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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本文指出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应当依托财经院校学科知识背景,明确目标定位,建设特色课程体系,改革法学教学方法,加强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经济的复合型人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关键词财经院校 法学教育 特色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38-02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0年5月,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共610所,除了政法类院校外,大多数综合类院校、民族类院校、理工类院校、师范类院校、财经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均开设了法学专业。在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各类高校如何凭借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专门人才,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笔者以吉林财经大学法学教育为视角进行考察,对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建设进行分析。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准和依据,是高等教育功能和属性的决定因素。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定向功能能够制约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和高等教育对象的发展方向;它的调控功能能够对高等教育活动进行支配、调节和控制;它的评价功能能够评估、检验教育质量并作出价值判断。只有对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进行科学定位,才能把握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发展方向,才能保证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从总体上看该目标指明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方向,但是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还应当突出其特殊性。
“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需求,法学教育已经成为比较特殊的教育,它必须同时兼顾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否则,它的产品就会与其他相对传统的学科没有区别,就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的特点在于财经类学科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结合,它的素质教育不仅仅体现在法学教育上,还应当包括经济学、管理学、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它的职业教育除了面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还应当面向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培养熟练处理公司、企业各种经济法律实务的人才。“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表明,服务社会是公立大学特别是公立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职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财经、金融、商业、经济领域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应当承担起培养经济法律专门人才的重任。吉林财经大学作为一所财经类院校,经过长期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明确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职业道德好,法学专业基础扎实,政治水平高,善于调查研究,具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够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从事法律工作和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性法律专业人才。”
二、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内容
要实现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关键在于培养内容的确定。课程设置是法学本科教学内容的核心,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中心环节。在培养财经法学复合型人才的过程中,要不断探索,确定科学的人才培养内容。
(一)优化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夯实法律基础
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点和关键,专业课程设置不是一簇而就的,应当结合学生的学习效果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教育部与司法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涵盖了塑造和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基本课程,但是这一课程体系是为了衔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设置的,在实践中有不尽人意之处。曾经有一段时间,各学校为培养应用型人才,而压缩了法理学、法制史学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和学时,增开民商法等实用性课程,结果导致学生法学基础不牢,学习部门法时困难重重,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我院从2006年开始,增加法理学等基础课程课时量,同时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分不同学期开设,不断完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
(二)开设财经类学科课程,培养专业特色
作为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熟悉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更要了解和掌握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及各市场主体在经济协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同时还应了解和熟悉世界经济交流和合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吉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在坚持法学专业设置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就业方向的不同,开设了民商法、经济法两个专业方向,两个方向之间既有区别,又互相依托。学生在大学三年级自主选择专业方向,实行分流培养。同时,利用财经类院校的优势,开设了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必修课(如西方经济学、会计学)与专业限选课(如货币银行学、市场营销学),以适应财经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选用
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教育涵盖面很广,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知识;法学教育又是强调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涉及到对学生组织、沟通交流、危机处理等多方面能力教育。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将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与法律技能训练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技能。而这一目标的达致则需要运用综合性方法,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作用,夯实学生的知识基础;另一方面要逐步增加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应用比例,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由于理论教学方法运用多年,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这里笔者主要谈一下实践教学方法的开展。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我国国内重视案例教学法是在1990年代以后。案例教学法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即学生能够通过对这些过程的研究与发现来进行学习,在必要的时候回忆出并应用这些知识和技能。案例教学法非常适合于开发分析、综合即评估能力等高级智力技能。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可以再讲授理论教学中进行,也可以专门课程集中进行,目前我院主要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在理论课程中设定情境,就某一问题涉及的相关案例进行“阅读案例——组织讨论——归纳总结式”案例教学,这种方式可以既可以引导学生对某一特定问题深入关注,又能够体现教师的主导性作用,比较适合对低年级学生的教学活动。
(二)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教学法是指为了达到普法宣传、法律专业教学或者司法改革的目的,在假设的法庭上,依据已有的或者预设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有不同的人扮演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等角色,对假设或者现实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各学校的法学院都非常重视模拟审判,几乎都要开展这项活动或开设这门课程。正如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所言:“在研究自然科学的课程像物理、化学、生物等,因为要注重实验,所以不可无实验室之设置。研究法律的当然也应当注意法律的实验,所以于学校的设备方面,所谓的法律的实验室,即是模拟法庭,也不可不加以相当的注意。”我院在加强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增设了容纳300多人模拟法庭实验室,将模拟法庭活动转变为模拟审判课程,从“活动表演式”转变为“教学习练式”,给予学生更多了演练机会,通过开设这门课程,学生在学年实习与毕业实习中的表现有明显提高。
