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超级大国的元首们因其国际地位与曝光率高而被世人所熟知。然而,像卡扎菲、巴希尔这样的小国元首的名字被世人所认识,却以一种并不情愿的方式——被国际刑事法院在全球通缉。因此,他们成了最憋屈的国家元首,因为一张“逮捕令”瞬间就完成了人生中落差最大的角色转换——从国家元首到一名通缉犯。而这样的印记是伴随一生的。
如今,这样的命运似乎也要在阿萨德身上上演了。
阿萨德反人类了?
从8月末开始,叙利亚局势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在俄美就叙化武问题博弈期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一席话,让人们把视线转移到叙总统巴沙尔的命运上。
9月13日,在联合国妇女国际论坛上,潘基文这样表述:“这是可怕的化武战争,超过1400人死亡,5000人因接触到化学物质染病。联合国调查小组很快就会提呈报告,我相信报告会是压倒性,确定有人使用了化武。尽管我不能在收到报告前公开地这么说……叙利亚总统巴沙尔犯下许多违反人权的罪行,一旦叙利亚战事结束后,一定会展开程序追究巴沙尔的罪行。”
这里提到的“违反人权的罪行”具体指的是什么?早在8月23日,潘基文访问首尔期间就做出明确表述,“在叙利亚使用化学武器等同于‘反人类罪’,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都违反国际法。”
那么,“反人类罪”又是什么概念?
“反人类罪” 一词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15年。而它作为一项罪名,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得以正式使用,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国、日本战犯的法律审判。近来,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是在《罗马规约》中。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在罗马开会,以120票同意、7票反对、2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定成立世界首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这就是《罗马规约》。
《罗马规约》在60个国家以批准或加入方式成为缔约国60天后,即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便是在《罗马规约》生效的基础之上。截至2013年2月16日,全球已有122个国家批准《罗马规约》。
根据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又译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这四种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对于“反人类罪”的认定也在《罗马规约》中被提出。规约将反人类罪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
简单地说,就是针对民众实施如:谋杀,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可以看出,“反人类罪”所列出的行为中,并没有提到使用化学武器。不过,在“战争罪”中,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行为却被明确提到。
《罗马规约》中指出 “战争罪”包括26种行为,其中第17种行为是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的行为;第18种行为是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的行为。
其实,不论是“反人类罪”还是“战争罪”,潘基文指责巴沙尔有罪是建立在叙利亚政府军使用化武的基础之上。然而,到目前为止,還没有任何一方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叙利亚政府军使用化武袭击平民。
声张正义还是“政治审判”
当然,能够被判“反人类罪”的都是一些集权力于一身的大人物。国家元首们便成为该罪的最佳种子选手。
笔者统计,自2002年以来,共有7名国家元首被判“反人类罪”。他们分别是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乍得前总统哈布雷、苏丹总统巴希尔、利比亚前总统卡扎菲、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危地马拉前总统埃夫拉因。
其中,萨达姆、哈布雷与埃夫拉因的案件是被国家审理并判决的,其他4名则由国际刑事法院判决。
对于他们的指控内容分别是: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被指控1982年在杜贾尔村杀害当地148名什叶派村民,犯有反人类罪等罪行;乍得前总统哈布雷被指控在其执政时期至少杀害了4万名反对者,超过20万名普通公民曾遭到特务部门的监禁或虐待,犯有反人类罪;苏丹总统巴希尔被指控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卡扎菲被指控2011年利比亚安全部队对平民进行了“大范围的”和“系统性的”袭击,造成了至少有1万名利比亚人死亡,犯有反人类罪;巴博被指控在2011年同反政府阵营发生武力冲突,造成至少3000人死亡,犯有反人类罪;泰勒被指控在塞拉利昂11年内战时期,支持革命联合阵线的叛乱分子屠杀上万名民众,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蒙特被指控在1982年至1983年执政期间,下令屠杀了1771名伊西尔玛雅原住民。犯有种族屠杀和反人类罪行。
不难看出,独裁统治以及对平民的滥杀,是国家元首被判有罪的最佳理由。而国际刑事法院从成立之初,就高举以保护无辜平民、对犯下罪行的统治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审判的旗帜运行操作。不过,对统治者的指控也免不了被怀疑为“政治审判”。
人们可以很轻易地指出,在2011年中东乱局中对国内和平抗议平民血腥镇压的并不只有卡扎菲,还包括也门总统萨利赫、叙利亚总统阿萨德等等,为何不控告后者呢?
