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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在和谐社会里,人与自然将真正实现和谐统一。人类自迈出实践的第一步起,就是在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最根本,最基础的关系。正确看待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和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实现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一种超现实的境界和追求,人类在和谐社会中将获得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全面和谐。这种和谐不是人类设想的的抽象超越,而是人通过本源性的活动——实践,将人创造为人,将形而上的人与形而下的现实世界结合起来,使抽象还原为具体,和谐就存在于人类解决各种矛盾的实践之中。
一、人与自然关系
(一)实践关系
整部人类的历史,都是实践的历史。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有着“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的力量”。①人类通过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劳动实践,使人自身成为人,同时也能动地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这是人存在的基础。哲学史上形形色色的目的论,从本质上忽略时间,从而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需求,异化为自然界本身固有的目的和趋向。这种哲学脱离实践,使人与自然相分离,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可避免地走向唯心主义的泥潭。
(二)认识关系
由最初的对自然原始崇拜,认为自然是人的主人蒙昧状态;到敬天保民,将人的地位提升,认为与自然同等重要;到野蛮掠夺征服,认为自然是人的奴仆;到重新審视人与自然,认为二者辨证统一。人类伴随实践的脚步,逐步深入认识自然,推动文明进程,实现自身的提升。正如康德所言,“没有人类,整个创造就只能是浪费,徒劳而没有最后的目的”。②人与自然,只有通过实践、认识真正统一起来,才能达到宇宙创造万物的真正的善。
(三)价值关系
所谓价值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物与物之间不存在这种从主观立场出发、根据自己的需要去认识和评价他物的关系,因而不能构成价值关系。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把任何价值关系都看作是“我”的,他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③换言之,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以人在关系中存在为前提。马克思指出:“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④这意味着,人与自然在其现实意义上,必然构成价值关系,人是自然的人,自然是人的自然。
二、人、自然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特性
(一)人的逻辑先在性和自然的时间先在性
事物之间存在着时间序列中的先后顺序,即时间上的先在性。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界先于人类意识而存在,“物质”是“意识”的“本原”,客观世界先于人的意识内容而存在,“客观世界”是“意识”的“本原”。因而从“时间先在性”意义上,当然是先有自在的自然界,然后才有人,没有人当然就没有人的意识。人首先是自然界演化的产物和结果,然后才通过实践把自己的需要以目的的形式贯注到物质世界中,使“自在自然”成为“为我而存在之物”⑤。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这种观点,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一种“为我而存在的关系”。“没有作为“主体的”人这前提,也就没有被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的客体的存在,产生不了主客体关系及“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这意味着,“主体”对客体“具有逻辑先在性”,也就是说,在人与自然实践关系中,人具有逻辑先在性。只有自然在时间上先在,人类才能实践;只有人在逻辑上先在,才能与自然构成关系。
(二)人的主体性和自然的客体性
在人对自然的认识关系中,作为主体的人自觉地把自己与自然对立起来,并且以观念地把握客体的认识活动为自己实际地把握客体的实践活动作准备。人们首先把握到自然的“现象”,然后再进一步把握到自然的内在“本质”。当人们获得理性认识后,再以普遍性、必然性、规律性去把握和说明纷繁复杂的自然现象,进而目的性地指导实践。自然是人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和认识的对象,是人与自然形成的认识关系中的客体。无论是作为人的物质生活和生产资料,还是作为人的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资料,自然都是人活动的对象,自然客体“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⑥,正如马克思表述的那样“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⑦。
(三)人的物化性和自然的属人性
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人本身成为了自然的尺度,以自身的目的、需要对自然进行改造,同时人也按照自然的尺度去实际利用和占有自然。这种在价值关系中所体现出的特性,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有明确论述。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地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完成了人道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且完成了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与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⑧马克思的论述非常清楚地表明理想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表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实质是实现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表明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是以人为最终目的的,而以人为最终目的必然遵循自然和人的双重尺度,从而使人具有物化性,自然具有属人性。这种关系中,概略地讲,人的物化是指人类虽有超越一般自然物质的优越性,但终究是整个自然的一部分,人成为物化的人;自然的人化是指自然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各种物质生产资料的源泉,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必须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去利用和占有自然物质,自然是人化的自然。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践的必然结果,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把握人与自然的具体关系及各自特性,正确处理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的辨证统一,才能从方法论的角度获得实现人与自然协调的途径,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②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作者简介:王 刚(1973-),男,吉林大安人,哲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东北林业大学;张立飞(1985-),女,河北迁安人,硕士研究生,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一种超现实的境界和追求,人类在和谐社会中将获得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全面和谐。这种和谐不是人类设想的的抽象超越,而是人通过本源性的活动——实践,将人创造为人,将形而上的人与形而下的现实世界结合起来,使抽象还原为具体,和谐就存在于人类解决各种矛盾的实践之中。
