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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该草案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尽管治理多年,闲置土地为何依旧大量出现?新草案能否真正肃清土地闲置?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
1、如何评价此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对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办法?
于建嵘:它与1999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没有太大的差别,是制度性的游击,不解决好,就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2、闲置土地大量出现,清理工作收效不大的原因是什么?
于建嵘:造成这个现象的核心原因是从土地这里得不到收益。没有收益就不能修整土地,土地只能闲置。当然,城市与农村情况不一样,城市房地产商囤积土地是因为土地能升值;而农业用地,农民赚不到钱就不去种地,单单靠政府的强制性措施是没有办法解决土地闲置现象的。
3、你认为这个草案能否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于建嵘:它很难起到这个作用。首先要搞清楚土地闲置的根源。土地资源闲置涉及多方面问题。比如,现在有些农民既不种地,又不要钱,但把这块地留下来了。这样做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可以因此得到补贴。政府出台这个草案,大的方向没错,但应该有更多的好办法,就是怎么使农民更好地去用地。
4、新办法相比老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其可行性如何?
于建嵘:不大可行。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些更好的解决办法。比如,在农产品紧俏的同时,政府能够让农民更好地使用土地,使农民能获得收益。
5、该草案规定,“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申请”。这是否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相关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地的资格?
于建嵘:这涉及到政府对房地产的限制问题。该草案规定要求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申请等等,我认为这是对的。但处理土地闲置,重点是要关心农民的土地问题,城市与农村的情况有很大差别,无论做什么,都应当首先体现农民的根本利益。
6、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引发的争议之一是农民权益问题。对于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 这个草案会带来哪些影响?
于建嵘:我担心它会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政府一方面想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又想要把土地用起来,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7、一直以来,地方政府被认为是闲置土地整治的主要阻力之一,此次草案列出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种表现,是否能解决由于地方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现象?
于建嵘:由政府造成的原因是很难解决的。中国现在所有的土地问题集中起来都是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我们要强调,不管政府怎么做,都要始终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国外有些地方政府对土地闲置的整治很有效。比如,法国政府专门有土地整治公司。政府把地买回来,在保证土地价值的情况下,整治好土地,然后再转让给种地的农民,通过这种办法来整治闲置土地。
8、有人指出,政府出面干预土地使用,是行政手段进入市场的另一种方式。对此,你如何看待?
于建嵘:这的确是行政手段进入市场的另一种方式。不过,在农业用地方面是可以行政干预的,主要是看干预在哪些方面,是更多地向农民普及知识性的问题,还是强制农民必须种地的问题。
9、该草案的实施,能否推动2012年房地产调控成果的扩大?
于建嵘:它能起的作用不大。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同层面的东西放在一起整治,很难起作用。
10、如何建立健全土地闲置处置体系?
于建嵘:这不是一个文件能解决的。首先,它触及到很多政府部门的利益,许多问题不是出在农民身上,而是出在政府身上;其次,操作难度比较大,要能够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1、如何评价此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对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办法?
于建嵘:它与1999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没有太大的差别,是制度性的游击,不解决好,就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2、闲置土地大量出现,清理工作收效不大的原因是什么?
于建嵘:造成这个现象的核心原因是从土地这里得不到收益。没有收益就不能修整土地,土地只能闲置。当然,城市与农村情况不一样,城市房地产商囤积土地是因为土地能升值;而农业用地,农民赚不到钱就不去种地,单单靠政府的强制性措施是没有办法解决土地闲置现象的。
3、你认为这个草案能否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于建嵘:它很难起到这个作用。首先要搞清楚土地闲置的根源。土地资源闲置涉及多方面问题。比如,现在有些农民既不种地,又不要钱,但把这块地留下来了。这样做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可以因此得到补贴。政府出台这个草案,大的方向没错,但应该有更多的好办法,就是怎么使农民更好地去用地。
4、新办法相比老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其可行性如何?
于建嵘:不大可行。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些更好的解决办法。比如,在农产品紧俏的同时,政府能够让农民更好地使用土地,使农民能获得收益。
5、该草案规定,“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申请”。这是否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相关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地的资格?
于建嵘:这涉及到政府对房地产的限制问题。该草案规定要求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申请等等,我认为这是对的。但处理土地闲置,重点是要关心农民的土地问题,城市与农村的情况有很大差别,无论做什么,都应当首先体现农民的根本利益。
6、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引发的争议之一是农民权益问题。对于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 这个草案会带来哪些影响?
于建嵘:我担心它会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政府一方面想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又想要把土地用起来,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7、一直以来,地方政府被认为是闲置土地整治的主要阻力之一,此次草案列出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种表现,是否能解决由于地方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现象?
于建嵘:由政府造成的原因是很难解决的。中国现在所有的土地问题集中起来都是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我们要强调,不管政府怎么做,都要始终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国外有些地方政府对土地闲置的整治很有效。比如,法国政府专门有土地整治公司。政府把地买回来,在保证土地价值的情况下,整治好土地,然后再转让给种地的农民,通过这种办法来整治闲置土地。
8、有人指出,政府出面干预土地使用,是行政手段进入市场的另一种方式。对此,你如何看待?
于建嵘:这的确是行政手段进入市场的另一种方式。不过,在农业用地方面是可以行政干预的,主要是看干预在哪些方面,是更多地向农民普及知识性的问题,还是强制农民必须种地的问题。
9、该草案的实施,能否推动2012年房地产调控成果的扩大?
于建嵘:它能起的作用不大。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同层面的东西放在一起整治,很难起作用。
10、如何建立健全土地闲置处置体系?
于建嵘:这不是一个文件能解决的。首先,它触及到很多政府部门的利益,许多问题不是出在农民身上,而是出在政府身上;其次,操作难度比较大,要能够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