从政治上说,这的确属于双重标准,但奉行这种双重标准的是联合国安理会而不是国际刑事法院。
其实,国际刑事法院是较为独立的部门,它与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并没有隶属关系。但《罗马规约》为联合国的政治干预预留了两扇小门。首先,它允许联合国安理会直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某一国家的犯罪情势;其次,它也允许安理会基于政治需要而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推迟”对某个国家犯罪情势的调查或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的管辖权,就来源于联合国安理会向其提交的利比亚犯罪情势。由于,一般只有《罗马规约》缔约国才会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利比亚并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因此不受管辖。但利比亚属于联合国成员国,负有遵守联合国决议的义务,因此一旦安理会提交它的犯罪情势,就可以使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它,这就是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犯罪情势的威力所在。 当然,这种政治干预也有一定的限度,那就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对于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的犯罪情势也可以独立决定进行调查或不调查。
被判罪的统治者结局如何
曾担任首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何塞·拉索先生曾表示:在这个世界上,杀害了一个人的凶手,较容易绳之以法;而杀害了10万人的屠夫,却很容易逍遥法外。
对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国家和政府首脑的逮捕从来就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中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
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通缉了第一位国家元首,苏丹总统巴希尔。国际刑事法院对巴希尔发出逮捕令,不过,时至今日,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并没有任何实质效果,巴希尔还是苏丹的国家元首。
除了巴希尔,在上述4名被国际刑事法院通缉的国家元首中,卡扎菲已经死亡,自然无法被判刑;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已被抓捕,但由于证据不足,还未被定罪;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被判处50年监禁。
国际刑庭的经验表明,对现任国家或政府首脑提出的逮捕令,通常只有在这个国家政权更迭之后才有可能执行。1999年前南国际刑庭对米洛舍维奇发出的逮捕令在其下台后的2001年才得到执行。
萨达姆是第一个因“反人类罪”被判死刑的国家元首。有趣的是,2006年在國内接受审理的萨达姆曾要求把法庭挪到海牙去(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岸城市海牙),说是犯了反人类罪,理应按国际法来处理。其实,萨达姆想去海牙最主要的原因是国际法庭最高刑罚就是终生监禁。不过,他的愿望显然没有实现。
国际刑事法院执行逮捕令还面临国家和政府首脑的法律豁免权问题。国家和政府首脑根据国际法享有外交豁免权,这就使得即便被逮捕令追捕的国家或政府首脑到国外访问,很多国家也会据此拒不执行逮捕令。
尽管如此,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一旦发出,就会对所有国家都产生法律和道义上的双重压力。
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只有权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推迟调查或起诉,而无权要求法院撤销调查或起诉。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官方身份也并不见得能永远保护其不被逮捕,因为其一旦下台,无论是自己的国家还是其他国家,恐怕最终都很难抵制国内外的持续政治压力而为其提供永久的政治庇护。
国际刑事法院产生之后,受到国际犯罪指控的人不再像以往那样可以轻易寻求政治庇护,这是当代国际政治的一个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的真正威力所在。
如今,这样的命运似乎也要在阿萨德身上上演了。
阿萨德反人类了?
从8月末开始,叙利亚局势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在俄美就叙化武问题博弈期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一席话,让人们把视线转移到叙总统巴沙尔的命运上。
9月13日,在联合国妇女国际论坛上,潘基文这样表述:“这是可怕的化武战争,超过1400人死亡,5000人因接触到化学物质染病。联合国调查小组很快就会提呈报告,我相信报告会是压倒性,确定有人使用了化武。尽管我不能在收到报告前公开地这么说……叙利亚总统巴沙尔犯下许多违反人权的罪行,一旦叙利亚战事结束后,一定会展开程序追究巴沙尔的罪行。”
这里提到的“违反人权的罪行”具体指的是什么?早在8月23日,潘基文访问首尔期间就做出明确表述,“在叙利亚使用化学武器等同于‘反人类罪’,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都违反国际法。”
那么,“反人类罪”又是什么概念?
