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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家对于政治学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政体的分类、理想国家的原则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论证,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怀揣改造社会的热忱,在政体思想和治国原则上构建美好蓝图,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政治学遗产。
一、政体思想之比较
柏拉图在寻找心目中理想政体的时候,依据执政者的人数及每种政体的内在精神和原则,首先考察了存在于现实政治生活中四种不当的政体形式,即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四种政体内在原则分别是荣誉、财富、自由和专制,与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政体大相径庭,他认为最理想的政体形式应该是以法律辅之,推行“贤人政治”,即由“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柏拉图充分肯定了哲学王的地位,“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论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这一政体思想体现了知识和权力的结合,但这里所指的知识是与“意见”相对的范畴,带有神秘色彩,柏拉图将国家权力的权杖赋予哲学王,其实质是维护奴隶主阶级尤其是极少数垄断知识的贵族的利益,反映了极少数奴隶主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首先给出了他对政体的定义:“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这一定义带有明显的功能主义取向,也渗透在其划分政体的标准中。依据政府的宗旨与目标即统治者照顾利益人数的多寡和掌握城邦最高治权的人数的多寡,亚里士多德细分出了六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整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的智慧,“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这一点与柏拉图的贤人政体出现了分歧,显然在对人的价值预设中,他是人性恶者,认为人的天性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使是最优秀的人执政,也不可能全然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和利益立场。由于共和政体旨在照顾城邦的公共利益以及在此政体的运行中,多数人掌握最高权力,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现实政治中最理想的政体是以中间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它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然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这一主张是其中道思想在政治哲学上的体现,中间阶级作为中庸的化身,由其主政有利于抗衡极富和极贫阶级两股阶级势力,有如公正的天秤,防止政体的砝码向僭主政体或平民政体的任何一端倾斜。
二、治国思想之比较
在治国思想上,柏拉图以社会分工论为基础,推崇由哲学王一人执政治理国家。在论证的逻辑中,柏拉图首先对哲学家的内涵和品质做出了特殊的界定,认为只有哲学家才具有“知识”,这种“知识”源于对理念的把握,“他不会停留在意见所能达到的多样的和个别事物上的,他会继续追问…直至他心灵中…生出了理性和真理…”哲学家由于掌握了“知识”,因而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区分实在、本质和现象,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而,哲学家能把握国家理念,知道如何治国理政,这一界定为哲学家治国提供了合理性。在具体执政过程中,国家在哲学家的治理下是朝着“划一”的整体框架被治理的。一方面建立森严的等级制度,提倡在哲学家和军人等级中废除私产,实行共产制、公餐制,废除家庭和婚姻制度,另一方面推行文化专制主义的教育制度,贬低法律的地位、主张由哲学家执政的人治。整个国家发展的轨迹朝着“整齐划一”的方向发展,呈现出柏拉图极端整体主义的思想。
基于共和政体的政体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治国思想上放弃了柏拉图过于纯粹、过于理想化的治国理念,在城邦治理中强调法律的作用,反对柏拉图以人治取代法治的思想,“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在城邦的制度设计和政体选择上,亚里士多德推崇民主政治,法律作为管理运作规则,为城邦的制度设计保驾护航。接着,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不单单只是存在法律,关键是在法治中应包含价值的考量,即存在的法律是良法,是得到普遍遵守的,好的法治是实行好的法制。此外,亚里士多德也看到了柏拉图构建的理想社会分工制度的缺陷,“过度企求一致的结果…友谊犹如水那样淡泊”,认为“贤人政体”下追求的终极划一不但不能达到国家统一的预期,反而因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分、利益范围不明,最终导致城邦走向消亡。因此他提倡加以限制的“私有公用”私有制,即承认财产私有,但前提是保障它用于公共的目的,在整体主义的大框架中加入了个人主义的色彩。
三、结语
总体上说,柏拉图的政体思想和治国原则倾向于理想化,对于社会阶级的划分,在等级森严的预设前提下,阶级间存在坚不可摧的流动壁垒,基本上排除了流动的可能性。极端的集体主义与人的本性相违背,最终导致的是个人个性的泯灭,在此分工基础上,贤人政体将权力束之高阁,集中在哲学家一人之手,哲学家被置于权力金字塔的頂端,其他各等级则完全被排斥在城邦权力体系之外,底层阶级的意志一级级往上集中,统一到哲学家的意志中,形成一种精英政治。
不同于老师对理想城邦的规划,亚里士多德将研究重心转向对现实城邦的经验和历史性的描述与分析,在社会阶级的划分上,他务实地看到经济结构和党派力量的实际因素,在承认各阶级存在界限的同时,提出阶级间存在流动性,将道德伦理注入到城邦政治中,认为城邦存在的本质是追求善,因此其政治观追求多元、自由、平等,亚氏还肯定了民主制和法治的作用,实行以中间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展现了超越柏拉图思想的风采。
