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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工程发包方式。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以排挤竞争手段或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以排挤 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
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所谓关联关系,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者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 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的限制,尤其可以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进行防止。
2.评标。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各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发生。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目前,建筑市场应用的评标方法一般有:百分制法,两阶段法,合理低价法。由于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必须发挥评标委员会的作用,把好评标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结论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单位:德令哈市建设和交通局)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以排挤竞争手段或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以排挤 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
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所谓关联关系,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者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 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的限制,尤其可以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进行防止。
2.评标。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各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发生。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目前,建筑市场应用的评标方法一般有:百分制法,两阶段法,合理低价法。由于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必须发挥评标委员会的作用,把好评标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结论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单位:德令哈市建设和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