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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43岁,因胸闷伴气促1个月就诊于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肺占位性病变”,于2008年5月1813接受了左侧全肺切除手术,术后病理诊断左肺及支气管淋巴结肉芽肿性病变。某女及其家属认为经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诉至人民法院。经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为进一步明确某县人民医院在对某女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某女左侧全肺切除术后等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人民法院特委托本所进行法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