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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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司法考试向应届法学大学生开放,便于法学毕业生就业的同时,也为法学教育带来了困境,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改革为契机,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目标,改革旧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置、授课内容,以实现法学教育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法学毕业生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28-02
  
  随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放开,法学应届本科生在毕业前就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无疑为目前就业压力巨大的法科学生带来了希望,司法考试顺理成章地成为大多数法学学生毕业前要努力通过的“大考”。司法考试的突然变化,对多年按部就班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极大地震动,法学教育要在坚持与改变之间做出选择:坚持旧有的理论教学模式,还是出于学生就业的考虑向司法考试辅导倾斜,甚或直接以司法考试为教学指挥棒。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难题。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
  司法考试是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重要考试,可以说是法学学生就业的敲门砖。据相关机构统计,近些年法学毕业生已成为最难就业的群体。其中一个重要障碍就来自于法学就业的这道较高的门槛,法学毕业生所面对的就业单位主要是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因为司法考试的设立及相关任职资格的修改,法律职业资格成了进入众多司法单位的必备条件,而2008年前法学学生必须毕业后凭毕业证或学位证才能参加司法考试,这就使得法学毕业生在毕业时无司法考试可考,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学毕业生无司法工作可就。有关负责人在谈到此次司法考试改革时表示: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与司法机关招录应届毕业生的现行用人制度相衔接,结合其他相关措施的逐步落实,有利于推进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法律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更多地优先选择法律职业。法学学生们的就业尴尬境地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随之而来却是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陷入了困境。
  (一)困境一:教学模式如何改变
  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肯定要面对近在眼前的毕业前的司法考试和就业问题,然而过去的教学模式是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更倾向于法律素养和思维的熏陶与培养,课堂上以理论灌输方式为主,兼修少部分实践性课程,这一点从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教材的编写、实践环节的比重都可看出。然而,司法考试究其本质是一项任职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将很快进入司法领域直接适用法律,该考试对考生的法律运用能力要求较高,相比而言,理论知识所占考试比重较少。这就与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的要求完全相反,该考试只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即可,重在对法条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方面的考查。法学教育若要顺应司法考试,首当其冲的就是变更旧有的教学模式,教师降低对学生理论的培养,加强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从某种程度来讲,这对过去学生“只懂不会用”的法学教育缺陷有一定改善。但是相应出现的理论基础的薄弱问题将会随着法制和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司法问题的出现而呈现出司法人员理解与运用能力的匮乏现象。由此摆在法学教育面前的问题:在课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改变教学模式以适应司法考试,帮助学生就业,实现其学以所用的目的,那么教学模式将改为重司法实践而轻法学理论,这种改变是对教学模式的彻底改观,甚至于要放弃过去的法学教学理念;如果不改变旧有的教学模式,仅兼顾司法考试,学生出于考试和就业心切,对课堂教学的兴趣会大为降低,随之而来的是学生会大量投报校外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校内的法学教育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二)困境二:课程设置和授课内容如何改变
  司法考试的试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要与法学教育相结合,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集中在民商事、刑事、行政及相对应的程序法部分,其他课程所占分值很低,有的仅几分而已,这与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的设置不能对接,如环境法、国际法、中国法制史等课程因其适用性问题并没有在司法考试中体现其重要位置。司法考试的出现,这些课程在学生心目中不再处于核心的位置,是否应压缩课时,减少学习的难度,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中核心课程产生的冲击不容回避。同时,司法考试重点考试课程的课时明显短缺,由于司法考试考察范围广,对法条理解和运用要求高,每门学科所涉内容很多,法典加上大量的司法解释,如果课堂上仅讲授法律条文,教师们会感到课时非常紧张,还要兼顾到相关的理论进行适当展开,那就根本完不成该门课程。从社会上所办的司法考试培训班的课时安排也可以看出,一般他们对一门课的专项辅导竟是连续整天的时间上两个月。而学校安排的时间一般也就50多学时,对于民法、刑法内容多的课程也就是多一倍的课时,比起辅导班的课程设置,明显感觉不足。老师在课堂对司法考试知识只能是蜻蜓点水似地提到为止,这很难满足学生迫切需要应对这场关乎其未来人生的考试要求。由于司法考试在本科毕业生中刚开始实行,老师们也处在摸索中,在原有课时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协调各学科的理论和实践知识,适当向司法考试要求的实践知识多倾斜。但是实际教学情况是老师感觉很多问题无法全面涉及,学生觉得掌握的并不牢固,因为知识量相当大,老师的授课速度非常快,学生无法停下来加深巩固。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发展
