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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近年温州金融改革,最关键的一条就是通过地方立法在温州推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此举是希望以此把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轨道,引导隐藏在“地下”的数千亿民资早日实现“阳光化”。
这一 “阳光化”的路子是正确的,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民间借贷长期“摸黑走夜路”的问题,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构建起健康的民间借贷体系,从而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但是,从实地调查情况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备案之路似乎并不顺畅。问题症结何在?如何求解?
登记备案难落实
据温州官方统计数据,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民间借贷备案制以来,全市12个登记备案中心累计登记总额仅为80.50亿元,相比温州实际4000亿左右的民间借贷规模,仅占相当小的部分。
为什么民间借贷资金不愿意进入登记备案中心平台?笔者认为,对于借贷登记,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有各式各样的心理。根据笔者调查和访问,总结出最明显的几种民间借贷人不愿意来中心登记备案的心态。
第一种心理:借贷双方协商难的心理。对于出借方来说,一般他们愿意进行和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登记,因为通过登记行为,让他们出借的资金有据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产生纠纷的风险。但是,对于债务方来说,他们并不想让自己产生有债务记录,因为这种债务记录,会让债务人在将来向其他人的融资过程中受到阻碍。所以,双方如果不能达成登记意愿,就不会共同进行借贷的登记备案。
第二种心理:财不外露的心态。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来讲,他们往往不希望自己的资产被任何机构记录。
第三种心理:怕政府收利息税的心态。尽管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并没有将来会增加收取利息税的说法,但人们担心秋后算账。
第四种心理:登记得不到利益的心态。笔者认为,这是人们不愿意进行登记的一种主流心理。即使有愿意到中心进行借贷登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发现,自己如实登记备案所得到的与不进行登记并没有差别。而且,不在登记中心备案,还规避了资产暴露在公众面前的风险。
推行“信用权证”制度
综上,笔者认为,温州政府通过登记备案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是找准了点,用错了方法。那么,究竟该如何引导民间借贷真正引向“阳光”,并在“阳光”下发挥输血与造血功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剂?
可以考虑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权证”制度的思路,希望“信用权证”可以像土地房屋等抵押物的他项权证一样,能实现让无形的信用“变现”,从而吸引民间借贷主动走向政府监管。
具体说来,就是利用温州各县域已经成立的12个民间借贷登记备案中心,实施“信用权证”制度。此举会强烈吸引广大民间借贷人纷纷到中心进行借贷登记备案。主要的思路和做法是:
一是“信用权证”概念。我们知道,一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实际上是凭借着信用这个无形资产进行操作的。“信用权证”是一种“信用”凭证,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通过设计这种凭证,把民间借贷活动中“无形”的信用“变现”成为“有形”的抵押物,就好比我国房产的他项权证一样。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除了签订借贷合同外,还需办理“信用权证”。
这个“信用权证”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如温州各地的借贷登记备案中心)向民间借贷交易的出借方(债权方)开具,并由债权方持有。“信用权证”需载明交易时间、双方姓名、顺序号、金额、利息、还款日期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详细内容。政府指定的机构同时留下相关信息。当有多个出借方打算也想借钱给同一对象时,第二个出借方可以在登记机构或相关银行了解到借入方此前的借钱情况,自行判断借入方是否还有信用余额,并作出是否同意借钱给该对象。如果同意并达成交易,由该机构开出第二顺序号的“信用权证”。同样的,第三位在第二位累加的基础上自行判断,以此类推。
二是完善地方立法,设置法院按“信用权证”顺序号处置借贷纠纷的相关条文。目前,广大民间借贷人不愿配合政府进行借贷登记,主要的心理是以上提到的登记得不到利益的心态。人人都是趋利的,没有利益又要曝露相关信息,大家当然不愿意。但同时,民间借贷风险大,大家渴望借贷安全的心态也很强烈。我们提出,温州在已颁布实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少许条文完善,主要增加法院按照“信用权证”的顺序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保护条文。
三是在办理民间借贷“信用权证”过程中,政府可以依法收取利息税。从民间借贷人的角度看,借贷安全是第一位的,少量的利息税支出与借贷获利相比也是值得的,并且老百姓会认为,政府都收取了民间借贷的利息税,更会保护合法借贷者的权利,可以得到踏实的安全保障。推行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权证”制度,不仅可以推进登记量的规模提升,政府可以较全面地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情况,把控风险,还可以收到大量的利息税收。
有人可能会问,建立“信用权证”制度难道真的这么管用吗?我们这里举一个房产他项权证制度的例子。大家知道,以前中国各地的房产交易和抵押的纠纷案件很多,甚至出现大量的虚假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现象,这一问题暴露出来后,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推出针对性的房产他项权证制度,由政府指定机构确认和办理。自从设立了房产他项权证制度,相关纠纷从此就销声匿迹了。一项好制度一定是具可操作性的,民间借贷“信用权证”制度也是同理。
这一 “阳光化”的路子是正确的,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民间借贷长期“摸黑走夜路”的问题,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构建起健康的民间借贷体系,从而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但是,从实地调查情况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备案之路似乎并不顺畅。问题症结何在?如何求解?
