要在美国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应打好337调查的这一仗。我们应在战略上藐视它,而在战术上重视它。通过对该条款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积极的心态,沉着冷静地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
(一)强化侵权检索意识
当企业准备将产品出口到美国时,应先对出口产品所蕴含的科技含量进行评估,同时深入了解该类产品在美国的专利情况,产品所蕴含的专利技术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如果属于,其具体的权利的范围是怎样的一个区间,这些都需要出口企业进行详实的了解,从而降低出口产品蕴含的专利技术与美国已注册的专利技术之间存在重合和冲突。在出口环节就将ITC启动337调查的几率降至最低。
(二)增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积极申请专利保护
根据美国337条款的规定,在美国获得知识产权的外国产品进口商或销售商,有权提起337调查申请。根据这一修正法案,无论是外国国民,还是美国国民,只要他是美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并且符合337条款对"国内产业"的要求,其就可以通过337条款获得救济,从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美国进口商和外国出口商的侵害。基于这一点,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条款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战略。对于中国的出口企业而言,其应当积极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防患于未然,摆脱遭遇337调查的命运,同时又可以利用337条款阻止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进入美国,进而更大程度上保护自己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我国企业应有这样的战略高度和竞争意识。
(三)加强337条款的研究 做好应诉的充分准备
我国企业在面对337调查时,之所以会倾向于避诉的态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该条款的不了解。恐惧源于不自信,无法知己知彼,又怎能百战不殆呢。因此,在出口之前,应当加强对美国337条款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包括ITC启动调查的条件,具体的调查规则、ITC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等相关问题有大致上的了解。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当然,光有对条款的了解还是远远不够的。想要取得最终的胜利,还应该做好应诉的充分准备。聘请专业的律师是首要任务,在律师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应诉工作;同时,还应重视和解的作用,事实表明,很多337案例最终都是以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而告终。
(四)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企业无力应诉往往是因为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在这一点上,我国电池业取得337调查的最终胜利,向我们展现了行业组织在企业应对337调查过程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间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成立专门应对337调查的咨询机构,该机构通过密切关注美国有关337条款的最新规定和解释,跟踪历年专利产品的最新动向,及时与美国行业组织沟通交流,建立健全337调查预警机制,为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建议。一旦出口企业遭遇337调查,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具有同种类利益的企业共同进行商议和联合应诉,共担风险、同享收益,使被诉企业免于担忧高昂的诉讼费用,进而可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应对337调查。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如果想要走出国门,进一步拓展自己在国外的市场份额,那么在面对类似337条款调查这类诉讼时,就应该保持不逃避、不放弃、不灰心的态度,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应诉策略,才能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韩立余著:《美国外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2】韩立余.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版
【3】罗昌发.美国贸易救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年第1版
【4】张小蕾,《美国关税法337条款问题研究》,2005年《南开大学》第5期
【5】晁毅军,《别怕跨国官司--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IT经理世界》 ,第23期
【6】于永达:《美日贸易摩擦及各自的对策》,载《当代亚太》1999年第10期
作者简介:李巍(1985-),女,黑龙江大学08级硕士研究生,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