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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文道德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文章通过质疑雷锋精神中的“做了好事不留名”,从道德的特征和意义出发,对高职生的道德教育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并对如何提高高职德育工作水平提出了一些意見和看法。
[关键词]人文道德 教育 荣誉 高职生
[作者简介]招耿春(1972- ),女,广西浦北人,北海职业学院科研处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高职道德教育。(广西 北海 536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资助项目“高职生科学人文素养综合培养研究”(项目编号: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7)32-0118-02
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规模发展迅速,由于生源起点较低、学制较短、教学重视技能培养等原因,高职生整体的人文道德素质较低。因此,对高职生的道德教育进行思考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高职生的道德教育中,传统的道德教育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未能很好地遵循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生命成长、心理成熟规律,加上工作方法生硬、僵化,针对性不强,因此道德教育成效并不理想。这些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德育工作中的目标定位过高,缺乏层次性,与学生的客观实际存在较大差距。高职生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存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比较片面、对生命的体验不够深刻、对人生价值的思考和认识不足等特点,他们对道德的理解不够深刻。因此,过高的道德要求不仅让他们觉得难以做到,并且会给他们带来不少困惑。此外,缺乏层次的道德目标会造成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对道德要求和道德追求区分不清,从而导致他们忽视基本的道德要求,给德育工作增加难度。在这些道德目标的定位中,雷锋做了好事不留名的精神就值得我们探讨。
学习雷锋精神,是我国新时代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雷锋精神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它代表了我们人类的精神修养和道德追求。在雷锋精神中,我们经常提到做了好事不留名,这种行为和精神的实质是淡化荣誉追求。荣誉是他人对我们的评价,荣誉感是我们对这种评价的重视。人具有社会性的特质,这使得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认同,希望能够对社会有所贡献,而且也能够分享社会的利益。因此,荣誉追求是人类所共有的特性,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精神需要。据此看来,我们原有的德育宗旨是和人性相违背的,“不留名”式教育的合理性也应受到置疑。
一、要求做了好事不留名,忽视了道德教育中个体的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
在道德教育中,我们经常宣传和提倡学习许多雷锋式的人物,这种教育除了讲述那些人如何做好事之外,还重点强调他们做了好事不留名,甚至故意隐姓埋名,以此来拔高他们的品格。发展心理学认为,关注就是强调,过于关注留名不留名,很容易无形中强加给学生这样一种错觉:做了好事不留名比做好事留名更高尚,如果做了好事而自报家门,就不值得表扬了。在这种错觉的影响下,学生往往很自然地把做了好事不留名当成一种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但从道德教育的角度看,这种要求明显不合理。
情感是人类对事物能否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而产生的心理体验。在道德情感中存在着道德需要。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人的心理结构中,需要处于核心、主导的地位,个性心理中的个性倾向(包括需要、动机、兴趣、信念、理想和世界观)的基础是需要,情感与需要密不可分,它们同属于人类的获得性遗传。对个体来说,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作为互动的内心体验,它既提示个体道德需要的存在,又对这一需要的满足与否做出及时的反映。积极的道德情感可以强化某种道德行为以刺激同一性质的道德需要的发展,而消极的情感体验则指向某种道德行为和需要的压抑,同时提示和强化某种方向相反的道德需要。道德的特征是为了他人或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因此当一个人做了好事,牺牲了一定的个人利益,他从情感上希望得到感激和认同,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需要,我们应该坦然对待。而且,他人的感激也会引起其情感上的升华,使其感受到自己的牺牲给他人带来的价值和幸福,从而更加乐于做好事。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刻意压抑自己的感情需要,刻意做了好事不留名。相反,如果做了好事得不到感激,将会使行为人在心理上受挫,从而直接影响到他是否还会继续做好事。