  中国的传统法学教育自身存在弊端。在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前,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并非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非唯一途径。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而相互间长期脱节的状况,又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这不仅使中国的法学教育缺乏足够的实践性和开放性,过于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过于强调对基本知识的传授以及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解释和分类,而且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司法考试向应届法学大学生开放可以说为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司法考试这个无形的指挥棒,指导着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结合,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克服司法考试的缺陷,使得法学教育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较好地协调。笔者认为,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做如下改革与发展:
  (一)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目标
  法科学生就业难,难在门槛高,同时还难在学生无法快速进入司法实践,学无所用的情况相当突出。虽然目前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有一定形式的职前培训,但是多为短期性的指导,对于法律的具体适用帮助不大。法律适用应该在大学期间进行训练,职前培训作为进一步提高的阶段。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应重新定位教学培养的目标。如孙笑侠学者所言:法学作为职业知识体系,法科教育应该主要作为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主要作为通识型的教育。我们的法科教育应该从原有的通识型教育逐渐转向通识型与职业型教育的兼顾,甚至有的法学院可以确立自己职业教育的特色。法学教育应从过去的通识型教育向职业型教育靠拢,最为重要的体现就是由过去单纯的法学理论教学向司法考试的法律适用型方向发展。法学毕业生应该符合社会的需求,不仅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还能直接运用法律从事司法实务,这也应该是法学教育的目标。
  (二)向职业型教育倾斜,改革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
  司法考试指导着法学教育向职业型方向转变。法律职业对法律适用性要求很高,而法律现象千变万化,仅掌握法律理论知识不足以胜任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法学学生在就业前需要进行专门的司法适用培训。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主要的工作是根据客观实际运用法律条文,而司法考试主要是对法条的考察,其考题主要来源于司法实践,司法考试的真题本身就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训练素材。美国的哈佛法学院以案例教学著称,教师们的授课方式主要是与学生们一起分析一个个实际案例,帮助学生们理解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考题多是案例形式,法学教师们可以适当借鉴哈佛法学院的授课方式,通过案例教学引导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另外,目前在各法学院系逐渐兴起的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与各专业课程相结合,教师带领学生走入社会实践,解决社会中真实的法律问题,学生从自身经历中能获得比课堂上更为深刻的领悟。
  (三)根据职业型教育的特点,改革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授课内容
  面对学生们未来的职业生涯,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司法考试,同时司法考试又有助于法学教育向职业型教育发展。因此,法学教育应根据司法考试在课程设置和授课内容等方面做一定调整。首先,改变以往课程课时设置以是否核心课程一刀切的做法,大量增加司法考试重点考试课程的课时,以应对司法考试的需要;其次,增加各门课程实践内容的课时,使学生在实践中增进对各课程知识的掌握;最后,司法考试尚存在重法律知识、轻实践能力考察的缺陷,法学专业需强化或增设职业型教育相关的课程。因为法律从业人员不仅仅应当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是知识、素质和能力的佼佼者,是法律人员中的精英。这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求具有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素养以及良好的书面和口头的表达能力等。法学院系应引导学生重视司法文书、法律逻辑、模拟法庭等应用性课程,增设演讲、辩论、模拟谈判等课程,以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向职业化方向发展,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09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参加.中国普法网.
  [2]霍宪丹.建构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关键环节——论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法学评论,2002(4).
  [3]孙笑侠. 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中外法学.2008(3).
  [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课题研究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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