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为人对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占有,可理解为行为人对他人之物的一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客观存在委托关系,受刑法评价。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所有权人已经变为国家,委托人失去所有权和返还请求权。对受托人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形定性为诈骗罪或侵占罪。应通过修订《刑法》第270条第3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