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还对道德信念具有原始策动力和放大、增益的作用。所谓道德信念,就是个人认为自己一定要遵循的、在人的意识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它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要让个体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要让个体践行某一标准,一般来说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懂得道德规范,掌握道德知识,而且相信它的正确性,并将它作为行动的指南与原则,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二是道德观念得到实现,并引起强烈的情感体验;三是用坚强的意志去努力实现自己的道德观,维护自己道德观的正确性。由此可见,道德信念的强度不仅取决于某种思想的正确性,而且取决于人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虽然一定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意志能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单靠道德认识、道德意志产生的力度是不够的,只有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的参与,才能有新的策动力。这已经被国内外大量的道德教育实践所证明。因此,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对道德信念的原始策动力和放大增益作用给了我们如下启示:一是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的满足能够增加道德信念的强度;二是我们要注意创设良好的外部条件,尤其是创设良好的宏观环境,使其更有利于激发个体美好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例如,我们每个人都懂得在公众场合吸烟是不道德的,但如果某人所处的环境中大部分人都吸烟,而他自己恰好烟瘾很重,那么这时仅靠道德认识和个人意志力去控制他的这种想吸烟的欲望是很困难的,因为他的需要和情感使他觉得吸烟并不违反道德规范。因此,我们要做到客观地对待个体道德情感的需要,就要注意创设环境来激发个体良好的情感。那么,在宣传和教育中提倡做了好事不留名或者要求做了好事不留名,就相当于营造了一种不利于激发个体道德情感的外部环境,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道德信念的策动力,削弱个体道德信念的放大增益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我们要培养学生达到一定的道德目标,关注他们的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对道德目标的作用是互动的。一定道德目标的达成需要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的作用,不合理的道德目标(主要是过高的道德目标)反过来也会抑制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的满足,从而不利于道德目标的达成。因此,我们不仅要了解学生的道德需要,理解学生的道德情感,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素质,而且要注重教会学生区分道德要求和道德追求。只有这样,我们的德育才能真正取得成效。我们并不否认,做了好事不留名,不追求名利,是合乎我国传统道德标准的,但这应该是一种道德追求而不应该成为道德要求。而我们过于注重做了好事不留名的做法,显然是把道德追求当成了道德要求来抓,因此不值得提倡。
二、要求做了好事不留名,违背了社会的道德需要
我们对学生进行良好道德的教育和培养,目的是为了使他们将来能更好地立足于社会、有益于社会,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学生在校时的思想品德表现,更要关注学生走上社会后能否保持良好的操守,能否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关注每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就是要关注社会,关注社会就是要关注每个学生的终身发展。
从社会的角度看,道德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更是一种社会风气,它需要人们共同维持。一个人做了好事之后,又进行宣傳让大家都知道,这是他做的第二件好事,因为他帮助营造、维持了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倡导做了好事不留名,存在的似是而非的悖论是:一个有着高尚品德的人不应该追求名誉,人做好事不是为了受表扬。但事实上,一方面,追求荣誉是人的正常需要。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通过正常的途径努力去争取荣誉,并不妨碍一个人高贵品格的形成。相反,一个品格高尚、心胸坦荡的人,只要是为了他人或公众牺牲自己的利益,他必然不会考虑个人的利害得失,也不会在意关于追求名利的说法。另一方面,是否做好事和做好事是否留名两者间并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我们不应该把他们联系在一起。此外,从社会效益来说,重要的是做好事,而不是留名不留名,社会希望的是大家都来做好事,并不在乎做好事的人留名不留名。新闻媒体表扬好人好事,为的是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而又不希望做好事的人留下姓名,这种做法是很矛盾的。换个角度去看,即使因为可以得到表扬,大家都来做好事,那也将会大大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如果一个人为了出名而去做好事,只要他做的真正是好事,这也只会有益于社会。邵逸夫、霍英东等人捐资助学以及社会上大量的公益事业不都是鲜活的例子吗?因此,对整个社会而言,做了好事不留名的要求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对树立正确的道德导向产生不良影响,它是违背社会道德需要的。
