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体系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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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运用法治破解社会管理难题,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已成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手段,而通过法律治理,在法治江苏建设中创新社会管理,关键在各级党委,关键是各级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而在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评估体系构建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成为考核地方党委的一个指标体系,尚未在全党形成共识,也没有现成的参照文本。由于近30多年来的思维习惯和制度贯性,一直用GDP来考核。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才考虑到除了经济发展指标外,还有社会发展、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发展的同时,才意识到法治起到关键作用,是一种保障机制。同时,法治本身也应该成为衡量一级党委、一名政府官员工作成绩与能力的指标。只有把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引入党委的政绩考核体系,才能激发起市、县党委推动法治的热情,使法治的推动由被动变为主动,推行法治才能成为地方党委的理性选择。
  由于能力评估是对效果的测试与评定,是判断能力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笔者设想,市、县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即评估目标、评估方法、评估主体和评估内容。对此,一方面,要建立评估机构,由党内和党外两部分评估组织构成。另一方面,需要畅通各种渠道,建立起由党委、政府、社会团体、各种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等为主导的社会舆论、表达、整合机制,为评估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营造社会环境。
  关键词:市县党委;依法治理;社会建设;社会管理;能力评估
  
  市、县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担负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重要使命,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实行全面领导。市、县党委既是党的组织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党对地方政权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一种从中央到地方的总体性执政,各级政权都由执政党来掌控,而不象西方一些国家执政党只控制中央政府的权力,无法成为地方和基层的执政党。对于一个实施总体性执政的党来说,不应忽视地方和基层的政治发展,市、县党委的依法执政能力如何,直接体现着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能力同理。在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评估体系构建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一、党委在社会管理中的功能定位及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
  
  根据中国国情,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是代表者。而邓小平同志又把党称为人民群众的工具,他认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1]邓小平同志对党的性质的科学判断,为我们界定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一把钥匙。“但领导者并非包办和替代人民群众的一切事务,而是支持、组织、依靠人民管理自己的一切事物。从这个作用出发,建立社会管理新体制,就应该由行政命令方式为主转向民主法治方式为主。”[2]因此,党的“领导性”、“代表性”和“工具性”,决定了市、县党委在社会管理中的功能应该是:一是资源整合功能。政党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民众的诉求表达与整合。在社会中,民众分为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的群体,政党可以对不同的阶层和利益群体进行整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渗透于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中,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具备这样的政治优势和条件,无论是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党委对各种社会资源有极强的整合能力,便于不断将社会管理推向前进。二是政策制定功能。由于党在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政策制定是党的应有功能,而党的政策决定着国家法律的理念和走向。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政策的方向目标和阶段性任务都在党委的掌控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社会问题的妥善解决恰恰是政策协调的结果,在我国,这种政策协调功能不是其他一般社会组织所能做到的。其他组织的协调作用的发挥,也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依据。三是稳定社会功能。执政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没有执政的社会基础。引导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需要,是党长期执政的需要。党的组织系统严密性很强,遍布社会各个层面,各级党委可以运用组织网络和组织能力,发挥各个阶层、各个不同利益群体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服务社会功能。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管理不只是对人的管理,更包含对人的服务。社会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强化服务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管理压力。同时,强化服务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社会服务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发挥各级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是社会对党的期盼,是党的先进性的题中应有之义。把服务理念和方法引入社会管理领域,是党对社会管理的应尽之责。
  在我国,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问题具有特殊性。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宪法规定了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自上而下具有行政化的结构和功能。作者利用参与盐城市委党校主体班次项目组的特有优势条件,在2011年盐城市春学期县处级干部及县处级后备干部岗位业务培训班共152名学员中,通过访谈、问卷等形式,对市、县党委依法管理社会能力的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在关于“谁是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主体”的问卷调查中,认为是全体党员的占24%,认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占38%,认为是党委的占35%,有少数人认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公安局。客观上,我国的政权体系中存在着政党与政府的“二元制结构”、“双轨制权力”。比如,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群部门的人事调配、工资福利、公务员登记管理等等。(比如,我省市、县党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对象均由省委组织部决定并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即既有执政党的组织机构,又有政府的组织机构,两种组织机构在一定的领域和某种程度都履行着公共管理的职能。因此,我们在研究党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过程中,既要注意到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又要注意到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既要强调作为整体的执政党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又要关注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尽管我们摒弃“人治”,不搞个人崇拜,但在党和政府中,个人的作用和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回避的。整体的能力往往是通过个体的能力表现出来的。正如老百姓往往更多的是从身边的党员干部来认识我们党。