登记备案难落实
据温州官方统计数据,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民间借贷备案制以来,全市12个登记备案中心累计登记总额仅为80.50亿元,相比温州实际4000亿左右的民间借贷规模,仅占相当小的部分。
为什么民间借贷资金不愿意进入登记备案中心平台?笔者认为,对于借贷登记,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有各式各样的心理。根据笔者调查和访问,总结出最明显的几种民间借贷人不愿意来中心登记备案的心态。
第一种心理:借贷双方协商难的心理。对于出借方来说,一般他们愿意进行和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登记,因为通过登记行为,让他们出借的资金有据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产生纠纷的风险。但是,对于债务方来说,他们并不想让自己产生有债务记录,因为这种债务记录,会让债务人在将来向其他人的融资过程中受到阻碍。所以,双方如果不能达成登记意愿,就不会共同进行借贷的登记备案。
第二种心理:财不外露的心态。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来讲,他们往往不希望自己的资产被任何机构记录。
第三种心理:怕政府收利息税的心态。尽管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并没有将来会增加收取利息税的说法,但人们担心秋后算账。
第四种心理:登记得不到利益的心态。笔者认为,这是人们不愿意进行登记的一种主流心理。即使有愿意到中心进行借贷登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发现,自己如实登记备案所得到的与不进行登记并没有差别。而且,不在登记中心备案,还规避了资产暴露在公众面前的风险。
推行“信用权证”制度
综上,笔者认为,温州政府通过登记备案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是找准了点,用错了方法。那么,究竟该如何引导民间借贷真正引向“阳光”,并在“阳光”下发挥输血与造血功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剂?
可以考虑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权证”制度的思路,希望“信用权证”可以像土地房屋等抵押物的他项权证一样,能实现让无形的信用“变现”,从而吸引民间借贷主动走向政府监管。
具体说来,就是利用温州各县域已经成立的12个民间借贷登记备案中心,实施“信用权证”制度。此举会强烈吸引广大民间借贷人纷纷到中心进行借贷登记备案。主要的思路和做法是:
一是“信用权证”概念。我们知道,一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实际上是凭借着信用这个无形资产进行操作的。“信用权证”是一种“信用”凭证,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通过设计这种凭证,把民间借贷活动中“无形”的信用“变现”成为“有形”的抵押物,就好比我国房产的他项权证一样。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除了签订借贷合同外,还需办理“信用权证”。
这个“信用权证”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如温州各地的借贷登记备案中心)向民间借贷交易的出借方(债权方)开具,并由债权方持有。“信用权证”需载明交易时间、双方姓名、顺序号、金额、利息、还款日期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详细内容。政府指定的机构同时留下相关信息。当有多个出借方打算也想借钱给同一对象时,第二个出借方可以在登记机构或相关银行了解到借入方此前的借钱情况,自行判断借入方是否还有信用余额,并作出是否同意借钱给该对象。如果同意并达成交易,由该机构开出第二顺序号的“信用权证”。同样的,第三位在第二位累加的基础上自行判断,以此类推。
二是完善地方立法,设置法院按“信用权证”顺序号处置借贷纠纷的相关条文。目前,广大民间借贷人不愿配合政府进行借贷登记,主要的心理是以上提到的登记得不到利益的心态。人人都是趋利的,没有利益又要曝露相关信息,大家当然不愿意。但同时,民间借贷风险大,大家渴望借贷安全的心态也很强烈。我们提出,温州在已颁布实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少许条文完善,主要增加法院按照“信用权证”的顺序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保护条文。
三是在办理民间借贷“信用权证”过程中,政府可以依法收取利息税。从民间借贷人的角度看,借贷安全是第一位的,少量的利息税支出与借贷获利相比也是值得的,并且老百姓会认为,政府都收取了民间借贷的利息税,更会保护合法借贷者的权利,可以得到踏实的安全保障。推行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权证”制度,不仅可以推进登记量的规模提升,政府可以较全面地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情况,把控风险,还可以收到大量的利息税收。
有人可能会问,建立“信用权证”制度难道真的这么管用吗?我们这里举一个房产他项权证制度的例子。大家知道,以前中国各地的房产交易和抵押的纠纷案件很多,甚至出现大量的虚假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现象,这一问题暴露出来后,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推出针对性的房产他项权证制度,由政府指定机构确认和办理。自从设立了房产他项权证制度,相关纠纷从此就销声匿迹了。一项好制度一定是具可操作性的,民间借贷“信用权证”制度也是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