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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霍布斯政治哲学中对自然法和自然状态的提出来源其道德心理学中对于人性的基本定义。利己主义心理学是其出发点。心理利己主义认为,每个人从根本上都是被促进自我利益的欲望所驱动,利他的行为和无私的动机都是不可能的。这种观点不仅本身具有众多缺陷,在霍布斯的众多文本中也是站不住脚的。而同义反复利己主义,不仅在定义上更宽泛,且逻辑上也不会被推翻,同时能够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提供一个更坚实的基础。虽然霍布斯的思想是从利己主义心理学中不断发展,但霍布斯并不持心理利己主义观点,将其定义为同义反复利己主义更合适。
【关键词】霍布斯;心理利己主义;道德心理学;道德哲学
一、心理利己主义
(一)基本定义
“人们所做的所有行为,基本上都是处于自私的心理,不论一个人为他人做了什么,他最后的动机都是为了自己的好处。”这种主张认为,每一个人从根本上都是被自我利益的欲望所驱动,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即使是表面看上去人们会做一些有利于他人的事情,但其实这种利他的行为最终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人是完全利己的,无私且不考虑自身利益的利他行为根本不存在。这种主张,被称之为心理利己主义(psychological egoism)。
(二)文本支持
有人认为霍布斯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因为他的著作中有段落暗示了这一点。像在《论人》中,霍布斯就主张“自然是这样安排的,每个人都欲求对他们自己有好处的东西”;在《论公民》中,他进一步提到,“所有的人,出于自然本性的必然,都会选择对他们更少坏处的东西”;在《法律的原理》中,他更加清楚地论述到,“自然的必然性使得人们去意愿和欲求对自己有益的事情,以及避免对自己有害的事物;但死亡作为大自然中我们的最可怕的敌人,我们认为它不仅会使我们丧失所有的力量,而且还会使我们在丧失力量时感到最大的痛苦。”基于以上段落,人们认为霍布斯坚持的是一种心理利己主义。
二、霍布斯持非心理利己主义的论证
(一)机械论观点和心理学观点不相容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开篇就展现了一种机械论的观点,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和机械论是紧密相连的,但是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同其机械论之间却存在张力。
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是试图分析以及定义人内心中出现的例如恐惧、斟酌还有希望等各种心理概念。霍布斯认为,欲望产生希望、厌恶产生绝望,但是欲望和厌恶却不能通过自省得出,因为欲望和厌恶是与生俱来的。按照机械论的观点,自省是无法得出欲望或厌恶具体是什么感觉,也就无法区分希望和绝望。尽管霍布斯认为可以从机械论中建立心理学,但他并没有认真地尝试这样做,同时也没认识的心灵运动的起因,不仅是推理,而且是每一个人用心去观察自己内心的运动的经验。因此,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同其机械论观点是相互独立的。所以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同其心理学之间是有间隙的、甚至是不相容的。
(二)更符合悲观的人性论观点
与其说将霍布斯划为心里利己主义者,还不如认为霍布斯只是对人的一些本性保持一种悲观的看法。一则,悲观人性论所说的只是大多数人的大多数行为是被自我利益驱动的,它并不否认除自我利益以外其他行为动机存在的可能性,尽管这一主张可能无法被事实证明,但这种说法并不存在哲学上的问题。其次,在霍布斯的文本中,他也明确表示,“...大多数人宁愿失去他们的生命...而不是遭受诽谤。..”这清楚地表明霍布斯认为,违背个人利益的行为是很常见的事。霍布斯也说,人们的激情常导致他们的行为违背他们的最大利益。所以说,认为霍布斯是持一种悲观人性论而非心理利己主义更符合霍布斯。
(三)“自我利益”的缺陷
心理利己主义者的基本主张中有一个明显的错误,那就是我们经常以违背我们的最好利益的方式在行动。而且人们的激情也常常导致他们做出违背自己最大利益的事情。因此,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或出于自利的动机的主张,显然不是霍布斯所持有的观点。
再者“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出于自利的动机”这种主张要想成立就必须排除两种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即真正出于善意的行为和出于相信道德上正确而做出的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都处于自我利益的对立面,它们同自我利益是相悖的。一旦这两种行为中无论哪一种存在,“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出于自利的动机”这一主张就会被判定为错误。然而事实证明,这两种行为是确实存在的,霍布斯也并不否认这一点。
(四)对“自我保存”导致心理利己主义的反驳
