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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网络游戏在我国迅猛发展,同时在其中也产生了很多盗窃犯罪的问题。本文针对网络游戏中盗窃犯罪的特点,提出了应该采用的侦查方式和防范对策。
关键词盗窃 游戏币 网络装备 侦查方式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51-02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达5550万人,虚拟货币交易市场规模在100亿到130亿元之间。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节: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目前,北京地税部门已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和纳税。而且,在虚拟货币交易中网络游戏币的交易占很大一部分。可见,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价值不菲。高额、迅速的获利方式,驱使少数不法人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有因为盗窃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而被处以刑罚的,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盗窃网络游戏中游戏货币和网络装备的定性
我国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有人认为,其本质为电子记录,而且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且相对稳定,目前其流通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玩家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转换成现实的货币。游戏币和网络装备本身并不是重点,其所体现的玩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才是其意义所在。如果盗窃了这种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并将其变卖就侵犯了玩家的财产利益,理应受到刑罚的处罚。游戏币和网络装备,就像股票一样,是游戏玩家的一种权利凭证。这种凭证本身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它代表了一定财产价值,可以获得实际的利益,只不过这种权利凭证是存在于网络游戏中。既然代表的是一种财产,那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这种财产的定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因为盗窃网络游戏中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犯罪行为人被处以刑罚的。2006年初,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20岁的小凡就因窃取、出售了他人的网络游戏装备昨日被广州天河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法院认为,玩家对虚拟装备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故虚拟装备应属玩家所有的私人财产,与有形财产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玩家盗窃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应该定性为盗窃罪。
二、网络游戏中盗窃案件的特点
网络游戏中盗窃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行为与传统的盗窃行为,有很大的区别,这种网络盗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 主体特殊性
网络游戏的玩家一般是青少年,青少年好胜和攀比的心态,当看到别人的游戏币多于自己或者别人的游戏网络装备性能超越自己时,就产生一种变态的心理,他会想尽办法使自己的游戏币多于别人或者网络装备性能优于别人,在这种心理作用他们想到了一种快速直接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
(二) 虚拟性
从犯罪现场看,网络游戏中盗窃犯罪案件,没有传统盗窃案件中的犯罪现场,这种案件的犯罪现场存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从盗窃的主体看,是虚拟的网络游戏中人物角色实施的,而在这个游戏角色的背后是现实的人;从盗窃的对象看,是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而不是现实的货币和财物,但可以通过出卖赃物获得现实的货币。
(三) 隐蔽性
网络游戏中的盗窃案件,犯罪行为人可以通过任何一个计算机终端服务器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这种盗窃案件的虚拟性,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较少,甚至没有任何的痕迹物证,犯罪隐蔽性极强。
(四) 取证难度大
第一,网络游戏中盗窃案件,没有传统盗窃罪中的指纹和足迹或者其他痕迹物证。第二,很多受害人被盗后不愿意报案,而是通过游戏中的朋友来查找作案人,通过游戏中的暴力行为或者使用相类似的方式取回自己被盗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第三,网络游戏是连接全国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可能不一致,导致在管辖权方面存在冲突。第四,这种盗窃案件需要游戏运营商的配合,游戏运营商认为这种盗窃案件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一般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由此导致侦查部门取证的难度很大。
(五)连续性
犯罪行为人在第一次盗窃实施成功后,其犯罪心理得到强化,而且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很难发现,促使其犯罪的欲望不断的升级而继续的实施盗窃。
(六)技术含量高
实施这种犯罪的人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者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因此,他们能通过借助本身的优势对系统、网络发起攻击,并得到预期的目的。
(七)后续作用强
一旦自己的游戏中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被盗,游戏玩家的报复心理产生,自己也可能实施盗窃其他玩家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行为,获得心理平衡感,导致盗窃行为在网络游戏中无休无止。甚至有一些游戏玩家采取极端的手段,穷尽一切能力查找偷盗自己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真实人物,实施报复行为,导致各种故意伤害、杀人案件的发生。
三、网络游戏中盗窃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方式
针对上述网络游戏中盗窃案件的特点,侦查部门应采取特殊的侦查方式,而不能沿用传统的破案思路来侦破此类案件。
(一) 犯罪线索的发现
网络游戏中的盗窃案件受害人一般不愿意报案,只是找游戏运营商讨个说法。对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都是由游戏管理员自行解决,而没有侦查部门的参与。这样的结果就是侦查部门根本无法发现案件,更谈不上后续的侦查了。如何去发现案件线索呢?
