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80年实施的《国籍法》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通过跨国婚姻等其他方式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然而,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就已经有不少人通过不正常渠道购买外国护照。进入本世纪后,越来越多的人在走出国门加入外国国籍后,还保留着中国的户籍。更甚的是,这种双重国籍的“潜规则”也早已在官场横行。在国内贪,将赃款转移国外,一旦风吹草动,自己也马上借由外国国籍“撤退”,双重国籍俨然成为贪腐裸官的护身符。
备好护照,随时“飞”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贪腐裸官东窗事发后利用国外护照外逃的事件。调查显示,双重国籍在我国一些官员中早已暗中流行,而这些官员中,裸官者居多。
2002年,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涉嫌将大量公路工程私下交授其亲属开办的多家“空壳公司”承建,从中非法套取巨额工程款,事发后,卢万里化名“张唯良”,使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护照。经香港出境逃往国外。
2008年,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滞留法国不归。浙江省有关部门随即派出调查组进驻温州展开调查,发现杨湘洪的妻子游捷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犯罪嫌疑。
2010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后,在留下的信件上写下“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之后出逃,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
2012年。辽宁丹东凤城原市委书记王国强,在职期间,贪污受贿,并把家属全部移民国外。在纪委即将对其“双规”之际,利用国外国籍,偷偷离境,并卷走2亿元人民币。
在大权在握、炙手可热之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既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作为“孤家寡人”,他们身边没有什么拖累,一旦出现不利的风吹草动,利用国外护照,随时可以“飞”走。即使不慎“翻船”、外逃又未成功,一人“受过”,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能捞就捞,不行就跑,跑了就了”,似乎已成了贪腐裸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
贪、裸之后随时“飞”,贪腐裸官的成功出逃足见他们准备之充足。这些贪腐裸官,无不是借由国外护照,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取道中国”,成功出逃。
那么,这些贪腐裸官出逃后,造成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用于培养这些贪腐裸官所耗费的大量的资源都随之付诸东流。然而,恶劣影响还远不止此,这些贪腐裸官背后巨大的阴谋由谁来揭开?他们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正常的“官场”秩序所造成的破坏力极大的冲击由谁来恢复?他们的斑斑劣迹对其他正直、清廉、克己办公的官员造成的形象上的诋毁由谁来正名?他们“飞”走了,却把恶臭的“粪便”留给了他们曾经“爱”过、“服务”过的祖国,而双重国籍正是他们助飞的翅膀。
制度监管存真空地带
双重国籍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很明显。首先。是司法管辖权的争议。譬如,一个中国公民若具有双重国籍,一旦他在中国犯罪后,可能会逃往另一国籍国,向对方国家提出外交保护要求,或者该国主张“本国国民不引渡”,这就给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带来了难题。其次,由于双重国籍涉及两个国籍国的政策协调,因此它还有可能招致外交纷争。
所以,虽然近些年,一些海外人士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一直很高涨。但我国政府对公民国籍及户籍的规管却日趋严格,出入境政策及与此相关的户籍制度也并未放宽。
与此同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治理裸官问题。2009年11月,深圳在全国率先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规定省管干部上任前需报告家属情况。
201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然而,当前我国国籍管理与户籍、社保、税务、工商、边境等相关制度,并未在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形成无缝对接。而且上述分管机构相关数据信息系统也未实现联网共享的局面。尽管公安机关一直在不遗余力的查办裸官拥有双重国籍的非法现象,但因为没便利的渠道进行相关的查询,且很多已经获得国外绿卡的裸官,为了达到一些个人目的而刻意隐瞒,所以在执行时面临很多现实的挑战和困难。
而且,国际间在反腐败的对接上存在的缝隙,给了贪腐裸宫“钻空子”的机会。一旦贪官或者裸官取得了外国的绿卡或者永久居留权,他们就可以通过其掩盖自己真实的身份,把大量非法资产通过相关途径,如洗钱等转移到境外,并且一旦出事后,自己也即刻外逃到境外来躲避中国司法机关的打击。
法律、制度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裸官贪腐遁逃海外问题仍很严峻。
追缉贪腐裸官困难重重
贪腐裸官携巨款出逃。不仅导致大量资产外流。更严重损害法纪权威和国家形象。因而,追缉腐败分子,一直是反腐败的热点话题。
然而,贪腐裸官已获得外国国籍,受该国法律保护,所以往往在追捕外逃贪腐裸官时惯用的引渡和遣返往往不奏效。
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仅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而且限于周边国家。与美、欧、澳等发达国家签约极其有限,“一些被外逃贪官视为避难‘天堂’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另一方面,很多国家对中国的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有异议,以及在双重犯罪原则(在两国法律中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和赃款分成(对协助国的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认识也不一致。所以,引渡的效果极其有限。
美国曾有媒体称。中国向美方开出的“贪官外逃名单”已超过1000人。尽管美国不时爆出所谓“要帮忙捉拿中国贪官”的消息,但由于缺乏引渡条约以及复杂而漫长的司法程序,缉拿隐匿在美国的这些贪官面临重重困难。在过去10年中只有两人被遣返,而且近来贪官赴美外逃有加快趋势。 作为全世界极少数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我国在打击外逃贪官时面临和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相违背的司法制度,这也构成引渡外逃贪官的主要障碍。
