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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的迅猛发展对法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应积极地探寻有效的途径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法制视野;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多样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层出不穷,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造成很大的困扰。具体的处罚法定原则也并没有出现在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而代之的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尽管如此,在执法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执法者如果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则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出现;如果采用“类比处罚”则可能造成滥用处罚权的现象产生,这就使执法者骑虎难下,进退两难。不管是立法者的故意为之,还是制度本身的漏洞,这制度的制定都将是维持社会治安的有力武器。接下来就从法制视野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1.执法者的两难境地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文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此条即是通称的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其中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很明确、很具体的规定。无论立法者出于何种意图,执法者都必须在遵守处罚法定原则或者类比处罚这两者之间进行抉择。这就造成了执法者进退两难的局面,举个例子为证。例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家中裸体问题是否应该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争论。在一栋居民楼里,住着几十户居民,不同的生活习惯和作息习惯在一定程度上都能给彼此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比如在炎热的夏天,家中无女儿的某中年男子通常为了避暑窗户大开,甚至一丝不挂在屋里乘凉。这就给邻居造成了一定的“视觉污染”,特别是对那些家里有处于青春期的女孩子的家庭影响极其恶劣。这些家长为了保护孩子不得不在炎热的夏天门户紧闭,前去交涉,交涉无果后便向警方求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 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 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情节恶劣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虽然该男子的行为对他人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 但因为不是在公共场所, 警方对此除了说服教育外毫无办法。然而在新加坡,这种对邻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管是否是在公众场合都会得到相应的惩罚。中国和新加坡法律的差异性彰显了我国立法者履行立法职能的不全面性,造成这种不全面性的原因也不确定。这就给执法者的工作带来了难度。还以上述案例为例,该男子经教育后仍不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执法者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对该男子的行为听之任之,则邻居间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大,甚至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社会也将给予中国法律更多的抱怨和不满;如果按照“类比”原则进行处理,则是对行政法治的无视,影响也很恶劣。尽管这个例子只是反映出多面社会的冰山一角,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法律问题的普遍性。由此而见,执法者在维护和践行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面对社会、媒体、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质疑,执法者要提高自己的执法效果任重而道远。
2.法律与现实的矛盾
通常来讲,现实的发展要快于法律的步伐,这就使立法者与执法者始终在二者之间徘徊,不断地通过制定法律、调整法律、完善法律来适应当时社会秩序的发展。而且由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职能分工不同,立法者可以对一些敏感问题进行回避,而执法者面对现实却不得不迎难而上,因此其工作难度要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立法者。在当下,面对时刻在发展的现实世界和 现实问题,立法者必须维护法律稳定性和有效性,还得考虑执法的现实性,面对立法的双重压力,不得不做出抉择。因此立法者选了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也是权宜之计。然而,立法者的这种无奈之举也将执法者带入了两难的境地,执法者如果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则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出现;如果采用“类比处罚”则可能造成滥用处罚权的现象产生。同时,这也导致了处罚法定原则渐渐地失去了应有的位置和作用,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明显地违反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日益提倡法治的今天,立法者仍然忽略法治原则的重要性是件多么可悲的事情。反观世界各国立法例, 由于国外没有专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将类似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包含在一般行政处罚或者是专门的违警罚中, 在立法上均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如1926年奥地利《行政罚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 违反行政义务行为之处罚, 以行为前已有处罚规定者为限; 1968年德国制定的《违反秩序罚法》 第3 条明确规定:违反秩序行为之处罚, 仅在行为前法律规定该行为违反秩序而得处罚者为限; 即使在法治进程相对缓慢的越南, 其1990年《行政违法处罚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对任何组织、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依照法定依据和程序。因此,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处罚法定原则既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法治原则不仅要体现在立法者的立法过程中,还必须在执法者的执法过程中得以贯彻落实。治安处罚是一种深刻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政执法手段, 执法者必须遵守处罚法定原则, 才能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控制执法者的执法行为, 防范其滥用职权, 违法行政。
就立法者来讲,应当重视处罚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并将其很好地渗透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社会正处在法治初级阶段,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群众也应站在立法者的角度理解他们,积极地配合他们共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3.结束语
世界是发展的,现实是多变的。处理好新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所有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的奋斗目标。处罚法定原则并不能因此而遭摒弃,而是在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及时地修改法律和完善法律,使《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参考文献
[1]魏继华.论行政法治视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N).郑州大学学报.2007.(05).
[2] 台运启, 李 元. 法治视野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N].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03).