三、要求做了好事不留名,违背了道德的人文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价值观等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反映在道德上具体表现为对道德观念理解的多变性、多样性和道德行为选择的多样性,因此,有些德育观念在市场经济时代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在中国思想史上,儒家是基本上肯定生命的,孟子提出:“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他充分认识到了生命和道德是人生活的两个基本需要。但也有一部分学者的学说重义轻利、存理去欲,忽视了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对民族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在现代社会,人们日益关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关注人的精神、心理和心灵层面,这是人类人文、理性发展的必然结果。关注人、关注个人价值的实现在道德上就要求道德标准合乎人性。道德的特征是为了大多数人或者他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从理论上讲,只有别人得到了利益,自己才值得去牺牲利益,而且别人所得的利益比自己失去的利益更大,这是道德行为的正常依据。因此,道德和利益并不是冲突的,道德也应该是符合人性的,它不应成为对人性的一种压抑和扭曲。做了好事,牺牲了一定的个人利益,自然希望得到认同和感激,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需要,是合乎人性的。而且,履行道德义务不是为了虚无缥缈的目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要求行为者隐姓埋名。相反,如果我们把做了好事不留名当成道德目标去要求,对于行为者来说,这就不能称其为道德,而恰恰是反道德的。
因此,在道德教育中,我们应该引导和教育学生正确理解道德,以人文的态度去看待荣誉,以包容的心态去看待雷锋精神中的做了好事不留名。雷锋精神是高尚的,我们应该学习雷锋多做好事,但不一定要像雷锋那样做了好事不肯留下姓名。我们要教育学生学习雷锋精神的实质而不是雷锋的行为模式。传统的道德标准是淡漠名利的,但那毕竟只是一种道德追求,而不是一般人能达到的道德境界,把这种追求强加在我们的学生身上,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相反,我们不仅要教育学生多做好事,还要鼓励他们做了好事敢于留名,使他们敢于正视自己的名誉、珍惜自己的名誉,从而学会以正常的心态去看待个人的名和利。这样做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既满足了他们的心理需要,又满足了他们的道德需要,不仅有利于整体道德目标的达成,而且有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
[2]陈琦.教育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季羡林.21世纪的人文与社会[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人文道德 教育 荣誉 高职生
[作者简介]招耿春(1972- ),女,广西浦北人,北海职业学院科研处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高职道德教育。(广西 北海 536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资助项目“高职生科学人文素养综合培养研究”(项目编号: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7)32-0118-02
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规模发展迅速,由于生源起点较低、学制较短、教学重视技能培养等原因,高职生整体的人文道德素质较低。因此,对高职生的道德教育进行思考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高职生的道德教育中,传统的道德教育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未能很好地遵循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生命成长、心理成熟规律,加上工作方法生硬、僵化,针对性不强,因此道德教育成效并不理想。这些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德育工作中的目标定位过高,缺乏层次性,与学生的客观实际存在较大差距。高职生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存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比较片面、对生命的体验不够深刻、对人生价值的思考和认识不足等特点,他们对道德的理解不够深刻。因此,过高的道德要求不仅让他们觉得难以做到,并且会给他们带来不少困惑。此外,缺乏层次的道德目标会造成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对道德要求和道德追求区分不清,从而导致他们忽视基本的道德要求,给德育工作增加难度。在这些道德目标的定位中,雷锋做了好事不留名的精神就值得我们探讨。
学习雷锋精神,是我国新时代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雷锋精神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它代表了我们人类的精神修养和道德追求。在雷锋精神中,我们经常提到做了好事不留名,这种行为和精神的实质是淡化荣誉追求。荣誉是他人对我们的评价,荣誉感是我们对这种评价的重视。人具有社会性的特质,这使得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认同,希望能够对社会有所贡献,而且也能够分享社会的利益。因此,荣誉追求是人类所共有的特性,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精神需要。据此看来,我们原有的德育宗旨是和人性相违背的,“不留名”式教育的合理性也应受到置疑。
