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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明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此制度的确立为其的一系列的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村民的权益。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区别于一般法人具有什么特征,在此制度下还有那些问题未能解决?本文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以及其特别法人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