  本文所研究的所谓市、县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主要是指市、县党委依法领导和管理本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及其绩效。从实践看,应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思维能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善于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思考问题。如果我们的党员干部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素养,就能避免许多因领导成员之间认识不同而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和不依法办事带来的“麻烦”。二是法律判断能力。在发展经济、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以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能善于从法治的视角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而不是用旧脑筋、老办法来判断和处理复杂的现实问题。三是法律运用能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委部门以及在这些部门任职的党员干部,尽管有些不是法律专业工作者,但较好地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这是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二、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评估体系
  
  科学评估市、县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是加强党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大致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导向、实践、结果。与此相适应,市、县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就由指引性评估体系、过程性评估体系和结果性评估体系构成一个评估系统。
  (一)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指引性评估体系
  指引性评估体系起着导向性作用。它包括理论指标和目标指标两个方面。
  1、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理论指标。实践接受理论的指导。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理论作为评估指标,主要有两层含义:是否有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理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理论是否科学。没有法治理论指导的法治实践是盲目的,同样,没有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的法治实践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实践亦然,不但要有法治理论作指导,而且这种法治理论必须是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和党情的。没有科学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理论,说党有很强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是没有说服力的。不合实际,甚至是错误的法治理论,只能导致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实践错误,方向发生偏离。科学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理论源于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实践,并随着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反过来又指导新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实践。市、县党委能否在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实践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并及时加以总结、创新,升华为新的法治理论成果,反映着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大小和水平的高低。是否有科学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理论,是评价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首要指标。但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理论较为抽象,它需要通过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具体目标来加以具体明确和体现。
  2、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目标指标。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目标作为评估指标,也有两层含义:是否有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目标;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目标是否科学。任何行为都是有目标的,没有目标的行为是盲目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也需要有科学的目标。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那只能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同时,不但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且必须保证这一目标的科学性。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目标是不是具有科学性,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目标是否符合政党的领导社会管理规律和国情、市情、县情;二是看有没有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因为长远目标为阶段性目标的制定指明了方向,阶段性目标又为长远目标的实现准备了条件。没有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就会失去灵魂而偏离方向,或者会因为取得一点成绩而固步不前;而没有阶段性目标,就不可能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地做好当前的基础性工作,长远目标就会变成空想,或者丧失追求最高目标的信心。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目标不科学,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所以,有没有科学的目标应成为评估市、县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引性指标。因此,制定一个地方的社会管理志项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理论指标和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目标指标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理论是目标的抽象化,目标是理论的具体化,二者统一于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指引性评估体系。指引性评估体系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指明了方向,解决了理论层面的问题,而要将其转化为强大的能力,还必须将它们付诸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
  (二)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过程性评估体系
  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过程性评估体系具有操作性、中介性。主要包括行为指标、透明度指标、队伍素质指标、法治基础指标和监控指标等五个方面。
  1、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行为指标。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行为作为评估指标,主要指党委及其所领导的社会管理主管机关职权范围,即要求对各个领导社会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定位。如,依法划清在领导社会管理中党与其他各党派之间的关系、依法划清党政权限、依法划清政府各部门权限、依法划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如果职权划分不清,定位不准,各个机构之间就会出现“有荣誉就上,有困难就让”和“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这样的领导社会管理行为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只有依法划清各个机构的职权,并明确职权既是权力,更是责任,任何越权、渎职、不作为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才能保证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实现,也才能显示出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能力。因此,行为是评估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确保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需要选择科学的方式。
