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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教育的重要性日趋显著,课程设置作为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备受关注。本文力图通过调查分析,从课程设置目标、课程设置内容、课程设置结构等几个方面,揭示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最后就改善甘肃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提出建议。
关键词:甘肃高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现状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04
20世纪60年代,人类社会发展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社会许多实业部门对复合型、应用性、高层次法学人才需求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学、市场、政府、学生个人都以知识为基礎,各自从自己的需求出发对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培养规格、质量提出了新的求,从而也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学人才培养中各因素的变革,特别是课程作为学校教育培养人、实现教育目的“中介桥梁”,势必也要适应这种变革要求。因此,为了了解甘肃各高校当前的法学专业教育的现状,提升甘肃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我们对甘肃培养法学本科人才的高校教师、学生开展了关于课程设置现状的调查研究活动,以便深入、准确了解各高校当前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及问题,从而为教育行政机构、各高校改善课程设置现状、提升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一、甘肃高等法学教育课程改革发展沿革
抚今追昔,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源于1909年当局开办的法政学堂。1913年甘肃法政学堂改称为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也是甘肃省最早的高等院校,其中设有政治经济本科、预科和法律别科。1928年2月,改法政专门学校为“兰州中山大学”,设文学、法律、教育3个系与国文、艺术两个专修科。1946年8月,改为“国立兰州大学”,并设有法学院。[1]所以此时的甘肃省高等法学教育及课程发展处于萌芽状态。
从20世纪80年代起,甘肃高校法学教育和课程发展才算真正开始,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学教育的恢复阶段(1978-1981)。这一阶段的划分以1977年着手恢复高考招生工作为标志。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了《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要求,至此,经历“文革”浩劫的中国法学教育开始迎来了复苏的春天。[2]这也给甘肃的高等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 这一阶段课程教学重在加强基本建设,比较重视知识传授,注重专业知识的教学,课程形式以学科课程为主,强调课程内容体系的完善。课程的建设与改革重在对单门课程自身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完善。[3]课程相互之间比较独立,没有联系。在课程设置上课程体系缺乏整体性,教学内容重复较多,专业课程比重较大。
第二阶段法学教育的成熟发展阶段(1981-1998年)。这一阶段的划分以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与正式实施为主要标志。在这一阶段,甘肃各高校法学学科、法学管理、专业的设置、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价等相关方面的制度也相继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这一阶段课程改革实践逐步发展阶段。通才教育观念得到普及,强调加强基础教学,拓宽专业口径。课程体系,加强基础课教学,缩减专业课,加大选修课程的分量。[4]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能力培养。重视实践,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工程意识。
第三阶段是1999年以来的深化改革、迅猛发展阶段。1999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扩招开始了。这一阶段课程体系向模块化发展,课程内容向综合化方向发展,遵循学科课程观的思想:即以学科为中心,注重学科知识的系统性、规范性、有序性和相对独立性,来设置相关课程结构(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课程内容(数学和自然科学基础课、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课和相关实验课程)。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课程理论界对于课程相关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人们逐渐发现,这种课程理论有其相对的局限性,对于以实践特性为明显特征的法学教育来讲,[5]院校热衷于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生对内容掌握程度的考核,而对相关实践环节,尤其是一些实践类课程往往只是依附于某一门课程的开设上,重视程度不够。
二、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与问题
(一)课程设置目标
课程设置目标在实质上就是培养目标的细化,本科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目标应以其培养目标作为根本依据,课程设置是否合理,直接涉及培养方案的核心部分和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体现着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特色。所以,作为学生应十分了解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目标,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当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生对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理解又如何呢?