(三)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育方法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即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来开展法律教学活动。在法律诊所,学生完全沉浸在学习的目的之中,像律师那样去行动和思考,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培养,态度得以改变,技巧得以提高,价值取向得以确立。他们还能做出道德判断,增强自信心,加强社会责任感。对于财经院校的法学院,诊所式教学方法对于培养财经法律人才意义重大。通过设置金融法律诊所、会计法律诊所、税务法律诊所等,让学生承办具体案件,能够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相关法律事务的操作流程,发现自己在专业知识上的欠缺,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2007年我院也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的实验。法律诊所课程由具有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与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主要培养学生的案件策划能力、诉讼策略、会见当事人的技巧、谈判与调解的技巧。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有所上升。
(四)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教学方法是指教师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审判案件的庭审过程,让学生以参观者的身份了解庭审程序、分析案件实体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把学生置于一种现实的审判场景之中,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能观察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更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庭审观摩可以“走出去”,到法院进行观摩,也可以“请进来”,邀请法院在自己的模拟法庭实训室中进行审判。吉林财经大学模拟审判实验室建成后,法学院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等共建单位已经达成意向,将采取“请进来”的方式,完成庭审观摩教学活动。
(五)法律实习
法律实习包括学年实习与毕业实习。学年实习设置在每个学年结束后的暑假,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学四年级。学年实习与毕业实习都要求学生深入司法实务部门,通过实际锻炼,进一步强化实务操作能力,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为了更好地使学生从学校的学习过渡到社会的工作,法律实习这一教学方法的设置显得十分必要。我院在长春市人民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长春市新睿律师事务所、大华律师事务所等签订实习协议,在这些单位中建立了固定实习基地,这样便于有效地安排学生深入实务部门进行学习业务知识。在实习过程中,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和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帮助学生一块去处理法律事务,学生能够很快掌握某一方面的法律实务操作技术。
(六)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也称为法律下乡,是指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深入基层,免费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法律咨询的方式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教师可以随时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到社区、广场、集市等地开展。通过法律咨询的实践,使学生通过解答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学知识。我院在吉林省九台市西营乡设立了法律援助社会实践基地,每年暑期学生都要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入当地农民种分发法制宣传单并设台进行免费法律咨询,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注释:
文辅相.中国高等教育目标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16.
甘阳,陈来,苏力主编: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北京:三联书店.2006.238.
谢和平.公立大学的社会职能和时代使命.光明日报.2005-07-13.
张明霞.论财经类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7(5).
廖永安,唐东楚,陈文曲著.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
孙晓楼,等.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2.
[印]马海发·梅隆主编.彭锡华等译.诊所式法律教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
关键词财经院校 法学教育 特色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38-02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0年5月,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共610所,除了政法类院校外,大多数综合类院校、民族类院校、理工类院校、师范类院校、财经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均开设了法学专业。在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各类高校如何凭借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专门人才,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笔者以吉林财经大学法学教育为视角进行考察,对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建设进行分析。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准和依据,是高等教育功能和属性的决定因素。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定向功能能够制约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和高等教育对象的发展方向;它的调控功能能够对高等教育活动进行支配、调节和控制;它的评价功能能够评估、检验教育质量并作出价值判断。只有对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进行科学定位,才能把握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发展方向,才能保证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从总体上看该目标指明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方向,但是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还应当突出其特殊性。
“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需求,法学教育已经成为比较特殊的教育,它必须同时兼顾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否则,它的产品就会与其他相对传统的学科没有区别,就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的特点在于财经类学科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结合,它的素质教育不仅仅体现在法学教育上,还应当包括经济学、管理学、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它的职业教育除了面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还应当面向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培养熟练处理公司、企业各种经济法律实务的人才。“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表明,服务社会是公立大学特别是公立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职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财经、金融、商业、经济领域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应当承担起培养经济法律专门人才的重任。吉林财经大学作为一所财经类院校,经过长期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明确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职业道德好,法学专业基础扎实,政治水平高,善于调查研究,具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够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从事法律工作和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性法律专业人才。”
二、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内容
要实现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关键在于培养内容的确定。课程设置是法学本科教学内容的核心,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中心环节。在培养财经法学复合型人才的过程中,要不断探索,确定科学的人才培养内容。
(一)优化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夯实法律基础