  2、依法领导社会管理透明度指标。透明度作为评估指标是信息化社会的要求,也是法治的主要原则。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开党务信息,是衡量执政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已经是中国的执政党,不是过去的“地下党”,执政为民,还有什么不敢公开的呢?执政越是公开透明,就越能显示出文明度,也是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强的表现。
  实际上,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执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旦有什么问题,立即就会被发现,问题也能及时得到纠正,做到防微杜渐。敢于暴露执政中的问题,本身就显示出党委的领导社会管理魄力和气度。反之,只能说明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脆弱。因为,怕暴露问题并不是没有问题,掩饰问题也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难以解决的大问题。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公开透明贯穿于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各个社会管理主管机关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程序,增加公众参与度,形成开放式的决策机制,避免决策的盲目性给当地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公开透明,是保证决策科学的重要手段,也反映了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依法领导社会管理队伍素质指标。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党员干部的行为来完成的,而行为的优劣,取决于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并决定着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强弱。队伍素质含义非常丰富,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道德素质等。对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而言,其干部队伍应该是政治思想素质好、法学素养高、身体素质强、职业道德优等综合素质的人才。特别是法学素养高,对提高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尤为重要和关键。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完成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目标。反之,干部队伍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实行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队伍素质是评估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高素质的干部知法、懂法、依法、护法,必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既能受到群众的拥护,又能巩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
  4、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群众基础指标。任何党派,无论在什么时候,如果离开了群众的支持必然走向衰败,尤其是执政党,离开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政权就不能稳固。正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政令畅通,基础牢固,执政能力强;反之,民心涣散,基础薄弱,执政能力弱。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执政党能否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是衡量执政党执政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如果实行法治的群众基础薄弱,法盲多,法律不能为群众所信仰,即使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会因为“法不责众”而使社会无序,党委就不能顺利实行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根深才能叶茂”,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基础是评估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基本指标。
  5、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有效监控指标。执政基础是发展变化的,不仅如此,整个社会管理过程都是动态变化的,党委必须掌握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具体运行情况,并对整个运行进行监督和控制。监督控制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无监控机制;二是监控是否有效。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中的一个关键性的内容。不了解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运行情况,没有监控机制是非常危险的,更谈不上有很强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如果有监控机制,但监控乏力,要想顺利实行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同样是不可能的。只有“总揽全局”,掌握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和控制,才能充分展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同时,领导社会管理是一种权力,权力不受监控,就易滥用,发生腐败,败坏党风、政风,进而影响整个社会风气。只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机制,才能保证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在科学、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以上五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着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过程,作为评估指标,反映着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强弱,它能解决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操作层面的评估指标问题,但仅有过程性评估指标还不能科学地、完整地评估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要科学地评估党委的依法执政能力,还有待结果性评估体系的检验。
  (三)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结果性评估体系
  依法领导社会管理作为党委的执政方式是否科学,最终还是要通过领导社会管理的政绩结果来检验。结果不如人意,那么,执政方式就会受到质疑。因此,结果性评估体系具有决定性,是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显性体现。具体包括环境指标、发展指标、效益指标等三个方面。
  1、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环境指标。主要指实行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对社会环境的改变程度。就当前来说,稳定极为重要。如果社会不稳定,就不能认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成功。稳定是指全社会人心稳定,没有大的起伏和动荡。当然这种稳定并非要求什么问题都没有,那不现实,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执政也一样,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关键是看一级党委如何依法尽快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看控制整个局势的能力。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党委能够以很强的能力,保证发展环境稳定,政通人和,有了问题能及时化解。因此,发展环境是否稳定是评估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强弱的最明显的标志。