自然状态下的“自我保存”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论点,所以会有人从这一论述出发认为霍布斯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
人们从來不会以一种与自我保存相反的方式来行动,并不等同于说人们绝不会违背自身利益地去行动,这并不是一种利己主义的心理学观点。对霍布斯而言,他从没持有过一种人们的行为绝不会违背其自我保存的观点,认为霍布斯主张人们不会有意识地做出会导致自身死亡的事情的观点,是因为支持这一观点的人并未区分自然人和文明人。自我保存的欲望是所有自然欲望中最强的,但不一定是所有欲望中最强的。事实上,文明人有许多比自我保存的自然欲望更强烈的欲望。所以从“自我保存”出发认为霍布斯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三、同义反复利己主义
(一)基本定义
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Tautological Egoism):如果每个人都欲求他们所欲求的对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者来说,利他行为就是可能的了,因为一个人的欲望可能是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做有利于他人的事情。
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它不可能被反驳,因为如果我们否定它的正确性,就会导致逻辑上的矛盾,我们不可能说一个人欲求的东西不是他欲求的东西。同时,只要人们是被自己的欲望和偏好所驱动,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实际上是不可证伪的,因为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并不以任何方式来限制某个人的欲望或偏好的类型,以便他可以算作一个利己主义者。相比较于心理利己主义,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具有更少的争议性,因为它在逻辑上无可反驳,也不可证伪。 (二)文本支持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提出这样的对“善”的定义,“人们欲求的任何对象,就是他称之为‘好’的东西”,霍布斯也将“仁爱”定义为“desire of good to another”。通过“所有人都欲求自己的‘好’”、“人们的‘好’就是他们欲求的对象”,得出“所有人都欲求自己的对象”。同时,同義反复利己主义是霍布斯对“自愿行动”和“意志”之定义的直接后果,所有自愿的行为都是为了满足我们的欲求而做出的。并且“善”这一概念其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相符,我们的所欲对象被他称为“善的”,人们做出的自愿行为的对象对他也是“善的”,也就是说,他不排除仁慈行为和基于道德感的行为。
因此,认为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是一种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更更加合理、并具有说服力。
四、总结
心理利己主义认为我们每个人在根本上受自我利益的驱动,所以任何的利他行为都是不可能的,这一观点由于其论点的强力使得它收到很多人的支持。但通过对心理利己主义的分析,我们找出了其观点本身的弊端,以及这种观点同霍布斯的文本不相容的众多证据。
霍布斯在其道德心理学中,对于人的行为可以有一种更宽泛的定义:“人们欲求的任何对象,就是他称之为‘好’的东西”。这样一种定义下,人的行为就不仅仅只被自我利益所驱动,人也可以欲求满足别人的利益。这一种定义相较于心理利己主义的定义,更具有宽泛性,在逻辑上也更不容易被推翻,同时能够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提供一个更坚实的基础。这种定义即为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综上,我们可以说,在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中,他并不是持有的一种心理利己主义观点,而我们将他认为是一种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观点更为妥帖。
【参考文献】
[1] 林火旺. 伦理学入门[M].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pp. 45-54
[2] 徐向东. 自我、他人与道德[M]. 商务印书馆,2007年,pp. 93-113
[3] 霍布斯. 论公民[M]. 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
[4] 霍布斯. 利维坦[M]. 黎思复译. 商务印书馆,1985年.
[5] Hobbes: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pp. 47-50, 64-65(the mechanics of human behaviour)
[6] John Rawls ,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24-26.
