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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
东钱湖区域作为我市中心城区的“后花园”,区位条件优越,交通便捷,自然环境优美,文化内涵丰富,具有很好的旅游开发价值。我市于2001年决定加快开发东钱湖区域,近年来,东钱湖区域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规范,有关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区域保护和开发的依据不充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的进一步发展。2006年12月,省政府批准设立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明确了度假区的范围、地位和开发建设的原则要求,使得区域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因此,为加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推进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调研项目,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当年立法制定项目。去年10月下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今年8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于22日通过了条例。
二、对条例主要内窑的说明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是本条例的立法前提,法规的适用范围应当以省政府批准的度假区的范围为依据。因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关于开发建设的原则。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是在保护基础上的合理开发,注重区域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风貌。对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注重特色、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关于行政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所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条例第八条同时规定,度假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明确了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
(四)关于规划。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了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十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度假区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注重沿湖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持地区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经批准的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实施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关于产业发展导向。从度假区保护和开发的实际出发,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度假区实行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导向,并具体规定了鼓励投资经营的几类项目。此外,条例对禁止兴办的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外,度假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第十五条规定:“度假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六)关于向东钱湖水域的排污管理。目前,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东钱湖部分水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应当严格保护。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度假区内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度假区应当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将污水管道全部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度假区内禁止向东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已经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七)关于法规的参照执行。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批准设立的东钱湖风景名胜区,与度假区相邻。考虑到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合署办公并对两个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未规定的有关风景名胜区的其他行政管理,需要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区管委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以上说明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请予审议。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
东钱湖区域作为我市中心城区的“后花园”,区位条件优越,交通便捷,自然环境优美,文化内涵丰富,具有很好的旅游开发价值。我市于2001年决定加快开发东钱湖区域,近年来,东钱湖区域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规范,有关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区域保护和开发的依据不充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的进一步发展。2006年12月,省政府批准设立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明确了度假区的范围、地位和开发建设的原则要求,使得区域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因此,为加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推进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调研项目,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当年立法制定项目。去年10月下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今年8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于22日通过了条例。
二、对条例主要内窑的说明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是本条例的立法前提,法规的适用范围应当以省政府批准的度假区的范围为依据。因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关于开发建设的原则。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是在保护基础上的合理开发,注重区域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风貌。对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注重特色、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关于行政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所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条例第八条同时规定,度假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明确了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
(四)关于规划。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了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十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度假区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注重沿湖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持地区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经批准的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实施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关于产业发展导向。从度假区保护和开发的实际出发,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度假区实行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导向,并具体规定了鼓励投资经营的几类项目。此外,条例对禁止兴办的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外,度假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第十五条规定:“度假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六)关于向东钱湖水域的排污管理。目前,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东钱湖部分水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应当严格保护。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度假区内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度假区应当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将污水管道全部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度假区内禁止向东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已经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七)关于法规的参照执行。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批准设立的东钱湖风景名胜区,与度假区相邻。考虑到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合署办公并对两个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未规定的有关风景名胜区的其他行政管理,需要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区管委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以上说明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请予审议。