1.要对网络游戏中拥有游戏币在一定数额之上和网络装备价值在一定数额之上的玩游戏家以及交易变更后的游戏玩家进行登记。在每个游戏官方网站上设立的举报系统,专门负责不正当交易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行为,发现案件线索。
2.管理员一般对于价值在一定数额之上的网络装备交易都要在游戏里进行公布。侦查部门要和游戏管理员积极的配合,对有玩家在游戏里举报自己游戏币和网络装备失窃的,应该立即向管理员了解相关情况,以发现案件线索。
3.也有的玩家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侦查部门应该积极受理,让掌握相关知识的民警进行初步调查,再向游戏管理员核实情况,对于构成盗窃罪的,立案侦查。
(二)犯罪证据的获取
网络犯罪证据大部分表现形式是电子证据,因此,网络犯罪的取证其实主要是针对电子证据的取证。
网络游戏中盗窃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行为,都有一个攻击计算机的程序,并且有骗取游戏玩家进入某个网站或QQ群的聊天语言。可以由专业技术人员查看被盗者计算机上是否存在恶意攻击程序。然后向游戏管理员调取游戏中的交易记录和聊天语言,并把这些证据固定,以便在法庭上使用。要对取证的过程进行全程摄像,以增强证明力。
在处理这种证据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在搜集证据时,必须有计算机网络技术专家或技术人员在场;应正确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作好记录;应制作多个备份;应妥善保管实物证据;在清查有关记录时,必须采用没有病毒污染的干净的系统盘引导计算机,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程序进行操作,以防受到犯罪分子设计的类似“病毒”的软件干扰,以避免因错误操作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程序、数据、信息等。
(三)查找犯罪嫌疑人
通过偷盗者制作的网站以及所用的QQ,通过各种方法查找犯罪行为人的IP地址确定犯罪行为人。也可以在网络游戏里面物色秘密侦查力量,尤其是对于有玩家要在游戏里面出卖账号或者出售价值很高的网络装备的行为,秘密侦查力量可以假装购买,用各种方法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信息,确定犯罪行为人。
在侦查网络游戏盗窃案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的积极配合。收集证据时要科学、客观、谨慎的进行,要做好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被盗物品的监控追踪,迅速、高效地破获案件。
四、网络游戏中盗窃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针对网络游戏中盗窃犯罪案件的特点,各种力量应该采取特殊的防范对策。
(一)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网络游戏的玩家主要是青少年,青少年这个群体有他们自身的特殊性,应该针对青少年的年龄和个性特征,采取针对性的防范对策。首先,网络游戏玩家正是由于精神上的欠缺,才沉迷于网络游戏,要针对青少年开展远离网络游戏的教育活动。其次,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盗窃犯罪行为人属于计算机方面的高级人才,如果没有法律意识,他们就会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高素质人才,要教育青少年依法上网,成为一名网络文明青年。
(二) 加强对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的监督
有些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疏于职责,对玩家的举报行为熟视无睹,政府部门应该派员监督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要求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以更好的侦破此类盗窃案件,实现网络游戏的健康运营。
(三) 建立先进的“电子警察”队伍
网络游戏中的盗窃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其盗窃者大多具有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而目前的“电子警察”力量尚显薄弱。而且,现代的病毒程序越来越高级,在很多情况下致使侦查人员手足无措。因此,必须广招贤才,培养一支精通计算机和侦查的高素质“电子警察”队伍。
(四)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是否能过成为盗窃的对象,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对侦查部门开展侦查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盗窃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定为盗窃罪;同时,把电子证据列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为侦查部门开展侦查提供法律依据。
(五) 加强协作
网络游戏中发生的盗窃案件,侦查部门采集电子证据需要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配合,需要具有专业计算机知识的网络警察的配合,在特定情况下还需要聘请专业的技术人才,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必须有多方面力量的配合才能顺利开展。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征税,确实为我国带来了丰厚的税收收入。但是,影响网络游戏健康运营的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为了网络游戏在我国顺利、健康地发展,侦查部门必须严厉打击这种盗窃行为,还网络游戏一片净土。
注释:
吕冀平,王凯.论网络游戏中立法的几个主要问题.法律园地.2005(7).