一、人与自然关系
(一)实践关系
整部人类的历史,都是实践的历史。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有着“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的力量”。①人类通过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劳动实践,使人自身成为人,同时也能动地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这是人存在的基础。哲学史上形形色色的目的论,从本质上忽略时间,从而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需求,异化为自然界本身固有的目的和趋向。这种哲学脱离实践,使人与自然相分离,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可避免地走向唯心主义的泥潭。
(二)认识关系
由最初的对自然原始崇拜,认为自然是人的主人蒙昧状态;到敬天保民,将人的地位提升,认为与自然同等重要;到野蛮掠夺征服,认为自然是人的奴仆;到重新審视人与自然,认为二者辨证统一。人类伴随实践的脚步,逐步深入认识自然,推动文明进程,实现自身的提升。正如康德所言,“没有人类,整个创造就只能是浪费,徒劳而没有最后的目的”。②人与自然,只有通过实践、认识真正统一起来,才能达到宇宙创造万物的真正的善。
(三)价值关系
所谓价值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物与物之间不存在这种从主观立场出发、根据自己的需要去认识和评价他物的关系,因而不能构成价值关系。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把任何价值关系都看作是“我”的,他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③换言之,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以人在关系中存在为前提。马克思指出:“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④这意味着,人与自然在其现实意义上,必然构成价值关系,人是自然的人,自然是人的自然。
二、人、自然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特性
(一)人的逻辑先在性和自然的时间先在性
事物之间存在着时间序列中的先后顺序,即时间上的先在性。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界先于人类意识而存在,“物质”是“意识”的“本原”,客观世界先于人的意识内容而存在,“客观世界”是“意识”的“本原”。因而从“时间先在性”意义上,当然是先有自在的自然界,然后才有人,没有人当然就没有人的意识。人首先是自然界演化的产物和结果,然后才通过实践把自己的需要以目的的形式贯注到物质世界中,使“自在自然”成为“为我而存在之物”⑤。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这种观点,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一种“为我而存在的关系”。“没有作为“主体的”人这前提,也就没有被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的客体的存在,产生不了主客体关系及“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这意味着,“主体”对客体“具有逻辑先在性”,也就是说,在人与自然实践关系中,人具有逻辑先在性。只有自然在时间上先在,人类才能实践;只有人在逻辑上先在,才能与自然构成关系。
(二)人的主体性和自然的客体性
在人对自然的认识关系中,作为主体的人自觉地把自己与自然对立起来,并且以观念地把握客体的认识活动为自己实际地把握客体的实践活动作准备。人们首先把握到自然的“现象”,然后再进一步把握到自然的内在“本质”。当人们获得理性认识后,再以普遍性、必然性、规律性去把握和说明纷繁复杂的自然现象,进而目的性地指导实践。自然是人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和认识的对象,是人与自然形成的认识关系中的客体。无论是作为人的物质生活和生产资料,还是作为人的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资料,自然都是人活动的对象,自然客体“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⑥,正如马克思表述的那样“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⑦。
(三)人的物化性和自然的属人性
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人本身成为了自然的尺度,以自身的目的、需要对自然进行改造,同时人也按照自然的尺度去实际利用和占有自然。这种在价值关系中所体现出的特性,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有明确论述。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地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完成了人道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且完成了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与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⑧马克思的论述非常清楚地表明理想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表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实质是实现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表明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是以人为最终目的的,而以人为最终目的必然遵循自然和人的双重尺度,从而使人具有物化性,自然具有属人性。这种关系中,概略地讲,人的物化是指人类虽有超越一般自然物质的优越性,但终究是整个自然的一部分,人成为物化的人;自然的人化是指自然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各种物质生产资料的源泉,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必须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去利用和占有自然物质,自然是人化的自然。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践的必然结果,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把握人与自然的具体关系及各自特性,正确处理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的辨证统一,才能从方法论的角度获得实现人与自然协调的途径,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②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作者简介:王 刚(1973-),男,吉林大安人,哲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东北林业大学;张立飞(1985-),女,河北迁安人,硕士研究生,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