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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优化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与生态文明的建设.生态文明的实现形式分为萌芽、准备、建设和高级四个阶段,制度化的生态责任和义务是生态文明发展的必要步骤和重要途径.因此,构建生态义务制势在必行,生态义务理应成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实现生态文明社会的视角,文章界定了生态义务制的法制内涵与特性.作为新型的义务形式,生态义务制可以与其他宪法规定的义务制有效联结起来.文章认为,生态义务制的实现关键在于:一是从法律关系明确生态环境的责任客体和责任主体;二是从制度上设计出履行生态义务制度的框架与运行机制.生态义务制度的实行,需要动员包括政府在内的全民责任.政府作为公权力组织,负有生态规划、管理与购买三大政治责任;不同形式的个体与组织,基于法定社会责任或基本伦理道理,也要依法履行与承担各自相应的生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