无论是柏拉图的一元贤人政体观还是亚里士多德的多元共和政体观,实际上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但是二者为古希腊的社会前景勾勒出了振奋人心的社会蓝图,为政治学的研究做出了独特的贡献,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遺产。
作者简介:周莹(1995-),女,汉族,广东汕头,华南师范大学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一、政体思想之比较
柏拉图在寻找心目中理想政体的时候,依据执政者的人数及每种政体的内在精神和原则,首先考察了存在于现实政治生活中四种不当的政体形式,即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四种政体内在原则分别是荣誉、财富、自由和专制,与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政体大相径庭,他认为最理想的政体形式应该是以法律辅之,推行“贤人政治”,即由“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柏拉图充分肯定了哲学王的地位,“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论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这一政体思想体现了知识和权力的结合,但这里所指的知识是与“意见”相对的范畴,带有神秘色彩,柏拉图将国家权力的权杖赋予哲学王,其实质是维护奴隶主阶级尤其是极少数垄断知识的贵族的利益,反映了极少数奴隶主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首先给出了他对政体的定义:“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这一定义带有明显的功能主义取向,也渗透在其划分政体的标准中。依据政府的宗旨与目标即统治者照顾利益人数的多寡和掌握城邦最高治权的人数的多寡,亚里士多德细分出了六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整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的智慧,“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这一点与柏拉图的贤人政体出现了分歧,显然在对人的价值预设中,他是人性恶者,认为人的天性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使是最优秀的人执政,也不可能全然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和利益立场。由于共和政体旨在照顾城邦的公共利益以及在此政体的运行中,多数人掌握最高权力,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现实政治中最理想的政体是以中间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它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然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这一主张是其中道思想在政治哲学上的体现,中间阶级作为中庸的化身,由其主政有利于抗衡极富和极贫阶级两股阶级势力,有如公正的天秤,防止政体的砝码向僭主政体或平民政体的任何一端倾斜。
二、治国思想之比较
在治国思想上,柏拉图以社会分工论为基础,推崇由哲学王一人执政治理国家。在论证的逻辑中,柏拉图首先对哲学家的内涵和品质做出了特殊的界定,认为只有哲学家才具有“知识”,这种“知识”源于对理念的把握,“他不会停留在意见所能达到的多样的和个别事物上的,他会继续追问…直至他心灵中…生出了理性和真理…”哲学家由于掌握了“知识”,因而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区分实在、本质和现象,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而,哲学家能把握国家理念,知道如何治国理政,这一界定为哲学家治国提供了合理性。在具体执政过程中,国家在哲学家的治理下是朝着“划一”的整体框架被治理的。一方面建立森严的等级制度,提倡在哲学家和军人等级中废除私产,实行共产制、公餐制,废除家庭和婚姻制度,另一方面推行文化专制主义的教育制度,贬低法律的地位、主张由哲学家执政的人治。整个国家发展的轨迹朝着“整齐划一”的方向发展,呈现出柏拉图极端整体主义的思想。
基于共和政体的政体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治国思想上放弃了柏拉图过于纯粹、过于理想化的治国理念,在城邦治理中强调法律的作用,反对柏拉图以人治取代法治的思想,“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在城邦的制度设计和政体选择上,亚里士多德推崇民主政治,法律作为管理运作规则,为城邦的制度设计保驾护航。接着,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不单单只是存在法律,关键是在法治中应包含价值的考量,即存在的法律是良法,是得到普遍遵守的,好的法治是实行好的法制。此外,亚里士多德也看到了柏拉图构建的理想社会分工制度的缺陷,“过度企求一致的结果…友谊犹如水那样淡泊”,认为“贤人政体”下追求的终极划一不但不能达到国家统一的预期,反而因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分、利益范围不明,最终导致城邦走向消亡。因此他提倡加以限制的“私有公用”私有制,即承认财产私有,但前提是保障它用于公共的目的,在整体主义的大框架中加入了个人主义的色彩。
三、结语
总体上说,柏拉图的政体思想和治国原则倾向于理想化,对于社会阶级的划分,在等级森严的预设前提下,阶级间存在坚不可摧的流动壁垒,基本上排除了流动的可能性。极端的集体主义与人的本性相违背,最终导致的是个人个性的泯灭,在此分工基础上,贤人政体将权力束之高阁,集中在哲学家一人之手,哲学家被置于权力金字塔的頂端,其他各等级则完全被排斥在城邦权力体系之外,底层阶级的意志一级级往上集中,统一到哲学家的意志中,形成一种精英政治。
不同于老师对理想城邦的规划,亚里士多德将研究重心转向对现实城邦的经验和历史性的描述与分析,在社会阶级的划分上,他务实地看到经济结构和党派力量的实际因素,在承认各阶级存在界限的同时,提出阶级间存在流动性,将道德伦理注入到城邦政治中,认为城邦存在的本质是追求善,因此其政治观追求多元、自由、平等,亚氏还肯定了民主制和法治的作用,实行以中间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展现了超越柏拉图思想的风采。
无论是柏拉图的一元贤人政体观还是亚里士多德的多元共和政体观,实际上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但是二者为古希腊的社会前景勾勒出了振奋人心的社会蓝图,为政治学的研究做出了独特的贡献,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遺产。
作者简介:周莹(1995-),女,汉族,广东汕头,华南师范大学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