根据调查,对所在课程设置目标是否能体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这一问题时,只有42.4%被调查学生表示较满意,而48.7%的被调查学生选择了“不太满意”,选择“不满意”的学生达到8.0%,在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也发生了变化,课程设置也要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其变化,但从调查分析看现所在课程设置目标还不能体现培养目标,大部分学生对其表示不太满意。据调查有的学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目标,5、6年局部都没有调整了,更谈不上随培养目标改变,而进行整体革新了。
当然深层原因为在主要是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中,习惯于用一种纯粹的线性思维来制定课程,往往对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或课程目标所表述的丰富内涵缺乏仔细推敲和深入研究,认为专业教育就是围绕着“专业”的核心知识进行的教学活动,只要是主干课程或是学位课程中能够将其核心知识内容包含进来,就是课程结构的合理设计。[8]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目标所提及的对人的多种能力的塑造,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在课程结构及课程设置中给予充分的体现,造成了整个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的错位。
(二)课程设置结构
所谓课程结构就是指课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按照各类课程对于形成本科生的知识、能力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分,课程结构设置可以分为基础课(含公共基础课、通识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如果按照对形成本科生的知识、能力的重要性以及对学生的要求来分,可以分为选修课和必修课。其中必修课又称学位课,设立这一课程的目的,是确保本科生达到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的学术水平,从而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但具体情况各个学校又有所不同,比如,西北师大将课程的结构分为普通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课等。总体上来看,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结构基本上是按照“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这一模式设置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所占课时数偏多、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大。例如甘肃政法学院通常18个学时为一个学分,2008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58个学分,专业必修课必须达到108个学分,占总学分的68%;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达到27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7%;2009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75个学分,专业必修课必须达到113个学分,占总学分的65%;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达到29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6.6%。
而美国哈佛大学将课程体系改革为三大块:即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和专业课程。一般来说法学学士候选人必须完成至少120个学分的课程,而核心课程和专业课程占总学分的50%,外语等课程仅10个学分,占总学分的8%。
相比较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所占课时数偏多、占总学分的比重相对较高,致使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的空间几乎就没有了。
2、选修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偏少,选择范围有限。调查数据显示,西北师范大学54.5%被调查者的选修课门数为10-16门,有25.2%学生选修课不超过12门,该专业的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77个学分,而选修课不少于34个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9%;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选修课有:法学名著选读、票据法、保险法、房地产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海商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刑事政策学、金融法、法律逻辑学、法律英语、外国法制史、侵权责任法,几乎全都与本专业知识相关度极高,这显然与选修课扩大学生知识面的目标不相符合。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本科生的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重可达到40%-45%,给学生留出了大量可自由选择的空间。
3、跨学科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偏少,学生对其满意度较低。调查数据显示,40.5%被调查者没有选修跨学科课程,45.8%被调查者对跨学科课程表示不太满意者,40.8%表示很不满意,两者相加竟达到86.6%。深入访谈可知,甘肃高校如甘肃政法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根本就不让学生进行跨学院、跨学科选课,其他学校仅让学生在所在专业的不同方向下进行十分有限的选择。因此大部分学生对跨学科课程十分不满,便可想而知。
4、实践性课程所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小,对其重视度不够。
学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法学实践性课程所占总课程的比例较小,学生对课程设置在“联系现实生活”、“培养实践能力”方面的评价最差。58.8%学生实践性课占总课程的比例只有10%以下,54.9%学生认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实践性课占总课程的比例较小。甘肃政法实践性课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专业共同实践课程,3門共14学分,占总学分的8%,二是专业实践课程,3门共6学分,占总学分的3%,两个部分共20学分,占总学分的11%。西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性课程包括专业实习2学分、学年论文2学分、毕业设计6学分、形式与政策2学分、素质共24学分,占总学分的13.6%。而美国高校实践课程以见习、实习的方式进行,各学校教学实践的时间有所不同,在佛罗里达州大学教学实习主要集中在最后一学期;而佐治亚大学则每学期为学生提供每周3个小时的教学实践。实习所占的学分和学时比例都比较重,特华拉州为12学分、佐治亚大学为11学分,占总学分的15-20%。[9]