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点和关键,专业课程设置不是一簇而就的,应当结合学生的学习效果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教育部与司法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涵盖了塑造和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基本课程,但是这一课程体系是为了衔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设置的,在实践中有不尽人意之处。曾经有一段时间,各学校为培养应用型人才,而压缩了法理学、法制史学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和学时,增开民商法等实用性课程,结果导致学生法学基础不牢,学习部门法时困难重重,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我院从2006年开始,增加法理学等基础课程课时量,同时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分不同学期开设,不断完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
(二)开设财经类学科课程,培养专业特色
作为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熟悉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更要了解和掌握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及各市场主体在经济协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同时还应了解和熟悉世界经济交流和合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吉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在坚持法学专业设置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就业方向的不同,开设了民商法、经济法两个专业方向,两个方向之间既有区别,又互相依托。学生在大学三年级自主选择专业方向,实行分流培养。同时,利用财经类院校的优势,开设了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必修课(如西方经济学、会计学)与专业限选课(如货币银行学、市场营销学),以适应财经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选用
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教育涵盖面很广,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知识;法学教育又是强调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涉及到对学生组织、沟通交流、危机处理等多方面能力教育。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将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与法律技能训练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技能。而这一目标的达致则需要运用综合性方法,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作用,夯实学生的知识基础;另一方面要逐步增加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应用比例,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由于理论教学方法运用多年,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这里笔者主要谈一下实践教学方法的开展。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我国国内重视案例教学法是在1990年代以后。案例教学法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即学生能够通过对这些过程的研究与发现来进行学习,在必要的时候回忆出并应用这些知识和技能。案例教学法非常适合于开发分析、综合即评估能力等高级智力技能。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可以再讲授理论教学中进行,也可以专门课程集中进行,目前我院主要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在理论课程中设定情境,就某一问题涉及的相关案例进行“阅读案例——组织讨论——归纳总结式”案例教学,这种方式可以既可以引导学生对某一特定问题深入关注,又能够体现教师的主导性作用,比较适合对低年级学生的教学活动。
(二)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教学法是指为了达到普法宣传、法律专业教学或者司法改革的目的,在假设的法庭上,依据已有的或者预设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有不同的人扮演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等角色,对假设或者现实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各学校的法学院都非常重视模拟审判,几乎都要开展这项活动或开设这门课程。正如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所言:“在研究自然科学的课程像物理、化学、生物等,因为要注重实验,所以不可无实验室之设置。研究法律的当然也应当注意法律的实验,所以于学校的设备方面,所谓的法律的实验室,即是模拟法庭,也不可不加以相当的注意。”我院在加强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增设了容纳300多人模拟法庭实验室,将模拟法庭活动转变为模拟审判课程,从“活动表演式”转变为“教学习练式”,给予学生更多了演练机会,通过开设这门课程,学生在学年实习与毕业实习中的表现有明显提高。
(三)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育方法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即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来开展法律教学活动。在法律诊所,学生完全沉浸在学习的目的之中,像律师那样去行动和思考,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培养,态度得以改变,技巧得以提高,价值取向得以确立。他们还能做出道德判断,增强自信心,加强社会责任感。对于财经院校的法学院,诊所式教学方法对于培养财经法律人才意义重大。通过设置金融法律诊所、会计法律诊所、税务法律诊所等,让学生承办具体案件,能够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相关法律事务的操作流程,发现自己在专业知识上的欠缺,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2007年我院也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的实验。法律诊所课程由具有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与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主要培养学生的案件策划能力、诉讼策略、会见当事人的技巧、谈判与调解的技巧。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有所上升。
(四)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教学方法是指教师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审判案件的庭审过程,让学生以参观者的身份了解庭审程序、分析案件实体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把学生置于一种现实的审判场景之中,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能观察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更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庭审观摩可以“走出去”,到法院进行观摩,也可以“请进来”,邀请法院在自己的模拟法庭实训室中进行审判。吉林财经大学模拟审判实验室建成后,法学院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等共建单位已经达成意向,将采取“请进来”的方式,完成庭审观摩教学活动。
(五)法律实习
法律实习包括学年实习与毕业实习。学年实习设置在每个学年结束后的暑假,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学四年级。学年实习与毕业实习都要求学生深入司法实务部门,通过实际锻炼,进一步强化实务操作能力,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为了更好地使学生从学校的学习过渡到社会的工作,法律实习这一教学方法的设置显得十分必要。我院在长春市人民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长春市新睿律师事务所、大华律师事务所等签订实习协议,在这些单位中建立了固定实习基地,这样便于有效地安排学生深入实务部门进行学习业务知识。在实习过程中,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和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帮助学生一块去处理法律事务,学生能够很快掌握某一方面的法律实务操作技术。
(六)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也称为法律下乡,是指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深入基层,免费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法律咨询的方式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教师可以随时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到社区、广场、集市等地开展。通过法律咨询的实践,使学生通过解答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学知识。我院在吉林省九台市西营乡设立了法律援助社会实践基地,每年暑期学生都要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入当地农民种分发法制宣传单并设台进行免费法律咨询,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注释:
文辅相.中国高等教育目标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16.
甘阳,陈来,苏力主编: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北京:三联书店.2006.238.
谢和平.公立大学的社会职能和时代使命.光明日报.2005-07-13.
张明霞.论财经类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7(5).
廖永安,唐东楚,陈文曲著.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
孙晓楼,等.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2.
[印]马海发·梅隆主编.彭锡华等译.诊所式法律教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