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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成员建立的各种类型的谈判集团其谈判模式仍为“主要供应国原则”的延续,谈判集团的实质在于纠正大国操纵,运用集体力量维护主权利益进而推进重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但是相关成员谈判集团制度在现行WTO多边贸易体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面临制度障碍。中国应借助WTO决策过程的集团化趋势,与利益契合的其他成员合纵连横,共同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