相比较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性课程所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小,实践课类型仅限与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课堂,开展法律诊所等活动,制定的政策较多,但执行落实情况较差。
(三)课程设置内容
课程设置内容是指课程体系所包含的知识和技能,并以一定的方式呈现给学生。就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大类:公共基础课程(政治理论课程、外国语课程、体育类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类课程。下面我们主要讨论专业课程的内容设置情况。
1、课程内容的层级性不明显。在课程内容的层级性方面,一是指课程内容知识的纵向衔接和递进,二是指课程在高深层级上的逐步深化和专门化,三是指课程在智力运用的宽度和深度层面上对研究性要求的逐步强化。[10]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内容存在的问题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设置缺乏相应的课程目标“层级性”的要求,在课程的编制过程中往往出现序列颠倒,表现为课程课目、课程内容难以看出先行、平行和后行的序列关系。[11]另一种表现为序列结构上的本末倒置,表现为法学理论课程不仅课目繁多庞杂,而且课时比重过大。反之,综合实践课程无论是课目,还是课时却少之又少,导致课程知识构成序列的严重倾斜。
2、课程内容较陈旧、前沿性不足。甘肃由于经济不发达,许多高校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一直不太重视对国内、外新教材的引进,导致课程中一直存在着部分课程内容陈旧、前沿性不够、国际性差等问题。调查数据显示,49.5%和4.6%被调查者认为课程内容前沿性选择“较弱”和“很弱”,这两项累计百分比达到54.0%。
3、应用性、区域性知识不足。学生课程内容反映区域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知识方面,44.5%和13.5%被调查者,选择“较少”和“很少”,累计百分比达到57.8%。由此可见,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内容反映区域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知识严重缺乏,与本地区发展结合不紧密,也凸显出甘肃高校法学教育在课程内容上区域性特色不明显。在课程内容应用性知识方面,50.1%和38.2%被调查者表示“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累计百分比竟然达到了88.3%。
(四)课程设置与个体之间的差异
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课程设置对个体之间的差异关注不够,同一专业的个人培养计划基本雷同,主要原因是学校对个体需要关注不够,具体体现为课程设置中任选课程的严重不足。深层原因,一是一些学校硬、软件资源有限,无法顾及学生个体之间的差异,尤其近几年扩招以后,这个问题更加严重;二是学生在选课过程中,可自由选择的空间有限,而且学生选课基本上是模仿同班学生或师兄、师姐选课的情况,缺乏教师的指导。
四、变革甘肃高等法学本科专业生课程设置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现状的剖析,可以发现甘肃高校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以下几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一体化
培养目标是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的具体化,课程设置应围绕培养目标,符合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因此,确定甘肃高等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其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改革的首要工作,在确定该专业培养目标时,同时还要考虑课程设置目标、课堂教学目标,以防止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错位;培养目标确定后,要避免用纯粹的线性思维来设置课程,对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所表述的丰富内涵要仔细推敲和深入研究,要围绕着“专业”的核心知识进行的教学活动及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目标所提及的对人的多种能力的塑造的要求设置课程,最后,还要关注课程在智力运用的宽度和深度层面上对研究性和应用性要求强化,以使法学专业学生的研究意识、研究的思维视野和应用能力得以逐步提升。
(二)课程结构设置合理化
要考虑减少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所占课时,减少他们占总学分的比重,加强选修课程,特别是跨学科选修课程比重;要考虑减少理论性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甘肃高校应该尽最大努力的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参加实践性课程的机会,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为目标,以促进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最后要重视向学生传授研究方法,可以从根本上帮助学生提高了自学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也为学生下一步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创新成果的产生打下了基础,这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
(三)课程设置内容动态化
1、突出学生课程内容的前沿性知识
法学专业的学生是以解决社会、生活中法律实际问题为目标,前沿性对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课程内容应包含:一是专业领域学术研究的热点、难点、重点、尚存争议性的问题;二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关心、又急于解决的法律现实问题,也许这些问题的学术价值不够高,但与普通群众的生活极其相关;三是交叉性、边缘性及跨学科综合领域研究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2、增加学生课程内容的区域性知识
在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中,课程设置应以区域经济、社会法律问题的探究、解决为重点,进一步促进甘肃地方经济、文化、法学事业的发展。具体来说应设置符合本地区支柱产业和社会文化特点的课程。
(四)课程设置权利的民主化
在现实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由于学生更了解自身的发展需要,自己哪方面知识的匮乏自己哪方面能力的薄弱,所以应该给学生提供课程开设和课程内容的选择权力,他们也完全有能力去参与课程的设置。当然学生参与课程设置还可以加强学校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让学生参与到课程设置中去,是对教育教学公平、公正开展的有效保障之一。
(五)增强实践环节
1、增加实践基地和学生实践时间。在实践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培养方向、有针对性地去不同的实践基地或企事业单位,要了解社会对法律需求,并根据所学法学专业知识发现问题、解決问题,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法学实践报告。