非法移民遣返也是缉捕外逃贪官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是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引渡是在两国之间进行的刑事司法合作,非法移民遣返则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出入境法或移民法,针对非法移民所进行的一种单向的刑事或行政诉讼。
被请求国除了审查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外,往往还会考虑被遣返人在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诉。在一波三折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遣返案中,加拿大当局就是这样考虑的。据曾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赖昌星案件庭审的教授杨诚介绍,当时加拿大当局与赖昌星双方质证的核心问题,不是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加拿大的法律,而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赖昌星遣返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从2006年5月,加拿大移民部决定了遣返日期,到2011年7月被遣返回国,时隔11年,我们从中不难看出遣返之难。
外逃之后追捕难。看牢贪腐裸官外逃的腿,将贪腐裸官关在国门内处理,这就要求政府及时清理双重国籍。
贪腐裸官问题,影响到社会对权力运行和官员表现的整体判断。影响到对中国社会真实情况的评估,影响到人民对政府、对党的信心。清理贪腐裸官的护身符双重国籍也已迫在眉睫。因为,这不但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对于裸官反腐新动向的一个及时提醒。
链接:
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整合成立国际合作局,加强国际合作、切断贪官外逃之路思路更明确。7月,公安部召开会议,部署针对“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介绍,最高检将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健全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在全国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
今年,我国加大境外追逃力度。8月6日至22日,APEC第三次高官会及相关会议在北京举行。其间,多场会议均与反腐相关,例如,反腐败工作组第19次会议、反腐败高层研讨会和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第一次会议。
中央纪委网站8月15日披露称,中国监察部作为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工作组2014年的轮值东道主,与印尼、美国等经济体反腐败机构共同倡导,推动了执法合作网络的成立。反腐合作网由APEC各个经济体的反腐败和执法机构人员组成,在APEC反腐败工作组框架下设立,旨在加强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个案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
目前,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公安部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了65条24小时联络热线,同59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已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然而,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就已经有不少人通过不正常渠道购买外国护照。进入本世纪后,越来越多的人在走出国门加入外国国籍后,还保留着中国的户籍。更甚的是,这种双重国籍的“潜规则”也早已在官场横行。在国内贪,将赃款转移国外,一旦风吹草动,自己也马上借由外国国籍“撤退”,双重国籍俨然成为贪腐裸官的护身符。
备好护照,随时“飞”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贪腐裸官东窗事发后利用国外护照外逃的事件。调查显示,双重国籍在我国一些官员中早已暗中流行,而这些官员中,裸官者居多。
2002年,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涉嫌将大量公路工程私下交授其亲属开办的多家“空壳公司”承建,从中非法套取巨额工程款,事发后,卢万里化名“张唯良”,使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护照。经香港出境逃往国外。
2008年,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滞留法国不归。浙江省有关部门随即派出调查组进驻温州展开调查,发现杨湘洪的妻子游捷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犯罪嫌疑。
2010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后,在留下的信件上写下“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之后出逃,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
2012年。辽宁丹东凤城原市委书记王国强,在职期间,贪污受贿,并把家属全部移民国外。在纪委即将对其“双规”之际,利用国外国籍,偷偷离境,并卷走2亿元人民币。
在大权在握、炙手可热之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既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作为“孤家寡人”,他们身边没有什么拖累,一旦出现不利的风吹草动,利用国外护照,随时可以“飞”走。即使不慎“翻船”、外逃又未成功,一人“受过”,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能捞就捞,不行就跑,跑了就了”,似乎已成了贪腐裸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
贪、裸之后随时“飞”,贪腐裸官的成功出逃足见他们准备之充足。这些贪腐裸官,无不是借由国外护照,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取道中国”,成功出逃。
那么,这些贪腐裸官出逃后,造成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用于培养这些贪腐裸官所耗费的大量的资源都随之付诸东流。然而,恶劣影响还远不止此,这些贪腐裸官背后巨大的阴谋由谁来揭开?他们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正常的“官场”秩序所造成的破坏力极大的冲击由谁来恢复?他们的斑斑劣迹对其他正直、清廉、克己办公的官员造成的形象上的诋毁由谁来正名?他们“飞”走了,却把恶臭的“粪便”留给了他们曾经“爱”过、“服务”过的祖国,而双重国籍正是他们助飞的翅膀。
制度监管存真空地带