(作者单位:兰州石化公司治安保卫部)
【关键词】 法制视野;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多样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层出不穷,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造成很大的困扰。具体的处罚法定原则也并没有出现在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而代之的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尽管如此,在执法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执法者如果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则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出现;如果采用“类比处罚”则可能造成滥用处罚权的现象产生,这就使执法者骑虎难下,进退两难。不管是立法者的故意为之,还是制度本身的漏洞,这制度的制定都将是维持社会治安的有力武器。接下来就从法制视野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1.执法者的两难境地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文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此条即是通称的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其中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很明确、很具体的规定。无论立法者出于何种意图,执法者都必须在遵守处罚法定原则或者类比处罚这两者之间进行抉择。这就造成了执法者进退两难的局面,举个例子为证。例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家中裸体问题是否应该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争论。在一栋居民楼里,住着几十户居民,不同的生活习惯和作息习惯在一定程度上都能给彼此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比如在炎热的夏天,家中无女儿的某中年男子通常为了避暑窗户大开,甚至一丝不挂在屋里乘凉。这就给邻居造成了一定的“视觉污染”,特别是对那些家里有处于青春期的女孩子的家庭影响极其恶劣。这些家长为了保护孩子不得不在炎热的夏天门户紧闭,前去交涉,交涉无果后便向警方求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 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 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情节恶劣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虽然该男子的行为对他人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 但因为不是在公共场所, 警方对此除了说服教育外毫无办法。然而在新加坡,这种对邻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管是否是在公众场合都会得到相应的惩罚。中国和新加坡法律的差异性彰显了我国立法者履行立法职能的不全面性,造成这种不全面性的原因也不确定。这就给执法者的工作带来了难度。还以上述案例为例,该男子经教育后仍不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执法者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对该男子的行为听之任之,则邻居间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大,甚至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社会也将给予中国法律更多的抱怨和不满;如果按照“类比”原则进行处理,则是对行政法治的无视,影响也很恶劣。尽管这个例子只是反映出多面社会的冰山一角,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法律问题的普遍性。由此而见,执法者在维护和践行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面对社会、媒体、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质疑,执法者要提高自己的执法效果任重而道远。
2.法律与现实的矛盾
通常来讲,现实的发展要快于法律的步伐,这就使立法者与执法者始终在二者之间徘徊,不断地通过制定法律、调整法律、完善法律来适应当时社会秩序的发展。而且由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职能分工不同,立法者可以对一些敏感问题进行回避,而执法者面对现实却不得不迎难而上,因此其工作难度要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立法者。在当下,面对时刻在发展的现实世界和 现实问题,立法者必须维护法律稳定性和有效性,还得考虑执法的现实性,面对立法的双重压力,不得不做出抉择。因此立法者选了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也是权宜之计。然而,立法者的这种无奈之举也将执法者带入了两难的境地,执法者如果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则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出现;如果采用“类比处罚”则可能造成滥用处罚权的现象产生。同时,这也导致了处罚法定原则渐渐地失去了应有的位置和作用,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明显地违反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日益提倡法治的今天,立法者仍然忽略法治原则的重要性是件多么可悲的事情。反观世界各国立法例, 由于国外没有专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将类似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包含在一般行政处罚或者是专门的违警罚中, 在立法上均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如1926年奥地利《行政罚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 违反行政义务行为之处罚, 以行为前已有处罚规定者为限; 1968年德国制定的《违反秩序罚法》 第3 条明确规定:违反秩序行为之处罚, 仅在行为前法律规定该行为违反秩序而得处罚者为限; 即使在法治进程相对缓慢的越南, 其1990年《行政违法处罚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对任何组织、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依照法定依据和程序。因此,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处罚法定原则既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法治原则不仅要体现在立法者的立法过程中,还必须在执法者的执法过程中得以贯彻落实。治安处罚是一种深刻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政执法手段, 执法者必须遵守处罚法定原则, 才能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控制执法者的执法行为, 防范其滥用职权, 违法行政。
就立法者来讲,应当重视处罚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并将其很好地渗透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社会正处在法治初级阶段,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群众也应站在立法者的角度理解他们,积极地配合他们共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3.结束语
世界是发展的,现实是多变的。处理好新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所有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的奋斗目标。处罚法定原则并不能因此而遭摒弃,而是在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及时地修改法律和完善法律,使《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参考文献
[1]魏继华.论行政法治视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N).郑州大学学报.2007.(05).
[2] 台运启, 李 元. 法治视野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N].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03).
(作者单位:兰州石化公司治安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