  2、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发展指标。主要指发展的比较速度。比较速度主要指与自己过去相比的发展速度;与其他地区比较的发展速度,即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比较。如果经济社会得到协调发展,就表示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是成功的;如果经济社会不能协调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那么就不能认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是成功的。
  3、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效益指标。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效益是指在某一时期效果和成本的比例,即效益=效果÷成本。效果主要指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所带来的社会稳定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民生改善程度、安全感等社会的进步状态,减去腐败等消极影响;成本主要指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对于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成本问题,我们必须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因为法治道路的选择始终离不开我们对法治成本的理性认知和判断。“无论是有形的法治成本,还是无形的法治成本,人们的认知和判断都还存在许多误区,妨碍着人们对法治及其进程正确的选择。”[3]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在认识上存在的“高成本论”和“无成本论”,都是人们对法治及其进程中成本和代价的两种认识误区。在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进程中,争取多数民众支持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制度建设和相关途径,尽量控制成本和代价,尤其是尽量不要让社会成员个人承担更多的成本和代价。效益作为评估指标,对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来说,效益高则能力强,效益低则能力弱。要想获得较高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效益,最理想的状态是领导社会管理效果增加,而领导社会管理成本减少。因此,党委要提高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效益,一方面,要大力推进社会进步,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以法治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以增大执政效果量;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科学设置机构,在党员干部中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党政机关运行机制,减少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成本量,提升能力。
  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体系是一个庞大系统,而这个庞大系统中又包含着许多子系统,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反映着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在具体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实践中,要受到国内、国际环境因素,自然、社会因素,民众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民主政治素养等多种影响。因此,提高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需要全社会良性互动。
  
  三、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评估机制
  
  理论创新和制度设计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发挥作用。提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目标在于将其贯彻落实到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活动中去。建立评估机制的目的,在于推进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提升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由于能力评估是对效果的测试和评定,是判断能力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评估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的目标
  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目标评估就是考察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所达到的要求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如果党委没有把自己提高到所规定的能力水平,不会产生社会认同感,即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表明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比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中,要求到二0二0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就意味着,党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做到这些,是党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的根本标志。实践也一再证明,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可靠的保证是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谓科学,是指我们党通过开辟充分的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合法渠道,培育人民群众学会有序的理性的利益诉求能力,然后我们党要充分代表人民的利益诉求并将其整合为党的主张和政策,再通过合法的程序把党的主张和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进而严格依法领导社会管理,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以及国家公共权力的各个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办事,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和体现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才真正做到了立法的科学性,才真正能够使党和国家沿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运行,才真正使得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长治久安的法治保障。一级党委如果达不到这样的要求,或者说问题很多,不能有效推动社会发展和保持稳定,表明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能力还不够强。
  (二)评估的方法
  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的方法解决的是怎么评估的问题,即要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是一个新课题,对地方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没有现成的参照系,从目前对干部政绩考核的方法来看,考核不全面、不科学的问题比较突出,方法简单,手段单一,主观随意,缺乏民主性、科学性、经常性、动态性和跟踪性,更没有建立起一套先进、科学、系统的干部政绩考核的方法体系。所以,考核结果难以准确、全面。国内有学者提出了法治GDP的设想,并在有的省、市得以施行。由于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由执政方式所引发的后果很难用量化的方法评估,而有些方面是可以认定的。如对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评估,可以通过问卷的方式来测定党群关系,通过比较的方式考察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标差异,通过群众信访,特别是涉法信访的几率衡量社会存在的矛盾和稳定程度。总之,防止和克服评估方法的片面性,应考虑三个方面的结合:
  1、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和定量是全面评估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不可缺少的两种重要方法。定性主要用于判断主流,定量主要用于区分能力的程度;定性主要用于对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理念、氛围的评估,定量多用于对具体指标的评估。全面考核能力,必须把两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当前,要特别重视引进现代先进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方法,对能够量化的指标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使评估目标清晰、具体。既要克服评估指标过繁、分值折算复杂、操作不便的问题,又要克服评估指标过简,原则笼统,大而化之的问题。在定量评估的基础上,运用定性评估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2、定期集中性评估与平时经常性评估相结合。如果评估采取一次性集中的办法,势必使集中评估缺乏基础和依据,往往造成例行公事,走走形式,敷衍了事。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对一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平时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绩效的评估制度,按党委的职能范围、党委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目标,制定出一定的计划及分值,定期进行评估,年终工作总结或提拔任用时,综合运用平时评估和集中评估的结果,对一级党委或某个干部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做出全面评价。
  3、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是与集中评估和经常性评估紧密联系的方法,对于防止评估的片面性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各类评估,特别是对政绩考核多为现阶段干部政绩状况的静态考核,缺乏连续、跟踪的动态考核,这就容易使一些为长远发展默默无闻地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的政绩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肯定,而轰动一时的花架子和短期行为(“政绩工程”)却往往被视为政绩突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暂时看不出“政绩”的基础性工程。比如全民普法教育、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以及晋升必考法的要求等等。那么,在进行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时,就要注意把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有机结合起来,要更加关注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建立跟踪档案,使之有利于通过历史的、实践的和群众的检验来全面评估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
  (三)评估的主体
  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的主体是关于由谁来评估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问题。既然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党的各项能力,包括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强弱,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以最广大人民的实践为理论创新的源泉,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理论创新的目的。”“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我们的一切决策……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制定和实施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据,都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他在今年2月19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指出,“社会管理就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因此,我们在对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过程中,必须突出群众性。
  长期以来,对党政机关及官员的考核过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神秘性。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主要由政府部门运作;干部选拨、换届考察中的考核,主要由党委组织部门运作。虽然也强调群众公认原则,并有一些群众参与的形式,但缺乏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社会公众评估体系,群众公认的科学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群众参与面窄、参与渠道不畅、测评打分权模糊、测评统计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群众公认常常成为摆设和形式。所以,带来了考核主体上的片面性。这种片面性不克服,考核的最终权不交给人民群众,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就会落空。诚然,有些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工作职能使其在客观上“管理”较少,而“服务”不够,会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测评满意率并不高,考核中如何做到客观、公平确实比较困难。为了防止和克服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评估问题上的片面性,必须着力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坚持人民群众的最终决定权。一切工作都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实践检验、群众检验和历史检验是统一的,三者的主体是群众,统一于群众的检验。二是建立社会公众的评估体系。群众是由相关的各级领导在内的不同层面组成的广泛群体,要根据评估主体与评估对象的关联度,实行群众公认原则下的评价主体多元化。三是全面正确贯彻群众公认原则。既要注重群众公认,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参与,又要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注意把握好群众公认的正确方向、基本原则和运作规范,而不能将群众公认绝对化、片面化,甚至用群众意见去取代相关标准,取代组织结论。同时要把群众公认与引导群众结合起来,克服一些群众由于自身素质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不断提高民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四)评估的内容
  只有党依法领导和依法执政,才能保证政府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因此,对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评估内容,总的方面就是,评估处理党与法关系的能力,看带头守法的情况;评估党处理与国家政权关系的能力,看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的情况;评估处理社会的各种关系能力,看是否从全面管理转变为主要依法管理的情况。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执政作为执政方式,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前无古人的重大法治创新,在法治领域,主体、行为和责任,是三大核心要素,是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这样,评估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在内容上又必须考虑到三大核心要素:一是领导社会管理主体。依法领导社会管理不仅要求党是政治上的领导主体,而且是法律上的执政主体,行使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其产生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则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执政权;地方各级党委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行使所在区域的执政权。党员个人,在国家政权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代表都不是执政主体。在评估内容中必须有“主体是否明确”的内容。二是领导社会管理行为,执政党领导和执政行为在本质上必然是一种公权力,但这种公权力不直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强制力和约束力,而是对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产生法律效力。这就需要将党的执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依法加以规范。在评估内容中必须有“党委是否有行政行为”的内容。三是领导社会管理责任。责任是法治的生命,无责任即无法治。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是一个法治问题,同样需要落实执政法律责任。要通过对违法领导和执政行为的追究并使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来达到规范执政行为和执政权力的目的,这既是执政党内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法律保障。在评估内容中必须有“党委违法领导社会管理行为责任查究率”的内容。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一方面,要建立评估机构。这一机构应由党内和党外两部分评估组织构成。在党内应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等组织的作用。党内评估组织具有通晓政党政策制定背景和过程、目标产生的效果等优势条件,但缺陷在于易受利益牵制,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因此,必须同时借助于党外评估组织的配合,如学术研究团体等,它们较少受地位、心理影响,能以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评估。另一方面,需要畅通各种渠道,建立起由党委、政府、社会团体、各种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等为主导的社会舆论、表达、整合机制,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评估营造社会环境。
  