2、加大实例分析课程。甘肃高校可将企、事业单位已经解决或正在面临的法律难题搬到课堂上来,难点部分由教师讲解,其余由学生查阅资料、独立或小组分析研究,最后拿出增加的方案。这样,学生在读期间,就将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密切联系起来,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
(六)加强对课程设置进行评价与监督
1、深入学校内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根据规章制度,协助他们规划职业生涯,实行个体化、动态化选课。
2、强化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单位的评估,将把关权由学校倾向教师。让授课教师实行课程评估评价,监控所设置的课程体系是否合理,课程效果是否明显有效,促进课程设置的合理化。
3、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借助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监督课程设置的发展,同时,也要积极收集地方用人单位的意见,地方市场的需求动向,真正做到动态、全方位评估课程效果及社会效用。以促进甘肃高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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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甘肃高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现状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04
20世纪60年代,人类社会发展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社会许多实业部门对复合型、应用性、高层次法学人才需求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学、市场、政府、学生个人都以知识为基礎,各自从自己的需求出发对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培养规格、质量提出了新的求,从而也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学人才培养中各因素的变革,特别是课程作为学校教育培养人、实现教育目的“中介桥梁”,势必也要适应这种变革要求。因此,为了了解甘肃各高校当前的法学专业教育的现状,提升甘肃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我们对甘肃培养法学本科人才的高校教师、学生开展了关于课程设置现状的调查研究活动,以便深入、准确了解各高校当前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及问题,从而为教育行政机构、各高校改善课程设置现状、提升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一、甘肃高等法学教育课程改革发展沿革
抚今追昔,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源于1909年当局开办的法政学堂。1913年甘肃法政学堂改称为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也是甘肃省最早的高等院校,其中设有政治经济本科、预科和法律别科。1928年2月,改法政专门学校为“兰州中山大学”,设文学、法律、教育3个系与国文、艺术两个专修科。1946年8月,改为“国立兰州大学”,并设有法学院。[1]所以此时的甘肃省高等法学教育及课程发展处于萌芽状态。
从20世纪80年代起,甘肃高校法学教育和课程发展才算真正开始,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学教育的恢复阶段(1978-1981)。这一阶段的划分以1977年着手恢复高考招生工作为标志。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了《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要求,至此,经历“文革”浩劫的中国法学教育开始迎来了复苏的春天。[2]这也给甘肃的高等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 这一阶段课程教学重在加强基本建设,比较重视知识传授,注重专业知识的教学,课程形式以学科课程为主,强调课程内容体系的完善。课程的建设与改革重在对单门课程自身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完善。[3]课程相互之间比较独立,没有联系。在课程设置上课程体系缺乏整体性,教学内容重复较多,专业课程比重较大。
第二阶段法学教育的成熟发展阶段(1981-1998年)。这一阶段的划分以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与正式实施为主要标志。在这一阶段,甘肃各高校法学学科、法学管理、专业的设置、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价等相关方面的制度也相继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这一阶段课程改革实践逐步发展阶段。通才教育观念得到普及,强调加强基础教学,拓宽专业口径。课程体系,加强基础课教学,缩减专业课,加大选修课程的分量。[4]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能力培养。重视实践,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工程意识。
第三阶段是1999年以来的深化改革、迅猛发展阶段。1999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扩招开始了。这一阶段课程体系向模块化发展,课程内容向综合化方向发展,遵循学科课程观的思想:即以学科为中心,注重学科知识的系统性、规范性、有序性和相对独立性,来设置相关课程结构(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课程内容(数学和自然科学基础课、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课和相关实验课程)。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课程理论界对于课程相关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人们逐渐发现,这种课程理论有其相对的局限性,对于以实践特性为明显特征的法学教育来讲,[5]院校热衷于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生对内容掌握程度的考核,而对相关实践环节,尤其是一些实践类课程往往只是依附于某一门课程的开设上,重视程度不够。
二、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与问题
(一)课程设置目标
课程设置目标在实质上就是培养目标的细化,本科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目标应以其培养目标作为根本依据,课程设置是否合理,直接涉及培养方案的核心部分和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体现着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特色。所以,作为学生应十分了解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目标,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当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生对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理解又如何呢?