[7] Bernard Gert, “Hobbes and Psychological Egoism,”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 28, No. 4 (Oct. - Dec., 1967), pp. 503-520.
作者简介:袁锦邑(1995—),男,汉族,重庆城口人,硕士研究生,西南大学,研究方向:近代经验论哲学。
【关键词】霍布斯;心理利己主义;道德心理学;道德哲学
一、心理利己主义
(一)基本定义
“人们所做的所有行为,基本上都是处于自私的心理,不论一个人为他人做了什么,他最后的动机都是为了自己的好处。”这种主张认为,每一个人从根本上都是被自我利益的欲望所驱动,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即使是表面看上去人们会做一些有利于他人的事情,但其实这种利他的行为最终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人是完全利己的,无私且不考虑自身利益的利他行为根本不存在。这种主张,被称之为心理利己主义(psychological egoism)。
(二)文本支持
有人认为霍布斯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因为他的著作中有段落暗示了这一点。像在《论人》中,霍布斯就主张“自然是这样安排的,每个人都欲求对他们自己有好处的东西”;在《论公民》中,他进一步提到,“所有的人,出于自然本性的必然,都会选择对他们更少坏处的东西”;在《法律的原理》中,他更加清楚地论述到,“自然的必然性使得人们去意愿和欲求对自己有益的事情,以及避免对自己有害的事物;但死亡作为大自然中我们的最可怕的敌人,我们认为它不仅会使我们丧失所有的力量,而且还会使我们在丧失力量时感到最大的痛苦。”基于以上段落,人们认为霍布斯坚持的是一种心理利己主义。
二、霍布斯持非心理利己主义的论证
(一)机械论观点和心理学观点不相容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开篇就展现了一种机械论的观点,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和机械论是紧密相连的,但是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同其机械论之间却存在张力。
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是试图分析以及定义人内心中出现的例如恐惧、斟酌还有希望等各种心理概念。霍布斯认为,欲望产生希望、厌恶产生绝望,但是欲望和厌恶却不能通过自省得出,因为欲望和厌恶是与生俱来的。按照机械论的观点,自省是无法得出欲望或厌恶具体是什么感觉,也就无法区分希望和绝望。尽管霍布斯认为可以从机械论中建立心理学,但他并没有认真地尝试这样做,同时也没认识的心灵运动的起因,不仅是推理,而且是每一个人用心去观察自己内心的运动的经验。因此,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同其机械论观点是相互独立的。所以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同其心理学之间是有间隙的、甚至是不相容的。
(二)更符合悲观的人性论观点
与其说将霍布斯划为心里利己主义者,还不如认为霍布斯只是对人的一些本性保持一种悲观的看法。一则,悲观人性论所说的只是大多数人的大多数行为是被自我利益驱动的,它并不否认除自我利益以外其他行为动机存在的可能性,尽管这一主张可能无法被事实证明,但这种说法并不存在哲学上的问题。其次,在霍布斯的文本中,他也明确表示,“...大多数人宁愿失去他们的生命...而不是遭受诽谤。..”这清楚地表明霍布斯认为,违背个人利益的行为是很常见的事。霍布斯也说,人们的激情常导致他们的行为违背他们的最大利益。所以说,认为霍布斯是持一种悲观人性论而非心理利己主义更符合霍布斯。
(三)“自我利益”的缺陷
心理利己主义者的基本主张中有一个明显的错误,那就是我们经常以违背我们的最好利益的方式在行动。而且人们的激情也常常导致他们做出违背自己最大利益的事情。因此,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或出于自利的动机的主张,显然不是霍布斯所持有的观点。
再者“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出于自利的动机”这种主张要想成立就必须排除两种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即真正出于善意的行为和出于相信道德上正确而做出的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都处于自我利益的对立面,它们同自我利益是相悖的。一旦这两种行为中无论哪一种存在,“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出于自利的动机”这一主张就会被判定为错误。然而事实证明,这两种行为是确实存在的,霍布斯也并不否认这一点。
(四)对“自我保存”导致心理利己主义的反驳
自然状态下的“自我保存”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论点,所以会有人从这一论述出发认为霍布斯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