  四、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评估要素分析
  
  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是党委本身所具备的内在素质特征,它包括党委的整体素质以及能够影响这个整体素质的个体或团体素质。由于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需要从实践中得到体现,需要从其与领导社会管理客体的关系中得到说明,因此,评估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需要考虑以下一些要素。
  (一)合法性与支持度
  合法性概念,旨在说明一个政权在被统治者中间的认同和支持的程度。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所谓“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即“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4]合法性主要是指统治当局的合法性,同时也可以指统治当局所推行的政策的合法性,当然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的。人民对统治当局及其实施的政策的认同性和支持度越高,表明统治的合法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低到一定程度时,便出现所谓认同危机的政治状况。合法性也一定是指和平条件统治下的认同感和支持度,武力征服和强制条件下尽管也可以达到“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的状况,但在事实上已违背了亚里士多德的所谓“公理”。对于这个问题,卢梭也认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5]可以说,合法性是说明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最为核心的要素,因为合法性不仅仅是一个政党长期执政的重要基础,也是人们对一个政党有效执政的评价。尽管合法性与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合法性是人民群众对党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最为客观的评价,是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的主要方面。
  (二)法律遵行的稳定性与有效性
  依据法律与制度实施统治是当代政治统治的最为普遍的规律。所以,在依法领导社会管理中,如果法律能够得到稳定和有效的遵守,而且这种遵守是持续的,那么也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说明党委有足够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在中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如果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切实的遵守,那么就表明党委的领导是有效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也得到了体现。
  (三)社会治理的高效率与低成本
  毫无疑问,市、县党委对本地区不仅仅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委同时也履行着治理社会的功能,依法治理社会是依法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在社会治理中体现出来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就直接体现出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过去我们不太注重社会治理的成本,认为讲究成本是企业管理的问题,因为企业以营业为目的,而社会治理作为公共管理,是社会组织和成员不愿管、不能管,也管不好的事务,因而根本就不能用盈利作为依据。但是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由于公共管理机构日趋庞大,也由于公共管理与企业管理的界限日益模糊,所以,社会治理的成本问题开始为人们所重视,追求高效率低成本的公共管理,已成为一种趋势。
  (四)社会秩序与道德风尚的维系程度
  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离不开法治的规范与引导。一个地区社会秩序与道德风尚的形成与党委对法治推行的力度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社会秩序与道德风尚的维系程度,应当被视为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社会秩序与道德风尚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社会发展的稳定性,也可以包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有形与无形的道德伦理关系,还包括社会生活中道德水准及其维系的力量等。稳定的社会秩序与良好的道德风尚来源于政治教化功能及良好法律的认同感,来源于由政治体系产生的社会的公平正义机制等,而这些都主要维系于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
  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命题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进行精确计算和验证,但有一些特定的方法体系,可以做出相对客观的评价。比如,对依法领导社会管理相关要素中的法律与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评估,可以对一些基本的法律进行列表分析,研究其稳定性,研究这些法律在公众中特别是在党政机关的认同度和认知度,研究违反这些法律的现状及其近年来的变化以及未来的趋势等;对于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问题,可以通过统计交通违章的情况和街头行人违反某种社会公德的行为,评估一个地方公民遵守交通秩序的现状和公民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对于合法性和认同感问题,可以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量化分析评估,从中看出被调查者对依法领导社会管理主体能力的支持度和认同性。对于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效率与成本的问题,可以通过人均GDP的增长、公民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实现程度、治安状况与犯罪率、民生改善情况、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福利指标等的分析,看出效率的情况,而成本则是依法领导社会管理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总和。值得一提的是,效率与成本的问题很难作出认定,因为,有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不一定能在短期内使效率得到显现,像法制宣传教育,就很难做出关于效率的评估。在其他许多方面,无论是正面的效率还是负面的效率,都有类似的情况。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理念和手段的创新,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不能随意突破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地方党委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评估体系这一命题,本身也是一种创新。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理论上的设想,如何量化评估指标?制定怎样的考核实施细则?党委的依法领导社会管理能力如何生成?有待今后进一步深化研究。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18页。
  [2]梁妍慧:党在构建新型社会管理体制中需要树立哪些新理念,《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10期。
  [3]游劝荣:关于法治进程的辩证思考,《东南学术》,2005年第6期。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0页。
  [5]卢校:《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页。
  
  基金项目: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十二五’时期盐城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1GLB003)。
  (作者单位:中共盐城市委党校,江苏 盐城 2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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