一、要求做了好事不留名,忽视了道德教育中个体的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
在道德教育中,我们经常宣传和提倡学习许多雷锋式的人物,这种教育除了讲述那些人如何做好事之外,还重点强调他们做了好事不留名,甚至故意隐姓埋名,以此来拔高他们的品格。发展心理学认为,关注就是强调,过于关注留名不留名,很容易无形中强加给学生这样一种错觉:做了好事不留名比做好事留名更高尚,如果做了好事而自报家门,就不值得表扬了。在这种错觉的影响下,学生往往很自然地把做了好事不留名当成一种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但从道德教育的角度看,这种要求明显不合理。
情感是人类对事物能否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而产生的心理体验。在道德情感中存在着道德需要。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人的心理结构中,需要处于核心、主导的地位,个性心理中的个性倾向(包括需要、动机、兴趣、信念、理想和世界观)的基础是需要,情感与需要密不可分,它们同属于人类的获得性遗传。对个体来说,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作为互动的内心体验,它既提示个体道德需要的存在,又对这一需要的满足与否做出及时的反映。积极的道德情感可以强化某种道德行为以刺激同一性质的道德需要的发展,而消极的情感体验则指向某种道德行为和需要的压抑,同时提示和强化某种方向相反的道德需要。道德的特征是为了他人或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因此当一个人做了好事,牺牲了一定的个人利益,他从情感上希望得到感激和认同,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需要,我们应该坦然对待。而且,他人的感激也会引起其情感上的升华,使其感受到自己的牺牲给他人带来的价值和幸福,从而更加乐于做好事。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刻意压抑自己的感情需要,刻意做了好事不留名。相反,如果做了好事得不到感激,将会使行为人在心理上受挫,从而直接影响到他是否还会继续做好事。
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还对道德信念具有原始策动力和放大、增益的作用。所谓道德信念,就是个人认为自己一定要遵循的、在人的意识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它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要让个体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要让个体践行某一标准,一般来说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懂得道德规范,掌握道德知识,而且相信它的正确性,并将它作为行动的指南与原则,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二是道德观念得到实现,并引起强烈的情感体验;三是用坚强的意志去努力实现自己的道德观,维护自己道德观的正确性。由此可见,道德信念的强度不仅取决于某种思想的正确性,而且取决于人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虽然一定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意志能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单靠道德认识、道德意志产生的力度是不够的,只有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的参与,才能有新的策动力。这已经被国内外大量的道德教育实践所证明。因此,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对道德信念的原始策动力和放大增益作用给了我们如下启示:一是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的满足能够增加道德信念的强度;二是我们要注意创设良好的外部条件,尤其是创设良好的宏观环境,使其更有利于激发个体美好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情感。例如,我们每个人都懂得在公众场合吸烟是不道德的,但如果某人所处的环境中大部分人都吸烟,而他自己恰好烟瘾很重,那么这时仅靠道德认识和个人意志力去控制他的这种想吸烟的欲望是很困难的,因为他的需要和情感使他觉得吸烟并不违反道德规范。因此,我们要做到客观地对待个体道德情感的需要,就要注意创设环境来激发个体良好的情感。那么,在宣传和教育中提倡做了好事不留名或者要求做了好事不留名,就相当于营造了一种不利于激发个体道德情感的外部环境,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道德信念的策动力,削弱个体道德信念的放大增益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我们要培养学生达到一定的道德目标,关注他们的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对道德目标的作用是互动的。一定道德目标的达成需要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的作用,不合理的道德目标(主要是过高的道德目标)反过来也会抑制道德情感和道德需要的满足,从而不利于道德目标的达成。因此,我们不仅要了解学生的道德需要,理解学生的道德情感,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素质,而且要注重教会学生区分道德要求和道德追求。只有这样,我们的德育才能真正取得成效。我们并不否认,做了好事不留名,不追求名利,是合乎我国传统道德标准的,但这应该是一种道德追求而不应该成为道德要求。而我们过于注重做了好事不留名的做法,显然是把道德追求当成了道德要求来抓,因此不值得提倡。