人们从來不会以一种与自我保存相反的方式来行动,并不等同于说人们绝不会违背自身利益地去行动,这并不是一种利己主义的心理学观点。对霍布斯而言,他从没持有过一种人们的行为绝不会违背其自我保存的观点,认为霍布斯主张人们不会有意识地做出会导致自身死亡的事情的观点,是因为支持这一观点的人并未区分自然人和文明人。自我保存的欲望是所有自然欲望中最强的,但不一定是所有欲望中最强的。事实上,文明人有许多比自我保存的自然欲望更强烈的欲望。所以从“自我保存”出发认为霍布斯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三、同义反复利己主义
(一)基本定义
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Tautological Egoism):如果每个人都欲求他们所欲求的对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者来说,利他行为就是可能的了,因为一个人的欲望可能是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做有利于他人的事情。
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它不可能被反驳,因为如果我们否定它的正确性,就会导致逻辑上的矛盾,我们不可能说一个人欲求的东西不是他欲求的东西。同时,只要人们是被自己的欲望和偏好所驱动,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实际上是不可证伪的,因为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并不以任何方式来限制某个人的欲望或偏好的类型,以便他可以算作一个利己主义者。相比较于心理利己主义,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具有更少的争议性,因为它在逻辑上无可反驳,也不可证伪。 (二)文本支持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提出这样的对“善”的定义,“人们欲求的任何对象,就是他称之为‘好’的东西”,霍布斯也将“仁爱”定义为“desire of good to another”。通过“所有人都欲求自己的‘好’”、“人们的‘好’就是他们欲求的对象”,得出“所有人都欲求自己的对象”。同时,同義反复利己主义是霍布斯对“自愿行动”和“意志”之定义的直接后果,所有自愿的行为都是为了满足我们的欲求而做出的。并且“善”这一概念其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相符,我们的所欲对象被他称为“善的”,人们做出的自愿行为的对象对他也是“善的”,也就是说,他不排除仁慈行为和基于道德感的行为。
因此,认为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是一种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更更加合理、并具有说服力。
四、总结
心理利己主义认为我们每个人在根本上受自我利益的驱动,所以任何的利他行为都是不可能的,这一观点由于其论点的强力使得它收到很多人的支持。但通过对心理利己主义的分析,我们找出了其观点本身的弊端,以及这种观点同霍布斯的文本不相容的众多证据。
霍布斯在其道德心理学中,对于人的行为可以有一种更宽泛的定义:“人们欲求的任何对象,就是他称之为‘好’的东西”。这样一种定义下,人的行为就不仅仅只被自我利益所驱动,人也可以欲求满足别人的利益。这一种定义相较于心理利己主义的定义,更具有宽泛性,在逻辑上也更不容易被推翻,同时能够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提供一个更坚实的基础。这种定义即为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综上,我们可以说,在霍布斯的道德心理学中,他并不是持有的一种心理利己主义观点,而我们将他认为是一种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观点更为妥帖。
【参考文献】
[1] 林火旺. 伦理学入门[M].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pp. 45-54
[2] 徐向东. 自我、他人与道德[M]. 商务印书馆,2007年,pp. 93-113
[3] 霍布斯. 论公民[M]. 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
[4] 霍布斯. 利维坦[M]. 黎思复译. 商务印书馆,1985年.
[5] Hobbes: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pp. 47-50, 64-65(the mechanics of human behaviour)
[6] John Rawls ,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24-26.
[7] Bernard Gert, “Hobbes and Psychological Egoism,”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 28, No. 4 (Oct. - Dec., 1967), pp. 503-520.
作者简介:袁锦邑(1995—),男,汉族,重庆城口人,硕士研究生,西南大学,研究方向:近代经验论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