根据调查,对所在课程设置目标是否能体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这一问题时,只有42.4%被调查学生表示较满意,而48.7%的被调查学生选择了“不太满意”,选择“不满意”的学生达到8.0%,在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也发生了变化,课程设置也要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其变化,但从调查分析看现所在课程设置目标还不能体现培养目标,大部分学生对其表示不太满意。据调查有的学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目标,5、6年局部都没有调整了,更谈不上随培养目标改变,而进行整体革新了。
当然深层原因为在主要是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中,习惯于用一种纯粹的线性思维来制定课程,往往对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或课程目标所表述的丰富内涵缺乏仔细推敲和深入研究,认为专业教育就是围绕着“专业”的核心知识进行的教学活动,只要是主干课程或是学位课程中能够将其核心知识内容包含进来,就是课程结构的合理设计。[8]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目标所提及的对人的多种能力的塑造,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在课程结构及课程设置中给予充分的体现,造成了整个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的错位。
(二)课程设置结构
所谓课程结构就是指课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按照各类课程对于形成本科生的知识、能力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分,课程结构设置可以分为基础课(含公共基础课、通识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如果按照对形成本科生的知识、能力的重要性以及对学生的要求来分,可以分为选修课和必修课。其中必修课又称学位课,设立这一课程的目的,是确保本科生达到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的学术水平,从而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但具体情况各个学校又有所不同,比如,西北师大将课程的结构分为普通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课等。总体上来看,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结构基本上是按照“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这一模式设置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所占课时数偏多、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大。例如甘肃政法学院通常18个学时为一个学分,2008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58个学分,专业必修课必须达到108个学分,占总学分的68%;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达到27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7%;2009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75个学分,专业必修课必须达到113个学分,占总学分的65%;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达到29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6.6%。
而美国哈佛大学将课程体系改革为三大块:即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和专业课程。一般来说法学学士候选人必须完成至少120个学分的课程,而核心课程和专业课程占总学分的50%,外语等课程仅10个学分,占总学分的8%。
相比较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所占课时数偏多、占总学分的比重相对较高,致使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的空间几乎就没有了。
2、选修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偏少,选择范围有限。调查数据显示,西北师范大学54.5%被调查者的选修课门数为10-16门,有25.2%学生选修课不超过12门,该专业的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77个学分,而选修课不少于34个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9%;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选修课有:法学名著选读、票据法、保险法、房地产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海商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刑事政策学、金融法、法律逻辑学、法律英语、外国法制史、侵权责任法,几乎全都与本专业知识相关度极高,这显然与选修课扩大学生知识面的目标不相符合。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本科生的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重可达到40%-45%,给学生留出了大量可自由选择的空间。
3、跨学科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偏少,学生对其满意度较低。调查数据显示,40.5%被调查者没有选修跨学科课程,45.8%被调查者对跨学科课程表示不太满意者,40.8%表示很不满意,两者相加竟达到86.6%。深入访谈可知,甘肃高校如甘肃政法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根本就不让学生进行跨学院、跨学科选课,其他学校仅让学生在所在专业的不同方向下进行十分有限的选择。因此大部分学生对跨学科课程十分不满,便可想而知。
4、实践性课程所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小,对其重视度不够。
学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法学实践性课程所占总课程的比例较小,学生对课程设置在“联系现实生活”、“培养实践能力”方面的评价最差。58.8%学生实践性课占总课程的比例只有10%以下,54.9%学生认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实践性课占总课程的比例较小。甘肃政法实践性课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专业共同实践课程,3門共14学分,占总学分的8%,二是专业实践课程,3门共6学分,占总学分的3%,两个部分共20学分,占总学分的11%。西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性课程包括专业实习2学分、学年论文2学分、毕业设计6学分、形式与政策2学分、素质共24学分,占总学分的13.6%。而美国高校实践课程以见习、实习的方式进行,各学校教学实践的时间有所不同,在佛罗里达州大学教学实习主要集中在最后一学期;而佐治亚大学则每学期为学生提供每周3个小时的教学实践。实习所占的学分和学时比例都比较重,特华拉州为12学分、佐治亚大学为11学分,占总学分的15-20%。[9]
相比较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性课程所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小,实践课类型仅限与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课堂,开展法律诊所等活动,制定的政策较多,但执行落实情况较差。
(三)课程设置内容
课程设置内容是指课程体系所包含的知识和技能,并以一定的方式呈现给学生。就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大类:公共基础课程(政治理论课程、外国语课程、体育类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类课程。下面我们主要讨论专业课程的内容设置情况。