双重国籍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很明显。首先。是司法管辖权的争议。譬如,一个中国公民若具有双重国籍,一旦他在中国犯罪后,可能会逃往另一国籍国,向对方国家提出外交保护要求,或者该国主张“本国国民不引渡”,这就给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带来了难题。其次,由于双重国籍涉及两个国籍国的政策协调,因此它还有可能招致外交纷争。
所以,虽然近些年,一些海外人士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一直很高涨。但我国政府对公民国籍及户籍的规管却日趋严格,出入境政策及与此相关的户籍制度也并未放宽。
与此同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治理裸官问题。2009年11月,深圳在全国率先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规定省管干部上任前需报告家属情况。
201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然而,当前我国国籍管理与户籍、社保、税务、工商、边境等相关制度,并未在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形成无缝对接。而且上述分管机构相关数据信息系统也未实现联网共享的局面。尽管公安机关一直在不遗余力的查办裸官拥有双重国籍的非法现象,但因为没便利的渠道进行相关的查询,且很多已经获得国外绿卡的裸官,为了达到一些个人目的而刻意隐瞒,所以在执行时面临很多现实的挑战和困难。
而且,国际间在反腐败的对接上存在的缝隙,给了贪腐裸宫“钻空子”的机会。一旦贪官或者裸官取得了外国的绿卡或者永久居留权,他们就可以通过其掩盖自己真实的身份,把大量非法资产通过相关途径,如洗钱等转移到境外,并且一旦出事后,自己也即刻外逃到境外来躲避中国司法机关的打击。
法律、制度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裸官贪腐遁逃海外问题仍很严峻。
追缉贪腐裸官困难重重
贪腐裸官携巨款出逃。不仅导致大量资产外流。更严重损害法纪权威和国家形象。因而,追缉腐败分子,一直是反腐败的热点话题。
然而,贪腐裸官已获得外国国籍,受该国法律保护,所以往往在追捕外逃贪腐裸官时惯用的引渡和遣返往往不奏效。
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仅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而且限于周边国家。与美、欧、澳等发达国家签约极其有限,“一些被外逃贪官视为避难‘天堂’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另一方面,很多国家对中国的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有异议,以及在双重犯罪原则(在两国法律中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和赃款分成(对协助国的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认识也不一致。所以,引渡的效果极其有限。
美国曾有媒体称。中国向美方开出的“贪官外逃名单”已超过1000人。尽管美国不时爆出所谓“要帮忙捉拿中国贪官”的消息,但由于缺乏引渡条约以及复杂而漫长的司法程序,缉拿隐匿在美国的这些贪官面临重重困难。在过去10年中只有两人被遣返,而且近来贪官赴美外逃有加快趋势。 作为全世界极少数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我国在打击外逃贪官时面临和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相违背的司法制度,这也构成引渡外逃贪官的主要障碍。
非法移民遣返也是缉捕外逃贪官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是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引渡是在两国之间进行的刑事司法合作,非法移民遣返则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出入境法或移民法,针对非法移民所进行的一种单向的刑事或行政诉讼。
被请求国除了审查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外,往往还会考虑被遣返人在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诉。在一波三折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遣返案中,加拿大当局就是这样考虑的。据曾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赖昌星案件庭审的教授杨诚介绍,当时加拿大当局与赖昌星双方质证的核心问题,不是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加拿大的法律,而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赖昌星遣返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从2006年5月,加拿大移民部决定了遣返日期,到2011年7月被遣返回国,时隔11年,我们从中不难看出遣返之难。
外逃之后追捕难。看牢贪腐裸官外逃的腿,将贪腐裸官关在国门内处理,这就要求政府及时清理双重国籍。
贪腐裸官问题,影响到社会对权力运行和官员表现的整体判断。影响到对中国社会真实情况的评估,影响到人民对政府、对党的信心。清理贪腐裸官的护身符双重国籍也已迫在眉睫。因为,这不但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对于裸官反腐新动向的一个及时提醒。
链接:
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整合成立国际合作局,加强国际合作、切断贪官外逃之路思路更明确。7月,公安部召开会议,部署针对“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介绍,最高检将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健全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在全国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
今年,我国加大境外追逃力度。8月6日至22日,APEC第三次高官会及相关会议在北京举行。其间,多场会议均与反腐相关,例如,反腐败工作组第19次会议、反腐败高层研讨会和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第一次会议。
中央纪委网站8月15日披露称,中国监察部作为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工作组2014年的轮值东道主,与印尼、美国等经济体反腐败机构共同倡导,推动了执法合作网络的成立。反腐合作网由APEC各个经济体的反腐败和执法机构人员组成,在APEC反腐败工作组框架下设立,旨在加强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个案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
目前,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公安部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了65条24小时联络热线,同59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已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