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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历史时期的冲突法学说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传统冲突法学说以国家为本位分配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强调冲突规范的确定性和追求冲突法公平;现代冲突法学说更加关注个人的利益,强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和追求实体法公平。后现代冲突法学说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国家、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合理平衡和冲突法公平与实体法公平适当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