崔莹,陈昱.计算机网络犯罪及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李双其.网络犯罪防空对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关键词盗窃 游戏币 网络装备 侦查方式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51-02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达5550万人,虚拟货币交易市场规模在100亿到130亿元之间。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节: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目前,北京地税部门已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和纳税。而且,在虚拟货币交易中网络游戏币的交易占很大一部分。可见,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价值不菲。高额、迅速的获利方式,驱使少数不法人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有因为盗窃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而被处以刑罚的,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盗窃网络游戏中游戏货币和网络装备的定性
我国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有人认为,其本质为电子记录,而且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且相对稳定,目前其流通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玩家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转换成现实的货币。游戏币和网络装备本身并不是重点,其所体现的玩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才是其意义所在。如果盗窃了这种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并将其变卖就侵犯了玩家的财产利益,理应受到刑罚的处罚。游戏币和网络装备,就像股票一样,是游戏玩家的一种权利凭证。这种凭证本身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它代表了一定财产价值,可以获得实际的利益,只不过这种权利凭证是存在于网络游戏中。既然代表的是一种财产,那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这种财产的定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因为盗窃网络游戏中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犯罪行为人被处以刑罚的。2006年初,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20岁的小凡就因窃取、出售了他人的网络游戏装备昨日被广州天河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法院认为,玩家对虚拟装备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故虚拟装备应属玩家所有的私人财产,与有形财产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玩家盗窃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应该定性为盗窃罪。
二、网络游戏中盗窃案件的特点
网络游戏中盗窃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行为与传统的盗窃行为,有很大的区别,这种网络盗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 主体特殊性
网络游戏的玩家一般是青少年,青少年好胜和攀比的心态,当看到别人的游戏币多于自己或者别人的游戏网络装备性能超越自己时,就产生一种变态的心理,他会想尽办法使自己的游戏币多于别人或者网络装备性能优于别人,在这种心理作用他们想到了一种快速直接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
(二) 虚拟性
从犯罪现场看,网络游戏中盗窃犯罪案件,没有传统盗窃案件中的犯罪现场,这种案件的犯罪现场存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从盗窃的主体看,是虚拟的网络游戏中人物角色实施的,而在这个游戏角色的背后是现实的人;从盗窃的对象看,是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而不是现实的货币和财物,但可以通过出卖赃物获得现实的货币。
(三) 隐蔽性
网络游戏中的盗窃案件,犯罪行为人可以通过任何一个计算机终端服务器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这种盗窃案件的虚拟性,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较少,甚至没有任何的痕迹物证,犯罪隐蔽性极强。
(四) 取证难度大
第一,网络游戏中盗窃案件,没有传统盗窃罪中的指纹和足迹或者其他痕迹物证。第二,很多受害人被盗后不愿意报案,而是通过游戏中的朋友来查找作案人,通过游戏中的暴力行为或者使用相类似的方式取回自己被盗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第三,网络游戏是连接全国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可能不一致,导致在管辖权方面存在冲突。第四,这种盗窃案件需要游戏运营商的配合,游戏运营商认为这种盗窃案件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一般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由此导致侦查部门取证的难度很大。
(五)连续性
犯罪行为人在第一次盗窃实施成功后,其犯罪心理得到强化,而且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很难发现,促使其犯罪的欲望不断的升级而继续的实施盗窃。
(六)技术含量高
实施这种犯罪的人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者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因此,他们能通过借助本身的优势对系统、网络发起攻击,并得到预期的目的。
(七)后续作用强
一旦自己的游戏中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被盗,游戏玩家的报复心理产生,自己也可能实施盗窃其他玩家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行为,获得心理平衡感,导致盗窃行为在网络游戏中无休无止。甚至有一些游戏玩家采取极端的手段,穷尽一切能力查找偷盗自己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真实人物,实施报复行为,导致各种故意伤害、杀人案件的发生。
三、网络游戏中盗窃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方式
针对上述网络游戏中盗窃案件的特点,侦查部门应采取特殊的侦查方式,而不能沿用传统的破案思路来侦破此类案件。
(一) 犯罪线索的发现
网络游戏中的盗窃案件受害人一般不愿意报案,只是找游戏运营商讨个说法。对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都是由游戏管理员自行解决,而没有侦查部门的参与。这样的结果就是侦查部门根本无法发现案件,更谈不上后续的侦查了。如何去发现案件线索呢?