1、课程内容的层级性不明显。在课程内容的层级性方面,一是指课程内容知识的纵向衔接和递进,二是指课程在高深层级上的逐步深化和专门化,三是指课程在智力运用的宽度和深度层面上对研究性要求的逐步强化。[10]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内容存在的问题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设置缺乏相应的课程目标“层级性”的要求,在课程的编制过程中往往出现序列颠倒,表现为课程课目、课程内容难以看出先行、平行和后行的序列关系。[11]另一种表现为序列结构上的本末倒置,表现为法学理论课程不仅课目繁多庞杂,而且课时比重过大。反之,综合实践课程无论是课目,还是课时却少之又少,导致课程知识构成序列的严重倾斜。
2、课程内容较陈旧、前沿性不足。甘肃由于经济不发达,许多高校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一直不太重视对国内、外新教材的引进,导致课程中一直存在着部分课程内容陈旧、前沿性不够、国际性差等问题。调查数据显示,49.5%和4.6%被调查者认为课程内容前沿性选择“较弱”和“很弱”,这两项累计百分比达到54.0%。
3、应用性、区域性知识不足。学生课程内容反映区域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知识方面,44.5%和13.5%被调查者,选择“较少”和“很少”,累计百分比达到57.8%。由此可见,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内容反映区域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知识严重缺乏,与本地区发展结合不紧密,也凸显出甘肃高校法学教育在课程内容上区域性特色不明显。在课程内容应用性知识方面,50.1%和38.2%被调查者表示“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累计百分比竟然达到了88.3%。
(四)课程设置与个体之间的差异
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课程设置对个体之间的差异关注不够,同一专业的个人培养计划基本雷同,主要原因是学校对个体需要关注不够,具体体现为课程设置中任选课程的严重不足。深层原因,一是一些学校硬、软件资源有限,无法顾及学生个体之间的差异,尤其近几年扩招以后,这个问题更加严重;二是学生在选课过程中,可自由选择的空间有限,而且学生选课基本上是模仿同班学生或师兄、师姐选课的情况,缺乏教师的指导。
四、变革甘肃高等法学本科专业生课程设置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现状的剖析,可以发现甘肃高校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以下几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一体化
培养目标是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的具体化,课程设置应围绕培养目标,符合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因此,确定甘肃高等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其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改革的首要工作,在确定该专业培养目标时,同时还要考虑课程设置目标、课堂教学目标,以防止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错位;培养目标确定后,要避免用纯粹的线性思维来设置课程,对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所表述的丰富内涵要仔细推敲和深入研究,要围绕着“专业”的核心知识进行的教学活动及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目标所提及的对人的多种能力的塑造的要求设置课程,最后,还要关注课程在智力运用的宽度和深度层面上对研究性和应用性要求强化,以使法学专业学生的研究意识、研究的思维视野和应用能力得以逐步提升。
(二)课程结构设置合理化
要考虑减少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所占课时,减少他们占总学分的比重,加强选修课程,特别是跨学科选修课程比重;要考虑减少理论性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甘肃高校应该尽最大努力的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参加实践性课程的机会,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为目标,以促进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最后要重视向学生传授研究方法,可以从根本上帮助学生提高了自学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也为学生下一步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创新成果的产生打下了基础,这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
(三)课程设置内容动态化
1、突出学生课程内容的前沿性知识
法学专业的学生是以解决社会、生活中法律实际问题为目标,前沿性对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课程内容应包含:一是专业领域学术研究的热点、难点、重点、尚存争议性的问题;二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关心、又急于解决的法律现实问题,也许这些问题的学术价值不够高,但与普通群众的生活极其相关;三是交叉性、边缘性及跨学科综合领域研究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2、增加学生课程内容的区域性知识
在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中,课程设置应以区域经济、社会法律问题的探究、解决为重点,进一步促进甘肃地方经济、文化、法学事业的发展。具体来说应设置符合本地区支柱产业和社会文化特点的课程。
(四)课程设置权利的民主化
在现实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由于学生更了解自身的发展需要,自己哪方面知识的匮乏自己哪方面能力的薄弱,所以应该给学生提供课程开设和课程内容的选择权力,他们也完全有能力去参与课程的设置。当然学生参与课程设置还可以加强学校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让学生参与到课程设置中去,是对教育教学公平、公正开展的有效保障之一。
(五)增强实践环节
1、增加实践基地和学生实践时间。在实践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培养方向、有针对性地去不同的实践基地或企事业单位,要了解社会对法律需求,并根据所学法学专业知识发现问题、解決问题,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法学实践报告。
2、加大实例分析课程。甘肃高校可将企、事业单位已经解决或正在面临的法律难题搬到课堂上来,难点部分由教师讲解,其余由学生查阅资料、独立或小组分析研究,最后拿出增加的方案。这样,学生在读期间,就将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密切联系起来,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
(六)加强对课程设置进行评价与监督
1、深入学校内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根据规章制度,协助他们规划职业生涯,实行个体化、动态化选课。
2、强化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单位的评估,将把关权由学校倾向教师。让授课教师实行课程评估评价,监控所设置的课程体系是否合理,课程效果是否明显有效,促进课程设置的合理化。
3、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借助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监督课程设置的发展,同时,也要积极收集地方用人单位的意见,地方市场的需求动向,真正做到动态、全方位评估课程效果及社会效用。以促进甘肃高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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