“反人类罪” 一词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15年。而它作为一项罪名,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得以正式使用,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国、日本战犯的法律审判。近来,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是在《罗马规约》中。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在罗马开会,以120票同意、7票反对、2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定成立世界首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这就是《罗马规约》。
《罗马规约》在60个国家以批准或加入方式成为缔约国60天后,即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便是在《罗马规约》生效的基础之上。截至2013年2月16日,全球已有122个国家批准《罗马规约》。
根据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又译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这四种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对于“反人类罪”的认定也在《罗马规约》中被提出。规约将反人类罪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
简单地说,就是针对民众实施如:谋杀,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可以看出,“反人类罪”所列出的行为中,并没有提到使用化学武器。不过,在“战争罪”中,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行为却被明确提到。
《罗马规约》中指出 “战争罪”包括26种行为,其中第17种行为是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的行为;第18种行为是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的行为。
其实,不论是“反人类罪”还是“战争罪”,潘基文指责巴沙尔有罪是建立在叙利亚政府军使用化武的基础之上。然而,到目前为止,還没有任何一方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叙利亚政府军使用化武袭击平民。
声张正义还是“政治审判”
当然,能够被判“反人类罪”的都是一些集权力于一身的大人物。国家元首们便成为该罪的最佳种子选手。
笔者统计,自2002年以来,共有7名国家元首被判“反人类罪”。他们分别是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乍得前总统哈布雷、苏丹总统巴希尔、利比亚前总统卡扎菲、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危地马拉前总统埃夫拉因。
其中,萨达姆、哈布雷与埃夫拉因的案件是被国家审理并判决的,其他4名则由国际刑事法院判决。
对于他们的指控内容分别是: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被指控1982年在杜贾尔村杀害当地148名什叶派村民,犯有反人类罪等罪行;乍得前总统哈布雷被指控在其执政时期至少杀害了4万名反对者,超过20万名普通公民曾遭到特务部门的监禁或虐待,犯有反人类罪;苏丹总统巴希尔被指控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卡扎菲被指控2011年利比亚安全部队对平民进行了“大范围的”和“系统性的”袭击,造成了至少有1万名利比亚人死亡,犯有反人类罪;巴博被指控在2011年同反政府阵营发生武力冲突,造成至少3000人死亡,犯有反人类罪;泰勒被指控在塞拉利昂11年内战时期,支持革命联合阵线的叛乱分子屠杀上万名民众,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蒙特被指控在1982年至1983年执政期间,下令屠杀了1771名伊西尔玛雅原住民。犯有种族屠杀和反人类罪行。
不难看出,独裁统治以及对平民的滥杀,是国家元首被判有罪的最佳理由。而国际刑事法院从成立之初,就高举以保护无辜平民、对犯下罪行的统治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审判的旗帜运行操作。不过,对统治者的指控也免不了被怀疑为“政治审判”。
人们可以很轻易地指出,在2011年中东乱局中对国内和平抗议平民血腥镇压的并不只有卡扎菲,还包括也门总统萨利赫、叙利亚总统阿萨德等等,为何不控告后者呢?
从政治上说,这的确属于双重标准,但奉行这种双重标准的是联合国安理会而不是国际刑事法院。
其实,国际刑事法院是较为独立的部门,它与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并没有隶属关系。但《罗马规约》为联合国的政治干预预留了两扇小门。首先,它允许联合国安理会直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某一国家的犯罪情势;其次,它也允许安理会基于政治需要而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推迟”对某个国家犯罪情势的调查或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的管辖权,就来源于联合国安理会向其提交的利比亚犯罪情势。由于,一般只有《罗马规约》缔约国才会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利比亚并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因此不受管辖。但利比亚属于联合国成员国,负有遵守联合国决议的义务,因此一旦安理会提交它的犯罪情势,就可以使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它,这就是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犯罪情势的威力所在。 当然,这种政治干预也有一定的限度,那就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对于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的犯罪情势也可以独立决定进行调查或不调查。
被判罪的统治者结局如何
曾担任首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何塞·拉索先生曾表示:在这个世界上,杀害了一个人的凶手,较容易绳之以法;而杀害了10万人的屠夫,却很容易逍遥法外。
对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国家和政府首脑的逮捕从来就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中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
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通缉了第一位国家元首,苏丹总统巴希尔。国际刑事法院对巴希尔发出逮捕令,不过,时至今日,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并没有任何实质效果,巴希尔还是苏丹的国家元首。
除了巴希尔,在上述4名被国际刑事法院通缉的国家元首中,卡扎菲已经死亡,自然无法被判刑;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已被抓捕,但由于证据不足,还未被定罪;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被判处50年监禁。
国际刑庭的经验表明,对现任国家或政府首脑提出的逮捕令,通常只有在这个国家政权更迭之后才有可能执行。1999年前南国际刑庭对米洛舍维奇发出的逮捕令在其下台后的2001年才得到执行。
萨达姆是第一个因“反人类罪”被判死刑的国家元首。有趣的是,2006年在國内接受审理的萨达姆曾要求把法庭挪到海牙去(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岸城市海牙),说是犯了反人类罪,理应按国际法来处理。其实,萨达姆想去海牙最主要的原因是国际法庭最高刑罚就是终生监禁。不过,他的愿望显然没有实现。
国际刑事法院执行逮捕令还面临国家和政府首脑的法律豁免权问题。国家和政府首脑根据国际法享有外交豁免权,这就使得即便被逮捕令追捕的国家或政府首脑到国外访问,很多国家也会据此拒不执行逮捕令。
尽管如此,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一旦发出,就会对所有国家都产生法律和道义上的双重压力。
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只有权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推迟调查或起诉,而无权要求法院撤销调查或起诉。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官方身份也并不见得能永远保护其不被逮捕,因为其一旦下台,无论是自己的国家还是其他国家,恐怕最终都很难抵制国内外的持续政治压力而为其提供永久的政治庇护。
国际刑事法院产生之后,受到国际犯罪指控的人不再像以往那样可以轻易寻求政治庇护,这是当代国际政治的一个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的真正威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