1.要对网络游戏中拥有游戏币在一定数额之上和网络装备价值在一定数额之上的玩游戏家以及交易变更后的游戏玩家进行登记。在每个游戏官方网站上设立的举报系统,专门负责不正当交易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行为,发现案件线索。
2.管理员一般对于价值在一定数额之上的网络装备交易都要在游戏里进行公布。侦查部门要和游戏管理员积极的配合,对有玩家在游戏里举报自己游戏币和网络装备失窃的,应该立即向管理员了解相关情况,以发现案件线索。
3.也有的玩家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侦查部门应该积极受理,让掌握相关知识的民警进行初步调查,再向游戏管理员核实情况,对于构成盗窃罪的,立案侦查。
(二)犯罪证据的获取
网络犯罪证据大部分表现形式是电子证据,因此,网络犯罪的取证其实主要是针对电子证据的取证。
网络游戏中盗窃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行为,都有一个攻击计算机的程序,并且有骗取游戏玩家进入某个网站或QQ群的聊天语言。可以由专业技术人员查看被盗者计算机上是否存在恶意攻击程序。然后向游戏管理员调取游戏中的交易记录和聊天语言,并把这些证据固定,以便在法庭上使用。要对取证的过程进行全程摄像,以增强证明力。
在处理这种证据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在搜集证据时,必须有计算机网络技术专家或技术人员在场;应正确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作好记录;应制作多个备份;应妥善保管实物证据;在清查有关记录时,必须采用没有病毒污染的干净的系统盘引导计算机,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程序进行操作,以防受到犯罪分子设计的类似“病毒”的软件干扰,以避免因错误操作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程序、数据、信息等。
(三)查找犯罪嫌疑人
通过偷盗者制作的网站以及所用的QQ,通过各种方法查找犯罪行为人的IP地址确定犯罪行为人。也可以在网络游戏里面物色秘密侦查力量,尤其是对于有玩家要在游戏里面出卖账号或者出售价值很高的网络装备的行为,秘密侦查力量可以假装购买,用各种方法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信息,确定犯罪行为人。
在侦查网络游戏盗窃案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的积极配合。收集证据时要科学、客观、谨慎的进行,要做好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被盗物品的监控追踪,迅速、高效地破获案件。
四、网络游戏中盗窃游戏币和网络装备的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针对网络游戏中盗窃犯罪案件的特点,各种力量应该采取特殊的防范对策。
(一)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网络游戏的玩家主要是青少年,青少年这个群体有他们自身的特殊性,应该针对青少年的年龄和个性特征,采取针对性的防范对策。首先,网络游戏玩家正是由于精神上的欠缺,才沉迷于网络游戏,要针对青少年开展远离网络游戏的教育活动。其次,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盗窃犯罪行为人属于计算机方面的高级人才,如果没有法律意识,他们就会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高素质人才,要教育青少年依法上网,成为一名网络文明青年。
(二) 加强对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的监督
有些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疏于职责,对玩家的举报行为熟视无睹,政府部门应该派员监督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要求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以更好的侦破此类盗窃案件,实现网络游戏的健康运营。
(三) 建立先进的“电子警察”队伍
网络游戏中的盗窃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其盗窃者大多具有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而目前的“电子警察”力量尚显薄弱。而且,现代的病毒程序越来越高级,在很多情况下致使侦查人员手足无措。因此,必须广招贤才,培养一支精通计算机和侦查的高素质“电子警察”队伍。
(四)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是否能过成为盗窃的对象,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对侦查部门开展侦查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盗窃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和网络装备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定为盗窃罪;同时,把电子证据列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为侦查部门开展侦查提供法律依据。
(五) 加强协作
网络游戏中发生的盗窃案件,侦查部门采集电子证据需要游戏运营商及管理员配合,需要具有专业计算机知识的网络警察的配合,在特定情况下还需要聘请专业的技术人才,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必须有多方面力量的配合才能顺利开展。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征税,确实为我国带来了丰厚的税收收入。但是,影响网络游戏健康运营的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为了网络游戏在我国顺利、健康地发展,侦查部门必须严厉打击这种盗窃行为,还网络游戏一片净土。
注释:
吕冀平,王凯.论网络游戏中立法的几个主要问题.法律园地.2005(7).
崔莹,陈昱.计算机网络犯罪及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李双其.网络犯罪防空对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