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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公共交往的场域日益超越国家的边界,法律全球化亦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态势。尽管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范式和法律治理结构在全球化过程中占尽先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话语霸权,但法律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法律全球化并不应当是法律的西方化。哈贝马斯把其对话理论作为解决文化冲突的基本方式,这对于如何推进法律全球化极具参考价值。对话。亦应当做为法律全球化的路径倚赖。我国参与全球化对话,要克服法律“失语”现象,从传统中寻找“谈资”,并注重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如何借助法律全球化的“东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同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