二、要求做了好事不留名,违背了社会的道德需要
我们对学生进行良好道德的教育和培养,目的是为了使他们将来能更好地立足于社会、有益于社会,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学生在校时的思想品德表现,更要关注学生走上社会后能否保持良好的操守,能否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关注每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就是要关注社会,关注社会就是要关注每个学生的终身发展。
从社会的角度看,道德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更是一种社会风气,它需要人们共同维持。一个人做了好事之后,又进行宣傳让大家都知道,这是他做的第二件好事,因为他帮助营造、维持了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倡导做了好事不留名,存在的似是而非的悖论是:一个有着高尚品德的人不应该追求名誉,人做好事不是为了受表扬。但事实上,一方面,追求荣誉是人的正常需要。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通过正常的途径努力去争取荣誉,并不妨碍一个人高贵品格的形成。相反,一个品格高尚、心胸坦荡的人,只要是为了他人或公众牺牲自己的利益,他必然不会考虑个人的利害得失,也不会在意关于追求名利的说法。另一方面,是否做好事和做好事是否留名两者间并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我们不应该把他们联系在一起。此外,从社会效益来说,重要的是做好事,而不是留名不留名,社会希望的是大家都来做好事,并不在乎做好事的人留名不留名。新闻媒体表扬好人好事,为的是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而又不希望做好事的人留下姓名,这种做法是很矛盾的。换个角度去看,即使因为可以得到表扬,大家都来做好事,那也将会大大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如果一个人为了出名而去做好事,只要他做的真正是好事,这也只会有益于社会。邵逸夫、霍英东等人捐资助学以及社会上大量的公益事业不都是鲜活的例子吗?因此,对整个社会而言,做了好事不留名的要求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对树立正确的道德导向产生不良影响,它是违背社会道德需要的。
三、要求做了好事不留名,违背了道德的人文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价值观等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反映在道德上具体表现为对道德观念理解的多变性、多样性和道德行为选择的多样性,因此,有些德育观念在市场经济时代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在中国思想史上,儒家是基本上肯定生命的,孟子提出:“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他充分认识到了生命和道德是人生活的两个基本需要。但也有一部分学者的学说重义轻利、存理去欲,忽视了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对民族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在现代社会,人们日益关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关注人的精神、心理和心灵层面,这是人类人文、理性发展的必然结果。关注人、关注个人价值的实现在道德上就要求道德标准合乎人性。道德的特征是为了大多数人或者他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从理论上讲,只有别人得到了利益,自己才值得去牺牲利益,而且别人所得的利益比自己失去的利益更大,这是道德行为的正常依据。因此,道德和利益并不是冲突的,道德也应该是符合人性的,它不应成为对人性的一种压抑和扭曲。做了好事,牺牲了一定的个人利益,自然希望得到认同和感激,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需要,是合乎人性的。而且,履行道德义务不是为了虚无缥缈的目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要求行为者隐姓埋名。相反,如果我们把做了好事不留名当成道德目标去要求,对于行为者来说,这就不能称其为道德,而恰恰是反道德的。
因此,在道德教育中,我们应该引导和教育学生正确理解道德,以人文的态度去看待荣誉,以包容的心态去看待雷锋精神中的做了好事不留名。雷锋精神是高尚的,我们应该学习雷锋多做好事,但不一定要像雷锋那样做了好事不肯留下姓名。我们要教育学生学习雷锋精神的实质而不是雷锋的行为模式。传统的道德标准是淡漠名利的,但那毕竟只是一种道德追求,而不是一般人能达到的道德境界,把这种追求强加在我们的学生身上,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相反,我们不仅要教育学生多做好事,还要鼓励他们做了好事敢于留名,使他们敢于正视自己的名誉、珍惜自己的名誉,从而学会以正常的心态去看待个人的名和利。这样做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既满足了他们的心理需要,又满足了他们的道德需要,不仅有利于整体道德目标的达成,而且有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
[2]陈琦.教育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季羡林.21世纪的人文与社会[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